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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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9
•【字号】政办字[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政办字〔2010〕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确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始终保持同步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按照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月保障标准由265元提高到310元,赤城县、崇礼县、宣化县、怀来县由245元提高到280元,其他县(区)由225元提高到260元;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补差水平由月人均171元提高到190元,赤城县、崇礼县、宣化县、怀来县由161元提高到180元,其他县(区)由151元提高到17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全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统一由1300元提高到14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70元提高到80元。

三、认真执行各项提标政策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确保落实。

(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严格按照市政府提标政策规定,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后全年所需资金测算和预算安排,确保按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城乡低保全年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县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安排预算;其他县(区)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安排预算。

市、县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到位,确保各项资金规范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二)要突出分类施保。

区别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据实核算家庭收入,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重点保证三无人员,大病、重残,子女上学困难、单亲家庭及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不得平均分配,切实做到有重点、保基本。

(三)要加强动态管理。

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加剧生活困难程度,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必退,动态管理。

(四)要做好提标基础工作。

城乡低保提标摸底调查、档案变更,新增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发证发卡、电子数据录入等基础性工作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从2011年1月开始按照新标准发放低保资金。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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