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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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对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进行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2、范围:本制度规定过程和最终检验的控制方法及检验状态的划分和表示方法。
3、职责
3.1化验室是检验和试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规定各种检验状态和方法、检验和试验记录管理。
3.2化验室负责制定检验规程及产品标准。
3.3生产车间做好过程的自检工作,并配合化验室的专检工作。
3.4仓库、生产车间严格区分不同的检验状态,正确标识。
4、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4.1化验室编制检验规程,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工具及如何判定合格与否。
4.2检验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3最终检验要求形成记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记录应包括:所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4.4在有计量器具应经过法定机构检定合格或效准后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化验室应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样保存日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