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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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规范(试⾏)
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业务指导书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规范(试⾏)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规范(试
⽬录
前⾔ (2)
1 总则 (3)
1.1⽬的 (3)
1.2适⽤范围 (3)
1.3规范性引⽤⽂件 (3)
1.4术语和定义 (4)
2管理职责 (5)
2.1供电企业 (5)
2.2电⼒客户 (6)
3 基本原则及管理要求 (6)
3.1基本原则 (6)
3.2管理要求 (7)
4供电⽅案制定规范 (7)
4.1⽤电容量 (7)
4.2供电电压等级 (10)
4.3电源接⼊⽅式 (11)
4.4配电站(房)设置 (16)
4.5计量及计价⽅式 (17)
4.6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18)
4.7投资分界 (18)
4.8客户⾃备应急电源 (19)
4.9业扩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19)
前⾔
为了规范南⽅电⽹公司区域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作,统⼀电⼒客户供电⽅案制定⼯作内容、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为电⼒客户提供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电⽅案,南⽅电⽹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制定了《10kV 电⼒客户供电⽅案制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遵循国家、⾏业及企业的相关规范、标准,明确了供电企业供电⽅案制定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为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给予指导。

《规范》适⽤于南⽅电⽹公司所属⼴东、⼴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电⽹公司及⼴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由南⽅电⽹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归⼝管理和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南⽅电⽹公司市场营销部
本规范参编单位:⼴东电⽹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王国瑞乔嘉赓陈伟波徐建军梁杰林振晓
本规范审核⼈:谭琼谢兵徐湛肖海华刘利平罗俊平
张正扬程利王名俊刘鑫求罗成铖鞠远
邓境松袁超⽂华龙
1 总则
1.1⽬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南⽅电⽹公司10kV供电⽅案制定⼯作,明确供电⽅案制定的内容及原则,实现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案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范。

1.2适⽤范围
适⽤于南⽅电⽹区域10kV电⼒客户永久性⽤电供电⽅案制定⼯作。

20kV 电压等级及低压电⼒客户供电⽅案制定参照本规范执⾏。

1.3规范性引⽤⽂件
10kV电⼒客户供电⽅案制定应符合国家或电⼒⾏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南⽅电⽹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电⼒⼯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
法》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
管理规程》
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
户供电电源及⾃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
见》
(83)⽔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Q/CSG10012-2005 《中国南⽅
电⽹城市配电⽹技术导则》
Q/CSG113006-2012 《10kV⽤电
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南⽅电⽹市场[2014]14号《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程典型设计(2014版)》Q/CSG214026-2013《中国南⽅电⽹公司业扩管理办法》
Q/CSG213006-2013 《中国南⽅电⽹有限责
任公司新建电源及⼤⽤户并⽹管理办法》
设备[2014]70号《中低压配电运⾏规
程(试⾏)》
1.4术语和定义
1.4.1供电⽅案
供电企业根据客户的⽤电需求,制定并与客户协商确定的电⼒供应具体实施⽅案。

供电⽅案是客户受电⼯程规划⽴项以及设计、施⼯建设的依据。

供电⽅案内容包括供电电压等级、电源接⼊⽅式、配电房设置、变压器配置、计量及计价⽅式,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投资分界、客户⾃备应急电源、业扩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1.4.2报装容量
1.4.3装见容量
客户受电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含⾼压电动机)的总容量,包括原有容量及本期报装容量。

1.4.4新装在途容量
指在同⼀线路上引接的已批复供电⽅案但未投运的客户报装总容量。

1.4.5线路额定容量
指在额定环境条件(环境温度、⽇照、海拔、安装条件等)下,供电
线路长期连续⼯作时允许最⼤负载容量。

1.4.6额定电流
指在额定环境条件(环境温度、⽇照、海拔、安装条件等)下,电⽓设备的长期连续⼯作时允许电流。

1.4.7需要系数
⽤电设备组实际所需要的功率与额定负载时所需的功率的⽐值。

1.4.8同时系数
⽤电设备组在最⼤负荷时运⾏的设备容量与全部设备容量之和的⽐值。

1.4.9⾃备应急电源
由客户⾃⾏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中断的情况下,能够⾄少满⾜对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电源。

