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3.06.16
•【文号】[93]财农税字第36号
•【施行日期】1993.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93)财农税字第36
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

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

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