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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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
科学公正、依法守法、严格控制、全程服务、顾客满意。

2.目的和适用范围
(1)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

3.职责
3.1 监理职责
(1)协助顾客(业主)编制/评审施工承建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参与评标,协助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批准分包项目。

(3)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规划、文明施工规划及相应措施。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等。

(5)核查并签发顾客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设计交底。

(6)督促顾客(业主)按承建合同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验收施工测量控制网和原状地形图。

(7)检查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检查施工机具,检查进场人员是否与投标书相符。

(8)核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答复承建单位的建议和意见。

(9)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控制,负责施工安全监督、信息管理及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承建各方现场协调工作。

(10)按合同规定签发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

(11)协助顾客(业主)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图纸和资料。

(12)工程项目移交及完工签证。

3.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2.1 总监理工程师
(1)履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全面负责监理工作。

(2)确定工程项目组织和监理组织系统。

结合工程监理的性质、内容、任务,
负责制定监理质量目标和基本工作流程,确保目标在各层次上展开。

(3)确定监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其职责和权限。

(4)监督、指导监理人员的工作,及时进行人员的调配。

(5)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组织编制分项(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6)主持建立监理信息系统,确定沟通方式,负责信息沟通工作。

(7)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与工程实施有关的计划审批、工程变更、事故处理、合同争议、工程索赔、实施方案、意外风险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向顾客(业主)报告。

(8)组织核查施工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组织审批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并签署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付款证明、竣工资料、监理文件和报告等。

(9)参与组织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结算。

(10)组织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拥有质量否决权。

(11)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承建单位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2)巡视检查工程现场,及时处理问题。

(13)组织学习监理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工作分析与总结,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14)检查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

(15)负责组织编写完工监理工作报告,并组织档案资料的移交。

3.2.2 监理工程师
(1)组织制定专业或子项目的监理实施计划和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2)熟悉并掌握合同条款、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技术文件和规程规范。

(3)监督、检查分管的施工作业活动,包括施工组合、机械设备、材料供应、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量复核、单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4)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条款以内或合同条款未包含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提交阶段分析总结报告。

(5)召集或主持有关技术交底、方案讨论、施工协调、质量鉴定、施工安全等会议。

(6)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部门监理员的工作。

(7)收集有关的索赔资料,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索赔的工作。

(8)检查、督促并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作。

(9)填写、整理、汇总分管工作的记录和报表,做好归档工作。

3.2.3 监理员
(1)巡视施工现场,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并对施工现场的劳动组合、施工工艺提出意见。

(2)检查施工值班记录、试验记录、材料合格证,并对现场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和质量鉴定,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有权禁止使用。

(3)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工艺标准、进度计划施工。

(4)负责施工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复核和复检。

(5)实施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记好施工监理日志和施工现场各项检查记录、拍摄工程照片或录像等。

(6)完成施工信息收集、整理、记录、上网工作。

(7)参加工程验收。

3.2.4 资料管理员
(1)负责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预立卷工作。

(2)文件的收发管理和档案日常管理。

(3)负责工程施工档案移交的组织与实施。

3.3 部门职责和权限
3.3.1 计划合同部(室)
负责合同管理、进度控制、合同费用控制及信息管理工作。

(1)在顾客(业主)的组织和主持下,参与工程的编标、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

(2)负责施工承建合同的管理,掌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熟悉现行法令法规和规程规范,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3)协助顾客(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批准承建单位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并进行施工进度计划的统计分
析与调整,提出监理年度及阶段性控制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分析总结报告。

(4)复核合同工程量,审核承建单位实际完成量,做好计量支付,控制工程合同费用,提出阶段性工程费用分析报告。

(5)负责设计变更和工程索赔的处理。

(6)编写工程年报、季报、月报、周报。

(7)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传递及利用。

3.3.2 工程部(室)
负责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协调、试验检测和竣工验收工作。

(1)贯彻实施设计意图,审议和处理设计变更、设计优化方案和建议,审查设计供图计划,协调现场设代服务工作。

(2)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3)参与编制监理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施工形象控制进度,协调并处理施工干扰。

(4)检查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按工艺流程进行施工程序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协助承建单位进行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组织或协助顾客(业主)进行阶段验收并提出监理工程项目质量评价报告;组织和参与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有关工程防汛、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填写工程监理日志,负责月报、周报资料的提供,编写有关文件。

3.3.3 技术质量安全部(室)
(1)检查设计供图计划的实施情况。

(2)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查资源配置。

(3)参与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4)复核顾客提供的测量成果,审查承建单位的测量实施报告或测量工作大纲。

