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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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省法制办起草了《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
现将《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6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三条签订重大合同的政府部门为报备机关;接受备案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合同是指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标的达到一定数额的合同。
行政机关重大合同标的具体数额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报备机关应当自重大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第六条报备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七条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时间、报备时间、报备机关等内容,并加盖报备机关印章。
第八条备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有关说明;
(二)合同签订过程有关说明;
(三)其他有关说明。
第九条合同签订过程说明,主要是对合法性审查、招投标、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签署等程序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备机关名称、收到备案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类型、合同签订时间、对方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是否专家参与审查、是否经过招投标、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备案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应当加强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报备机关反馈,建议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报备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签订的重大合同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报备年度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督促报备机关限期补报。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