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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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75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752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
【处罚日期】2021.11.29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
【处罚对象】傅香娟马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26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其他垃圾投入易腐垃圾桶内造成垃圾混投,且知道正确垃圾分类方式,仍然不正确投放生活垃圾,具有加重情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
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为少量其他垃圾,且当事人已在限期内将现场完成整改,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考《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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