(5)负责施工质量的检验、试验、验证和鉴定工作。

(6)审查承建单位的防汛、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

(7)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4 综合部(室)
(1)负责监理文件及报表的收发、印制、存档,以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

(2)工程照片、录像及音像档案管理。

(3)设备、仪器、汽车及通讯设施的管理。

(4)财务、采购、人员考勤等行政管理。

4.措施和方法
4.1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总流程图
4.2 监理工作依据
(1)国家的法律法规。

(2)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DL/T 5111-2000《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其它相关的施工监理规范。

(4)顾客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5)顾客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6)经顾客或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

4.3 监理工作准备
4.3.1 组建监理机构和资源配置
(1)组建项目项目监理机构,聘任总监理工程师并经顾客确认同意。

(2)根据监理合同,聘任副总监理工程师,设置计划合同部(室)、工程部(室)、技术质量安全部(室)、综合部(室)等适宜的部门,聘任各部门负责人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3)配置具有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监理员及行政人员。

(4)配置适应监理工作需要的检验、试验和测量仪器设备,建立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测试。

执行NIDRI-PR-708-2001《测试设备控制程序》的规定。

(5)配置办公、通讯、交通等设施设备。

(6)对业主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使用的设施、财物和信息资料等应及时标识、验证、保护和维护。

并保留顾客财产验证记录。

4.3.2 协助施工招投标
监理合同规定时,协助顾客编制施工承建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参与评标,并协助顾客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4.3.3 监理规划的编制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监理合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阶段、范围和目标;
(3)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4)主要的建设监理控制目标与措施;
(5)监理组织、监理人员分年度计划;
(6)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
(7)监理仪器、设备配置;
(8)监理费用分年度计划。

4.3.4 监理细则的编制
各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分项目编制工程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2)监理职责;
(3)项目控制的依据和内容;
(4)项目控制计划的编制;
(5)项目控制计划的报送与审批;
(6)项目控制计划执行中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7)项目控制计划调整等。

4.3.5 施工准备的监理
(1)核查并签发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2)检查落实施工条件,包括设计图纸供应、进场材料的质量和储量的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顾客提供的施工条件的检查等。

(3)核查批复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人员和现场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及措施。

(4)当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将部分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其他方时,按合同检查其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业绩,并进行审批。

(5)组织进行设计交底。

(6)检查承建单位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和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成果。

(7)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按合同发布工程开工令。

4.4 工程质量控制
4.4.1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见“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4.4.2 控制依据
(1)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2)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标准。

(3)经监理单位签发实施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程。

(5)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经试验和鉴定证明可行的、经顾客批准的及据此制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

(6)顾客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指令。

(7)监理细则。

4.4.3 施工、安装过程控制
4.4.3.1 施工过程控制
(1)根据工程承建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

承建单位在单元工程开工前,应申报开工签证,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开工。

(2)监督承建单位执行合同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按签发的设计图纸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3)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上道工序未经检查合格签证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在承建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经顾客或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联合检查评定。

所有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建筑物体型尺寸、重要控制点的坐标及高程等进行校测并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5)检查承建单位的检验、测量、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的资质、能力。

(6)通过巡检、旁站监控、查阅施工记录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试验/检测成果、项目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和测量,放行检验合格品。

(7)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单元工程和可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损害的工艺、工序、作业方式,项目监理机构按合同及时发出停工令、返工令并指示承建单位返工、补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置,经项目监理机构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更改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报告顾客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处置,修改后的图纸经项目监理机构核发交付施工。

(9)认真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施工过程和质量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取原状样品。

4.4.3.2 安装过程控制
(1)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顾客对进场的主要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构件及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核查产品出厂质量保证文件(含出厂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查记录、质量保证书等)和装箱单;检查并确认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包装;检查其贮存设施和环境。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审查承建单位上报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调试总方案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监理工程师对预埋件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进行土建施工。

(4)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安装单位报送的大件吊装安装工艺措施,并对安装过程进行跟踪监理。

(5)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进行设备调试和安装质量检验。

(6)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顾客审查设备调试程序,启动试运行程序和操作规程;参与启动试运行,审查试运行记录,评价试运行报告。

4.4.3.3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1)发现质量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顾客,并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防护措施。

4.5 工程进度控制
4.5.1 工程进度控制流程图
4.5.2 控制性进度计划的编制
(1)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控制性进度计划并协助顾客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经顾客批准后作为审查承建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顾客资源供应计划和控制施工进度的依据。

