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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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赤水村新塘冲组605号。
诉讼代理人周帮辉,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农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组。
系曾X华女婿。
被告人傅X威,绰号“猩猩”,男,1972年7月27曰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4号1栋303室,捕前住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2807室。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
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同年9月8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子弹”,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南郊新村13号404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1年4月25曰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军,曾用名朱X毛、朱S毛,绰号“朱老五”、“三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 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X,绰号“国徕仉”,男,1982年11月6曰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青峰街51号1栋302室,捕前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君昇花苑电梯房304房。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0曰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31曰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贵荣,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X,绰号“眼镜”,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74号,捕前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湘衡花苑13栋302户。
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原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5年11月
7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 2010年8月27曰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9 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X平,绰号“猛鬼”,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白云路36号3单元501室。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 年11月20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7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08年7月16曰至2010年4月13日。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9 月21曰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华,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炸弹”,男,1985年9月4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演陂镇德胜村莲塘组9-49号。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9月 2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家湘,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X,曾用名华礼,绰号“华徕仉”,男,1984年1 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南县三塘镇中湖村华新屋组14-27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选X,绰号“伍佰”,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东县大浦镇青鸦村3组3-04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海X,绰号“青麻拐”、“青砣”,男,1988年4 月28曰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建设村民组19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同年10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陆X,男,1983年1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长胜村五马塘村民组35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2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X辉,绰号“小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岣嵝乡和石村廖家湾组。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雷X,曾用名雷达,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东县新塘镇湘江村13组。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4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 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3年1月22 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马柳颖,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卫,绰号“啄木鸟”,男,1975年11月24曰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72号4栋2单元505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 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26曰被本院取保候审,2002年10月9日被释放时,尚有2个月零14天刑期未执行。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8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余刑2个月零14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2月21曰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军,绰号“铁砣”,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19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X春,绰号“黄毛”,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岘山乡畔堰村畔堰组。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9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4曰被刑事拘留,2011 年1月27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燕X,绰号“阿兵”,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耒阳市泗门洲镇五陵村10组。