1.4.10保安负荷
⽤于保障⽤电场所⼈⾝与财产安全所需的基本电⼒负荷。

⼀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的,为保安负荷:(1)直接引发⼈⾝伤亡的;(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积污染的;(3)将引起爆炸或⽕灾的;(4)将引起重⼤⽣产设备损坏的;(5)将引起较⼤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严重影响的。

2管理职责
2.1供电企业
(1)现场核实客户提交的报装资料。

(2)主动告知客户供电⽅案制定原则及供电电源信息,并根据客户⽤
电点周边的电⽹情况,为客户制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案。

(3)与永久性住宅⼩区(包括政府保障性⼩区或居民楼)、或具有公
(共)⽤性质、占⽤公⽤资源的供配电设施资产等客户,协商确认供配
电设施移交意向,并同步办理客户资产⽆偿移交。

(4)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客户供电⽅案,并经客户同意后,公⽰客户⼯
程信息,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指导。

(5)与客户签订《供电⽅案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应
服务。

2.2电⼒客户
(1)向供电企业提交真实、可靠的报装资料。

(2)配合供电企业进⾏现场勘查,提供配电房设置、⽤电规划等⽤电
需求。

意见,双⽅可再⾏协商确定。

(4)永久性住宅⼩区(包括政府保障性⼩区或居民楼)、或具有公(共)
⽤性质、占⽤公⽤资源的供配电设施资产等客户,应与供电企业协商确认供配电设施移交意向;不愿移交的,须向供电企业出具《声明书》。

(5)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电⽅案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受电⼯
程设计等其他后续⼯作。

注:《声明书》(范本)由公司统⼀制定。

3 基本原则及管理要求
3.1基本原则
3.1.1编制电⼒客户供电⽅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3.1.2符合电⽹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客户近期、远期对电⼒的需求。

3.1.3电⼒客户分类划分正确,供电电压选择合理,技术装备除符合相关国家和电⼒⾏业技术标准外,应同时满⾜南⽅电⽹公司相关规定。

3.1.4供电线路、接线⽅式和运⾏⽅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客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和合格的电压质量。

3.2管理要求
3.2.1根据《中国南⽅电⽹公司供电服务承诺》规定,供电⽅案应在如下期限内答复客户:⾃正式受理客户⽤电报装申请之⽇起,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作⽇;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作⽇。

供电⽅案答复时间以客户在《供电⽅案答复通知书》签收时间为准。

3.2.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起⾄受电⼯程开⼯⽇为⽌。

10kV供电⽅案的有效期为⼀年,逾期注销。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续。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年。

4供电⽅案制定规范
4.1⽤电容量
客户⽤电容量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产特性兼顾主要⽤电设备需要系数、同时系数等因素后确定。

4.1.1⼀般规定
4.1.1.1客户办理申请⽤电⼿续时,应按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程建设项⽬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 年)、中远期(5 年以上)等各期的⽤电容量确定该⼯程建设项⽬总⽤电容量,并依此确定该⼯程项⽬总体⽤电规划⽅案。

4.1.1.2在总体⽤电规划⽅案的框架下,按照客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电容量确定接⼊⼯程的供电⽅案。

供电⽅案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
⼯程,应⼀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客户⽤电发展的余地。

4.1.1.3在保证受电变压器不超载和安全运⾏的前提下,应同时考虑减少电⽹的⽆功损耗。

⼀般客户变压器的长期⼯作负载率不宜⼤于85%。

4.1.1.4对于季节性较强、负荷分散性⼤的客户,可通过增加受电变压器台数,降低单台容量来提⾼运⾏的灵活性,解决淡季和低⾕负荷期间因变压器轻负载导致损耗过⼤的问题。

