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查处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查处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2.04.15
•【字号】郑开管[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查处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开管[2012]37号)
各局、办,各管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提高耕地保护水平,规范新农村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2〕84号)文件要求,高新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查处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对全区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摸底,严肃查处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打击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对外出租、出售,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营造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建设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况;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三)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对外出租、出售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阶段(2012年4月15日前)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清查,掌握实情,对我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2年4月16日-6月1日)
对清查出的问题和违法违规案件,各管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逐宗落实查处和整改工作,对人对事处理到位。

(三)迎检和总结阶段(2012年6月2日-6月20日)
各管区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于5月底前书面上报管委会,迎接市级督察组对我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各管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区执法、经发、农业、国土、规划、房管、建设、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
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和建设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农业部门要对经过审批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行为的设计、建设、销售企业和对发布涉嫌宣传违法行为广告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违法案件中的党政纪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并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户籍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要着力纠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大兴土木,建设新住宅新村庄”的片面观点,认识到部分村组与开发商擅自以联营形式带来的危害性,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搬迁,开发商受益”,农民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侵害。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整治的高度全面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对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侵占基本农田、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发展。

(二)依法依规,大力查处
各管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意见》(郑发〔2011〕25号),加强巡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专项整治活动结合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利用巡查和卫星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强违法行为监
控,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区执法局、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各管区应在24小时内予以制止查处并专项报告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管委会在接到报告72小时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类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非法进行商品房建设;严禁村镇以联合开发、合作建房等名义,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严禁非法销售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严禁为非法销售房屋的企业作广告宣传。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拆除并复耕。

所有借新农村建设违法开发房地产的行为,都应立即停止,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管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
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法律规定。

使广大市民明白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销售住宅是违法行为,购买此类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人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