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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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6]5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04
【实施日期】201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南府办〔2016〕59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首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行为。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隐瞒销售情况,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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