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并法律条款(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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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合并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事实、法律关系或者管辖权等问题,需要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

第三条案件合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并;
(二)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四)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章案件合并的条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审理:
(一)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
(二)同一被告对同一原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
(三)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与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或者管辖权存在关联;
(四)同一被告对同一原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与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或者管辖权存在关联;
(五)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案件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属于同一审判庭或者同一审判组织的管辖;
(二)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或者管辖权存在关联;
(三)合并审理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三章案件合并的程序
第六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可以在提交起诉状或者答辩
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并审理的申请。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合并审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合并审理;认为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别处理以下事项:
(一)告知当事人合并审理的决定;
(二)合并审理的期限;
(三)合并审理的审判组织;
(四)合并审理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五)合并审理的费用负担。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以下事项:
(一)证据交换;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鉴定;
(四)财产保全;
(五)先予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法进行调解、判决或者裁定。

第四章案件合并的效力
第十一条案件合并后,原案件的诉讼程序终止,合并审理后的案件按照合并审理
的决定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案件合并审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案件合并审理结束后,原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款所称“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本条款所称“当事人”,是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第
三人。

第十六条本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本条款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条款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调整合并审理的范围或者方式。

第二十条本条款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符合合并条件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本条款所称案件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两个或两个以
上相互关联的独立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案件合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合并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多个独立案件;
(二)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多个独立案件;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分别受理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的多个独立案件,其中一个案件已经受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分别受理的,涉及同一被告或者第三人,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多个独立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案件法律关系明确;
(三)案件审理期限不相互影响;
(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仍不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

第十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合并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进行证据交换。

第十二条合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确定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合并后的案件中确定被告。

第十四条合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十五条合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十六条合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合并后的案件中分别判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违反本条款规定,恶意提起或者请求合并审理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违反本条款规定,擅自合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撤销合并审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款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案件合并法律条款,旨在明确案件合并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以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合并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合并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案件合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关联
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合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第二章案件合并的范围
第四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案件合并:
(一)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或者同一被告对同一原告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告对同一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案件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具有关联性,即案件之间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
(二)案件具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性,即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
(三)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或者合并审理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案件合并的程序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案件合并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合并审理的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合并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
(二)案件是否具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性;
(三)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合并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应当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对案件合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合并审理决定后,应当重新确定案件审理期限。

第四章案件合并的审理
第十一条案件合并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分别参加诉讼。

第十三条案件合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并审理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合并审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合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合并审理的事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第十五条合并审理的案件,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分别判决的,应当分别作出判决。

第五章案件合并的效力
第十六条案件合并审理,不影响原案件的独立存在。

第十七条案件合并审理,不影响原案件的判决效力。

第十八条案件合并审理,不影响原案件的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违反本条款规定,擅自合并审理案件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负有责任的审判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违反本条款规定,恶意申请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本条款旨在明确案件合并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本条款,确保案件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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