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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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01
•【字号】豫政办[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装装潢
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规定,我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依照职能继续对包装装潢印刷业的行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不再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二、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条例》颁布实施前,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出版管理部门及时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我省包
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再进行审批和管理后,原有的有关申报审批材料,应及时移交给出版管理部门。
三、省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
在交接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有关问题,既要严格依法办事,搞好管理和监督,又要从实际出发,方便企业,搞好服务。
四、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本地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职能交接的协调工作。
对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的人员,要予以统筹考虑,妥善安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