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治理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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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治理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治理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洪水防治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筑坝工程等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
第四条安全监理工作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相结合,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监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第六条安全监理应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划分不同的工作内容和监理要求。
第七条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初次会审、定期会审、专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初次会审是指在工程施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初次会审,确定工程建设的安全要求和监理目标。
第九条定期会审是指监理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进展情况进行会审,评估并调整监理目标,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监管建议。
第十条专项验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安全风险进行验收,确保风险得到控制和消除。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中未能直接观察的部分进行验收,确保隐藏的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完成后的整体安全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三章监理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理规程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关键节点进行会审。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评估,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行。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部位予以记录和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档案,记录安全监理过程和结果,为后期的审计和复核提供依据。
第四章监理人员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行使监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理人员应与设计、施工等其他参与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理人员应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和准确,及时上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理人员应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第五章处罚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本细则中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