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9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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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
———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 959条
王利明
[摘 要]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 959条在总结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经验的基础上,对获
利返还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该条允许受害人在损害赔偿与返还获利中作出选择是科学可行的, 但该规则需要明确获利返还的具体适用范围、获利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还应就获利返还中的法院酌定 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有必要将获利返还制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明确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 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分编草案第 959条仍然将获利返还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笔者认 为,该条应明确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诚然,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侵权,而非违约。在比较法上,获利返还是侵权法近几十年发展 出来的新的制度,其常常与 “受益型侵权” 联系在一起,即针对各种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情形, 该制度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剥夺性赔偿 (disgorgeorstripthegain)。③在借鉴比较法经验并总结我国 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对该规则作出了规定,这是对我国侵权责 任制度的重大完善。我国立法之所以将获利返还规定在 《侵权责任法》 中,是因为获利返还常 常发生在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一般都是因为侵权而获利,从而有必要剥夺行为人的获利。从实 践来看,虽然获利返还在违约中也可能发生,例如,在一物数卖的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剥夺出卖 人获利的需要,但一般认为,获利返还主要发生在侵权的情形,也主要适用于侵权。尤其是在现 代社会,侵权行为的类型十分复杂,受害人有时很容易证明损害,有时则难以证明损害,而且即 便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害,该损害也可能远低于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此时,即便按照受害人 的实际损失赔偿,也难以剥夺行为人的不法获利,这也是获利返还规则产生的重要原因。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课题 “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 (项目号 18ZDA143) 的研究成果。 214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条规定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了侵权获利赔偿规 则,对于有效剥夺侵害人身权益中的获利、保护受害人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②
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延续了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的立法经验,但作出了一些必要 的修改。该草案第 959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与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相比,该条调整了获利返还的适用顺序,将其 与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规则并列,作为确定受害人财产损失数额最为基础性的计算规则,对该规则 的调整是否科学、可行,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另外,因该条没有对获利返还的适用范围、法院酌 定的标准等问题作出清晰的界定,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鉴于此,笔者拟围绕民法典分编草 案二审稿第 959条,就侵权获利返还的若干问题谈一点看法。
广东社会科学 2019年第 4期
·民法典编纂· 主持人:王利明
[主持人语] “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自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 “编纂民法典” 的重大决策以来, 我国立法机关开始了紧张有序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身民法典编纂工作,建言献策,为制定 一部立足国情、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充分体现着人类 的理性。” 在民法典编纂中,就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争议,各抒已见,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 民法学体系的完善,推进民法典研究的深化。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编纂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应 《广东社会科学》 杂志社邀请,我们约请了几位专家就民法典分则编立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这一期稿件内 容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都围绕着立法中的重要疑难问题展开。我们希望,有关的研究能够推动 我国民法学领域相关问题的探讨,为民法典编纂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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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⑤在借鉴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对侵害 人身权益的获利返还规则作出了规定。有学者认为,既然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是从侵害知识 产权的立法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此其也应当可以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而且著作权中也 包括人身权益,因此,可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
[关键词]侵权 获利返还 损害赔偿 计算方法 计算标准 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 (2019)04-0214-11
所谓获利返还 (Gewinnherausgabe,disgorgement),是指在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利的 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益。①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规 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
问题在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几乎包括了除合同债权之外的所有绝对权,那 么,获利返还是否适用于所有侵害绝对权的情形呢?从比较法上来看,在德国法中,最早在知识 产权法中借助不当得利制度解决获利返还的问题。例如,在 1870年 《德国著作权法》 中,就规 定了在因过错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最高可以达到侵害人的得利范围。④ 在 我国,获利返还制度也主要是从侵害知识产权中产生出来的,在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前,我 国知识产权法已经对获利返还规则作出了规定。例如,依据 《专利法》 第 65条第 1款的规定, 在行为人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 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则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21号) 第 20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