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德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帅,绰号“小胖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岳屏村两路口村民组118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 201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 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谭方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X波,绰号“波徕仉”,男,1986年7月9曰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建设村民组19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 月23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6曰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
年10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X志,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上托村长塘村民组47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1年1月2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裘X,绰号“矮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红旗村第五村民小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 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8月3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毅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平,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3398 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20曰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小X,绰号“三吨半”,男,1972年12月8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台源镇东庄村东庄町组8-23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曰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25日被减刑释放。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7月24日被减刑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
犯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 年1月1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X毅,绰号“大脑壳”,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二塘村豆腐塘组28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0 曰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6 曰被减刑释放。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8月16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8月1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何周X,绰号“帕子”,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南县三塘镇象古村桂子山组06-07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0 月23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7月23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军,曾用名谢军,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南县三塘镇三元村正龙塘组14-11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月 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7月 23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X威、刘X、唐X平、朱X军、罗X卫、王X军、王志X、李玉X、刘X、华X、邓选X、蒋海X、雷X、蒋X波、谭
X春、谢燕X、陆X、杨X志、谢X帅、裘X、何周X、王X毅、何X辉、冯小X、谢X平、谢X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珍、顾X敏、顾X兰、顾X 钦、顾X深、顾X叶、梁X秀及曾X华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至22 曰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云、代理检察员胡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细X华的诉讼代理人周帮辉,被告人傅X威及其辩护人杨章保,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康青青,被告人唐X平及其辩护人刘志华、唐波,被告人朱X军及其辩护人胡朝阳,被告人罗X卫及其辩护人焦元章,被告人王X军及其辩护人江辉,被告人王志X,被告人李玉X及其辩护人黄贵荣,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秦家湘、刘超,被告人华X,被告人邓选X及其辩护人王方庆,被告人蒋海X、被告人雷X及其辩护人马柳颖、王志,被告人蒋海X、被告人谭X春及其辩护人李俊,被告人谢燕X及其辩护人邱德广,被告人陆X、杨X志,被告人谢X帅及其辩护人谭方耀,被告人裘X及其辩护人陈毅峙、刘敏,被告人何周X及其辩护人谢涛,被告人王X毅、何X辉、冯小X、谢X平、谢X军等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1年11月1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12月14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査完毕后,建议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于同曰决定本案恢复审理。
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2012年3月29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再次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本院于同日决定延
期审理。
同年4月29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并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曰决定本案恢复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2013年2月24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追诉字(2013)1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补充指控被告人傅X威、华钱、谢X帅、何周X、王X毅犯非法拘禁罪。
本院于同年3月4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云、代理检察员胡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X威及其辩护人杨章保,被告人华X、谢X帅,被告人何周X及其辩护人谢涛,被告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傅X威等26名被告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初,被告人傅X威萌生带一帮人混社会的想法,拉拢被告人刘X、罗X卫、王志X、王X军、朱X军等人混迹社会,并一起喝血酒结拜为异姓兄弟,傅X威通过言行确立了自己在该集团的首要地位。
为创立混社会的资本,傅X威购买了枪支及刀具,1998年9月11曰刘X、朱X军、罗X卫、王X军持枪抢劫并致1人死亡。
