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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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造成数百人以上死亡,或者千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数万人以上受灾;
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造成数十人以上死亡,或者数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数千人以上受灾;
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造成数人以上死亡,
或者数十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数百人以上受灾;
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造成数人以下死亡,
或者数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数百人以下受灾。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3.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是由医疗卫生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救援机构等组成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施。
3.4 医疗卫生救援志愿者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志愿者队伍是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四、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
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提高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2 预警信号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级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
5.2 应急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3 医疗卫生救援措施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4 医疗卫生救援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符合结束应急条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结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后期处置
6.1 伤病员救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伤病员的救治工作,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6.2 医疗救治费用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6.3 工作总结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七、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
7.1 预案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7.2 预案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进行修订,以适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
7.3 预案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提高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八、法律责任
8.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医疗卫生救援职责的。
8.2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服务的。
九、附则
9.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9.3 本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