———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 959条
王利明
[摘 要]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 959条在总结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经验的基础上,对获
利返还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该条允许受害人在损害赔偿与返还获利中作出选择是科学可行的, 但该规则需要明确获利返还的具体适用范围、获利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还应就获利返还中的法院酌定 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有必要将获利返还制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明确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 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分编草案第 959条仍然将获利返还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笔者认 为,该条应明确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诚然,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侵权,而非违约。在比较法上,获利返还是侵权法近几十年发展 出来的新的制度,其常常与 “受益型侵权” 联系在一起,即针对各种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情形, 该制度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剥夺性赔偿 (disgorgeorstripthegain)。③在借鉴比较法经验并总结我国 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对该规则作出了规定,这是对我国侵权责 任制度的重大完善。我国立法之所以将获利返还规定在 《侵权责任法》 中,是因为获利返还常 常发生在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一般都是因为侵权而获利,从而有必要剥夺行为人的获利。从实 践来看,虽然获利返还在违约中也可能发生,例如,在一物数卖的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剥夺出卖 人获利的需要,但一般认为,获利返还主要发生在侵权的情形,也主要适用于侵权。尤其是在现 代社会,侵权行为的类型十分复杂,受害人有时很容易证明损害,有时则难以证明损害,而且即 便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害,该损害也可能远低于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此时,即便按照受害人 的实际损失赔偿,也难以剥夺行为人的不法获利,这也是获利返还规则产生的重要原因。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课题 “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 (项目号 18ZDA143) 的研究成果。 214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条规定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了侵权获利赔偿规 则,对于有效剥夺侵害人身权益中的获利、保护受害人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②
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延续了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的立法经验,但作出了一些必要 的修改。该草案第 959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与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相比,该条调整了获利返还的适用顺序,将其 与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规则并列,作为确定受害人财产损失数额最为基础性的计算规则,对该规则 的调整是否科学、可行,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另外,因该条没有对获利返还的适用范围、法院酌 定的标准等问题作出清晰的界定,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鉴于此,笔者拟围绕民法典分编草 案二审稿第 959条,就侵权获利返还的若干问题谈一点看法。
广东社会科学 2019年第 4期
·民法典编纂· 主持人:王利明
[主持人语] “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自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 “编纂民法典” 的重大决策以来, 我国立法机关开始了紧张有序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身民法典编纂工作,建言献策,为制定 一部立足国情、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充分体现着人类 的理性。” 在民法典编纂中,就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争议,各抒已见,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 民法学体系的完善,推进民法典研究的深化。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编纂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应 《广东社会科学》 杂志社邀请,我们约请了几位专家就民法典分则编立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这一期稿件内 容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都围绕着立法中的重要疑难问题展开。我们希望,有关的研究能够推动 我国民法学领域相关问题的探讨,为民法典编纂贡献绵薄之力。
215
定。⑤在借鉴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对侵害 人身权益的获利返还规则作出了规定。有学者认为,既然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是从侵害知识 产权的立法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此其也应当可以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而且著作权中也 包括人身权益,因此,可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
[关键词]侵权 获利返还 损害赔偿 计算方法 计算标准 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 (2019)04-0214-11
所谓获利返还 (Gewinnherausgabe,disgorgement),是指在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利的 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益。①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0条规 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
问题在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几乎包括了除合同债权之外的所有绝对权,那 么,获利返还是否适用于所有侵害绝对权的情形呢?从比较法上来看,在德国法中,最早在知识 产权法中借助不当得利制度解决获利返还的问题。例如,在 1870年 《德国著作权法》 中,就规 定了在因过错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最高可以达到侵害人的得利范围。④ 在 我国,获利返还制度也主要是从侵害知识产权中产生出来的,在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前,我 国知识产权法已经对获利返还规则作出了规定。例如,依据 《专利法》 第 65条第 1款的规定, 在行为人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 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则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21号) 第 20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