(2)控制性进度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a)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其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
(b)工程项目年度控制性进度计划;
(c)阶段性控制进度计划及关键施工项目进度计划。

4.5.3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1)承建单位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作为承建单位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材料计划、申报工程计量支付和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现场施工进度、编制支付资金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的依据。

(2)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控制性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审批,需要时应报顾客批准。

其审查内容包括:
(a)施工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案与施工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合同工期与合同支付目标控制的影响;
(b)施工进度计划对实现合同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c)重要工程项目的进展及各施工环节逻辑关系的合理性;
(d)关键线路安排的合理性;
(e)施工资源包括技术工人组合、施工设备、施工供料与供应条件等投入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f)对顾客提供条件包括设计供图、工程用地、主材供应、工程设备交货、资金支付等要求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4.5.4 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工程进度管理机构,做好生产调度、施工进度安排与调整工作。

(2)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性进度计划,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月、周报表、月报告和年报告。

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a)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累计完成量;
(b)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场数量、消耗量和储量;
(c)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情况,现有施工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d)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工日量;
(e)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进度示意图和必要的图片;
(f)已经延误和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施工场地、道路利用的时间与范围,顾客提供的临时工程与辅助设施的利用情况;
(g)工程质量、安全和停工、复工记录;
(h)工程财务流动计划。

(3)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现场跟踪检查、审查资料和现场会议等方式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a)完成施工项目、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b)材料、设备的供应,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与使用情况;
(c)施工人员的工种与数量;
(d)施工的组织协调;
(e)停工、窝工情况及原因。

(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用于工程进度控制和施工进度记录的各种图表,及时分析工程进度执行情况,并提出阶段性进度分析总结报告。

4.5.5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修改时,承建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提出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2)当进度修改影响工程总进度或涉及合同费用变动较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顾客批准。

(3)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承建单位提出修改指示,要求承建单位修改、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并报顾客备案。

4.6 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4.6.1控制流程
合同费用控制流程见“合同费用控制流程图”。

4.6.2 控制的内容
(1)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协助顾客编制分年或单位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2)审议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的经济合理性、审查设计变更,审签设计变更计量支付。

(3)审核承建单位申报的支付计量、单价、月进度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4)受理索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参加索赔协商,按照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

(6)进行工程费用分析,必要时提出资金计划调整建议,报顾客决策。

(7)编制工程费用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4.7 合同商务管理
4.7.1 合同商务管理的内容
(1)工程开工、停工和延期;
(2)分包的管理和控制。

(a)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
(b)承建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签订分包合同;
(c)分包单位应制定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文件,通过承建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d)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建单位履行合同规定,承建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3)工程变更
(a)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
(b)工程变更指令可由顾客、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也可由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建议经顾客或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c)工程变更后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传递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d)工程变更的支付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4)合同索赔
(a)项目监理机构应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b)合同索赔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c)项目监理机构按承建合同规定受理顾客或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并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提出初步意见并与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索赔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索赔申请;
(d)合同一方对索赔审查意见有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按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合同争议调解或仲裁。

(5)违约和合同终止
(a)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验证并认定违约事实,发出指令,责成责任方消除或纠正,恢复正常施工;
(b)项目监理机构按时办理合同索赔支付;
(c)必要时,按合同文件规定并经顾客批准,终止承建合同。

(6)索赔处理流程见“索赔处理流程图”。

4.7.2 施工保险
(1)承建单位的投保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进行投保,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送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和备案。

(2)监理人员保险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人员在执行监理合同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汽车保险。

4.8 工程信息管理
4.8.1 工程信息文件及其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工程信息文件的来源,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顾客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院文件等做好分类管理。

规定文件的载体和传递方式,重要的信息应形成书面文件。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工程项目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

(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

(3)补充和完善工程管理表报的格式。

(4)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

(5)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6)采集、整理工程施工中有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方反馈。

(7)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要求,编制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

(8)监理人员的监理记录,并定期整理与反馈。

(9)工程信息文件和工程表报的编发。

4.8.2 监理文件的管理
4.8.2.1 监理文件的组成
(1)对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

(2)施工过程的指示文件。

(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

(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6)提交给顾客的建议函。

(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

(8)工程表报与记录文件。

(9)监理工作报告。

(10)监理管理文件等。

4.8.2.2 监理文件的管理
(1)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凡有时限规定的监理文件,必须按时办理。

承建单位呈报要求批复的文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批复。

(3)承建单位对监理文件有异议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原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4)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随后尽快补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指示。

4.8.2.3 工程监理月报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顾客编制、报送工程监理月报。

(2)工程监理月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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