4.1.1.5永久性的住宅⼩区(包括政府保障性⼩区或居民楼)、或具有公(共)⽤性质、占⽤公⽤资源的供配电设施资产等客户,应将其供配电设施资产⽆偿移交供电企业统⼀运维管理;对于应移交不移交的,客户应出具《声明书》,供电企业须对供电⽅案进⾏提级审批。

4.1.2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客户⽤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压电动机等⽤电设备容量(kVA)的总和,包括⼀切
4.1.2.1⽤电负荷密度法
在⽅案设计阶段,为确定供电⽅案和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通常采⽤⽤电负荷密度法。

供电企业应根据当地的⽤电⽔平,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当地的负荷密度指标。

根据《中国南⽅电⽹城市配电⽹技术导则》,不同客户负荷密度指标可依如下标准执⾏:
表4.1-1 ⽤电负荷密度表
宅、别墅
商⽤
照明按100~
120W/m2,其它按实际负
荷进⾏计算
对层⾼在 4.5⽶及以
上的商铺,应根据实际⽤
途按照1.5-2倍估算。

办公按80~100W/m2计算
⼯业⼚房⽤电
按照客户实际负
荷核算
a)①商⽤客户的需要系数按照0.7-0.85 考虑;②办公客户的需要系数按照0.7-0.8考虑;③居民需要系数按照国家和地⽅的相关要求执⾏,最⼩不得⼩于0.45.
b)采⽤推荐⽤电功率或负荷密度×住宅套数或报装建筑⾯积计算其报装负荷。

c)对于混合⽤途的客户,如商场、写字楼混合客户,其负荷应按照商⽤负荷密度×商场建筑⾯积+办公负荷密度×写字楼建筑⾯积计算。

d)政府相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执⾏。

4.1.2.2需要系数法
需要系数法根据客户⽤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负荷特性和⾏业特点在实际⽤电负荷下的需要系数求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电设备使⽤时的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客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值和客户实际⾃然功率因数,来确定变压器容量。

即:
式中:
——视在功率(kVA)
——有功计算负荷(kW)
——客户的平均功率因数
——客户设备容量(kW)
——有功功率同时系数。

4.1.3变压器台数的确定
4.1.3.1变压器台数应满⾜⽤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

对于重要电⼒客户或有⼀、⼆级负荷的客户,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4.1.3.2对季节性负荷或昼夜负荷变化较⼤的客户宜采⽤经济运⾏⽅式,可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4.1.3.3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当断开⼀台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级负荷和⼆级负荷的全部⽤电。

4.1.3.4根据南⽅电⽹《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程典型设计》配电站设置要求,配电站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于
1250kVA,当⽤电设备容量较⼤,负荷集中且运⾏合理时,可选⽤较⼤容量的变压器;箱式变单台容量⼲式变压器不宜超过800kVA,油浸式变压器不宜超过630kVA;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500kVA。

4.1.3.5根据南⽅电⽹《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程典型设计》,⼩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园及学校等采⽤独⽴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安装电表计费,⽤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对于地下室照明、抽⽔、电梯、消防、公共景观及照明等公⽤设施设备由⼩区公⽤变供电,如上述设备单台容量超过100kW 及以上时应设置⼩区专⽤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配电室内。

4.2供电电压等级
4.2.1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条件、客户分级、⽤电最⼤需求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经过技术经济⽐较后确定。

4.2.2根据《中国南⽅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户并⽹管理办法》,客户⽤电报装容量在100kVA及以上、20000kVA 以下(⼴东(含⼴州、深
圳)为40000kVA以下)的,或客户⽤电报装容量在10kVA及以上、100kVA以下申请专变供电的,可采⽤10kV电压等级供电。

对于D、E、F类地区(见4.3.2.3.2),⽤电计算负荷超过8000kW的客户,原则上要求采⽤35千伏接⼊。

4.2.3城区或⾼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的客户申请容量超过10000kVA,且附近⽆35kV 供电条件时,可采⽤10kV多回路供电。

