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新余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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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新余市新开工项
目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8]4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新余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制定的《新余市新开项目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新余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办
〔2007〕64号)和国家、省统计局对规范新开工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统计登记
从2008年2月份开始,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向发改委办理了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手续之后,再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表,接受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方法培训。
建设部门在办理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同时将项目情况抄送市统计局。
二、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核实
从2008年2月份开始,对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在开工的当月25日之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好《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向统计部门报告新开工项目主要情况。
统计部门应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三、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对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应按照国家报表制度要求,每月底前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四、检查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是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认真遵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