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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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
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02
•【字号】黑价经字[2008]149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8〕149号二○○八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8]14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广泛征求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

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5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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