4.2.4住宅⼩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的,由客户从变电站10kV开关柜建设专线供电,对于装见总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东(含⼴州、深圳)为40000kVA及以上)的⼩区,由客户⽆偿提供变电站⽤地及建设10kV出线,供电企业建设变电站。

4.2.5住宅⼩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在8000kVA以下的,应由10kV供电,对于现状⽆10kV公⽤线路的区域,由供电企业通过业扩配套适当延伸电⽹,客户则负责⽆偿提供满⾜要求的10kV公共开关站电房。

4.2.610kV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负荷需求且附近⽆上⼀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采⽤多回路供电。

4.2.7基建施⼯、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永久性⽤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4.2.8对⾮线性负荷客户(特别是电弧炉项⽬、化⼯整流项⽬、电⽓化铁路、地铁等客户)应根据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4.3电源接⼊⽅式
4.3.1电⼒客户分类
电⼒客户分为重要电⼒客户、特殊电⼒客户和普通电⼒客户。

具体客户类型划分按照南⽅电⽹公司《重要客户等级划分标准》执⾏。

4.3.2供电电源点的确定
4.3.2.1⼀般原则
4.3.2.1.1电源点应具备⾜够的供电能⼒,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

4.3.2.1.2供电电源应依据客户分级、⽤电性质、⽤电容量、⽣产特性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较、与客户协
4.3.2.1.3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

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技术经济⽐较后确定。

线路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的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4.3.2.1.4客户单回路申请总容量在3000kVA 及以下时,可接⼊现有公⽤线路;在3000kVA~8000kVA 之间,在满⾜接⼊条件时可优先从公⽤线路接⼊;8000kVA 及以上时应从电⼒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

4.3.2.2供电电源配置
4.3.2.2.1特级电⼒客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保证独⽴正常供电。

4.3.2.2.2⼀级重要电⼒客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路电源发⽣故障时,另⼀路电源应保证独⽴正常供电;
4.3.2.2.3⼆级重要电⼒客户应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同⼀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3.2.2.4临时性重要电⼒客户按照⽤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式满⾜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要求。

4.3.2.2.5对普通电⼒客户可采⽤单电源供电。

4.3.2.3 供电线路供电距离
4.3.2.3.1 供电线路供电距离指从变电站出线点到客户进线点的线路距离。

4.3.2.3.2 根据南⽅电⽹《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程技术导则》,以各供电区规划发展定位或规划负荷密度指标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六类,具体见下表:
表4.3-1 供电区分类对照表
宁、桂林、柳州、昆明、曲靖、红河、贵阳、遵义、海⼝、三亚。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它城市可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城市。

4.3.2.3.3 10kV中压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应满⾜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线路长度不宜超过以下范围:
表4.3-2 供电区域供电范围表
4.3.2.4 可供容量
根据《中低压配电运⾏规程(试⾏)》规定:线路负载率⼩于20%的线
路为轻载线路,线路负载率⼤于80%的线路为重载线路,线路负载率⼤于100%的线路为过载线路。

客户新增报装容量应优先接⼊轻载线路;在周边⽆其它可选电源点的情况下,居民负荷接⼊后线路未过载的可考虑接⼊重载线路;原则上不得接⼊过载线路。

10kV 线路可供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第⼀步:计算线路额定容量(单位:kVA )
额定容量:额定额定3UI S =
其中:
电压等级:U ,(单位:V ),直接取10000V (10kV )
10kV 线路的额定电流:I 额定,取最⼤允许电流值
额定第⼆步:计算线路历史最⼤负载容量(单位:kVA )
历史最⼤负载容量:最⼤最⼤3UI S =
其中:
电压等级:U ,(单位:V ),直接取10000V (10kV )
10kV 线路上⼀年度最⼤负载电流:I 最⼤(单位:A )
第三步:计算在途容量(单位:kVA )
在途容量:i 在途i 在途在途K S S ∑=
10kV 线路的在途容量:S 在途(单位:kVA )
新装在途客户容量同时系数:K 在途i (i=1…n )
其中:
根据4.1.1.3关于⼀般客户变压器的长期⼯作负载率不宜⼤于85%,
i 在途K 取0.85估算。