1998年9月18日,傅X威又带领刘X、罗X卫等人参与西园市场搬迁引发的聚众斗殴案,致 1 人死亡,多人受伤,傅X 威等人均被判处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傅X威也因此而名声大震。
自此,以傅X威为首的犯罪集团巳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被告人傅X威服刑期间依然掌控组织,先后又有被告人李玉国、唐X平加入。
2003年底傅X威出狱时,手下小弟到衡阳市第一看守所大门外燃放鞭炮、礼花迎接,并设宴庆祝。
自此,傅X 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出狱后,傅X威开始赌博、放高利贷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并先后吸收刘X、华X、雷X等人
扩充组织实力,用以帮助收高利贷及利息,为了抬升在该组织中的地位,李玉X、唐X平、刘X、华X等人又先后吸收陆X、裘X、邓选X、谢燕X、蒋海X、蒋X波、杨X志、谭X春、何X辉等小弟,使得该组织迅速发展。
被告人傅X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傅X威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X、唐X平、朱X军、李玉X、王志X、刘X、华X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或在组织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罗X卫、王X军、邓选X、蒋海X、雷X、蒋X波、谭X春、谢燕X、陆X、谢X帅、杨X志、何X辉、裘X、何周X、王X毅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傅X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不成文的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规矩,主要内容有:一、对“老大”尊重,听“老大”的话。
二、成员之间要讲义气、讲团结,不能出卖兄弟。
三、听从安排,服从指挥。
四、“小弟”对“大哥”要忠心,“老大”要关心照顾“小弟”。
五、做事时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六、不能吸食海洛因。
被告人傅X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通过从事赌博、非法经营高利贷、强揽工程、替人了难收取“了难费”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傅X威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犯罪工具、支傅组织成员生活经费、帮助组织成员“了难”,并使用一案一酬的模式收买、发展组织成员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被告人傅X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8年以来多次以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共实施组织犯罪14起,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造成2人死亡、5人轻伤、2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傅X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傅X威还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息放贷,采取伤害、24小时跟随等方式威胁、逼迫借款人归还高额利息,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枪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1、1998年6月份,被告人傅X威从邓正庚(绰号“虎砣”,另案处理)处以600元的价格购得2支自制手枪,后交朱X军保管,王戈(另案处理)也将一支雷明顿猎枪交朱X军保管。
1998年9月9曰晚,被告人刘X、朱X军、王X军、王志X 及全X兵(绰号“小黑皮”,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罗X卫家中玩耍时,王志X提议带枪、刀一起到衡祁路上对外地货车司机实施抢劫,其他人均同意。
于是,朱X军到其家中拿来装有3 支枪和几把刀的袋子,然后,6个人沿衡祁路往新衡化工厂方向寻找作案目标,一直走到头塘的三岔路口才调头原路返回,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抢劫目标,抢劫没得逞。
1998年9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罗X卫、刘X、朱X 军、王X军4人在衡阳市商业干校玩耍,罗X卫提出再次去抢劫,刘X、朱X军、王X军均同意。
朱X军又从家中将装有3支枪和几把刀的袋子提了出来,4人沿商业干校往衡祁路的新衡化工厂方向寻找作案目标,走到衡阳市广播电视学校路段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于是又从原路返回。
4人走到衡阳市第四机械厂路段时,发现前面因等候火车通行公路上堵了许多车辆,其中有一台外地车牌的货车停在厂门口,于是 4 人决定对该车司机实施抢劫。
朱X军将提来的袋子打开,刘X 从中拿了一支手枪,朱X
军拿了一支雷明顿猎枪,罗X卫和王X军各拿了一把刀,刘X、朱X军将枪上好膛。
然后4人围住驾驶室,刘X首先踩在主驾驶室的脚踏板上,用枪指着司机顾X海,然后将顾X海拖下车,罗X卫、王X军持刀将顾春海挟持到车子前面,刘X一边威胁顾春海交出财物,一边搜身,当场搜得现金200元。
后因刘X持枪敲打顾春海的肩背部,致使巳上膛的枪支击发,子弹从顾X海的后脑勺射入,致顾X海当场倒地死亡。
在副驾驶室旁对另一司机陈X祥进行抢劫的朱X军听到枪声,为震慑陈科祥,朝汽车挡风破璃上开了一枪。
随后4人逃离现场,途中,刘X将抢来的200元4人平分,朱X 军将枪支、刀具收集带回家中藏匿。
次曰,刘X得知王志X被公安局抓去后非常害怕,遂打电话给傅X威,当晚王志X被放出来后,傅X威召集刘X、朱X军、罗X卫、王X军、王志X等人在南方大厦对面的河边见面。
傅得知他们抢劫杀人后,便吩咐他们:不要承认。
然后安排刘艺、朱X 军、罗X卫、王X军躲在丽臣宾馆内,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2、1992年12月19曰下午5时许,被告人罗X卫在衡阳市二商干校对黄X勇、王志X、蒋X宇、唐X宏(均巳判刑)说: “明天我过生日,在龙凤酒楼订了早茶,现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别人欠我300元钱,我们一起去要回”。
并约好吃晚饭后在学校集中。
下午六时许,罗X卫与被告人朱X军及陆X勇〈另案处理〉、宁X军(已免诉)来到二商干校与黄X勇、王志X、蒋X宇、唐X宏会合后一同去追债未果,随后来到岳屏公园玩耍。
朱X军提出明天罗X卫过生日,钱没追回,干脆在这里搞点钱,其他人同意。
随后,罗X卫、朱X军等人当走到动物园附近的竹林旁,朱X军等人看见草坪上坐着王X坚和他女朋友,于是,朱X军即上去对王X坚讲:“朋友借点钱用”,王X坚起身欲走,朱X军、罗X卫等人将其围住并殴打王X坚,朱X军还从王志X身上拿出菜刀威胁说:“你
不老实就砍死你”。
王X坚见状被迫拿出 100元钱交给了朱X军。
之后,朱X军、罗X卫等人又沿小路往纪念塔方向走,在纪念塔附近看见张X国夫妇坐在石阶上,朱X军即上前说:“朋友搞点钱来用”,张见状欲走,唐X宏即上前用手从背后锁住张的脖子,张被迫从身上拿出70元钱交给罗X卫,罗X卫还将其手表抢走。
此时,曾X毅与一名女性朋友散步路过此地,王志X上前去要曾拿钱,遭到拒绝。
王志X就锁住曾的脖子,罗X卫去搜身,遭曾毅反抗,朱X军见状,就抽出菜刀,用刀背在曾X毅的手上连砍几刀,曾松手后,朱X军从曾身上抢走现金400余元,罗X卫抢走其1块西铁城手表。
朱X军分得70元,罗X卫分得70元、手表1块。
(三)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傅X威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自2004年至2010年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X可、黄X强、谭X元等58人以5%至 2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金额高达4383万元,获利现金 1374.8万元,房产11处,折抵价值484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被告人李玉X、刘X、华X、陆X、雷X、蒋X波、蒋海X、谭X春、何X 辉、王X毅、谢X帅、何周X等“小弟”明知傅X威对外发放高利贷,仍在“大哥”傅X威的安排下多次替傅X威追讨债款。
(四)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05年,被告人唐X平从“王军坨”(另案处理)处借来1支五连发雷鸣顿猎枪,后将该枪用于与刘X红斗殴,斗殴后该枪由被告人朱X军保管,2008年唐X平出狱后,将该枪要回,藏于其父母家,后又安排被告人邓选X将该枪藏于其家中。
2009年下半年,唐X平的朋友“阿文”(另案处理)送给其1支仿德制?手枪,唐将该枪也藏在家中。
2010年8月,傅X威案发后,唐X平将该支手枪交给唐X力(另案处理)保管。
2010年9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