可供容量:=可供S -额定S -最⼤S 在途S
第五步:⽐较接⼊容量和线路可供容量,确定是否满⾜接⼊条件
接⼊容量(单位:kVA ):新增新增接⼊K S S =
其中:
客户新增容量同时系数:K 新增,取0.85估算。

当S 可供≥S 接⼊时,若
%20)-(额定接⼊可供>S S S ,则线路满⾜接⼊条件,为可接⼊线路;若%20)
-(额定接⼊可供≤S S S ,则线路重载,在周边⽆其它可选电源点的
情况下,原则上可考虑接⼊居民负荷。

当S 可供
4.3.3进线⽅式
4.3.3.1通过配电站、户外开关箱、电缆分接箱接⼊时,宜采⽤全电缆⽅
式接⼊。

4.3.3.2通过系统变电站10kV 开关间隔接⼊的,应根据各地的城市规划和
各地配电⽹的规划,采⽤经济合理的⽅式接⼊。

4.3.3.3通过10kV 杆(塔)接⼊的,采⽤架空线或架空线-电缆线路的⽅
式接⼊。

4.3.3.4市中⼼繁华街道、⼈⼝密集地区、⾼层建筑区、污秽严重地区及线路⾛廊狭窄,10kV客户宜⾸选电缆接⼊,如果采⽤绝缘架空导线接⼊,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体、河渠、绿化带、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4.3.3.5新建架空线路⾛廊位置不应选择在具有发展潜⼒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4.4配电站(房)设置
4.4.1配电站(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①深⼊或接近负荷中⼼;②进出线⽅便;③接近电源侧;④设备吊装、运输⽅便;⑤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⑥不宜设在多尘、⽔雾或有腐蚀性⽓体的场所,当⽆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⑦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场所的正下⽅,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⑧配电站为独⽴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的场所。

4.4.2配电站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应采取预防洪⽔、消防⽔或积⽔从其他渠道淹渍配电站的措施,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调节设备。

4.4.3对于可能存在台风、洪涝灾害(含历史上发⽣过)的地区,配电站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层或第⼀层。

4.4.4配电站宜集中设置,当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置层及屋顶层等处。

根据南⽅电⽹《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程技术导则》要求,住宅⼩区配电站(房)宜按“⼩容量、多布点”
的原则设置,并按⼩区居民户数布点:居民户数在50 户以下时,视临近区域配电⽹情况设置;居民户数在50-250 户时,宜设置⼀座配电站(房);居民户数在250 户以上时,宜设置两座或以上配电站(房)。

4.4.5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变压器的配电站,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级耐⽕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措施。

4.4.6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设备的配电站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正下⽅、贴邻和疏散出⼝的两旁。

定,采取相应的防⽕措施。

4.5 计量及计价⽅式
4.5.1计量⽅式
根据《南⽅电⽹10kV⽤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要求,10kV⽤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应满⾜下表要求:
表4.5-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表
计》规定执⾏。

4.5.2计价⽅式
根据客户提供的⽴项批⽂及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客户的⽤电分类及⾏业分类,并按照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电价⽂件执⾏。

4.6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根据《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电财字第215号》)规定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范围为: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于160千伏安以上的⾼压供电⼯业⽤户(包括社队⼯业⽤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压供电电⼒⽤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压供电电⼒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业⽤户(包括社队⼯业⽤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业⽤户和100千伏安(千⽡)及以上的电⼒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售⽤户,但⼤⼯业⽤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各省物价主管部门如有出台关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件的,按⽂件要求执⾏。

4.7 投资分界
各省级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印发具有可操作性的业扩⼯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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