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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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要求》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相关文件: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xx年第3号)、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xx〕65号)、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质监字[xx]25号)。

4、《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xx〕171号)
5、《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xx〕12号)
6、《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的通知(闽交质监〔xx〕5号),
7、《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指南》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各项工作。

(二)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质量鉴定时应具备如下条件:(1)
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3)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应按如下程序开展。

(1)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质监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工作;(3)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竣工实体复测和外观检查工作,审查检测方案,并将检测单位及检测方案报送质监机构;(4)质监机构编写质量鉴定工作方案;(5)根据确定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和检测方案,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质量主要指标复测、外观检查;(6)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测机构将各阶段检测、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向我局进行专项报告,同时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质监机构;(7)质监机构对存在缺陷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对存在的缺陷问题制定专项缺陷修复方案,并进行整改形成书面反馈报告报送质监机构;(8)质监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下发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7)建设单位按质监机构要求整改完成反馈后,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二、实体复测、外观检查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质量鉴定工作相关事宜,并在检测过程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二)合理安排质量鉴定工作时间,质量鉴定的实体检测与外观检查工作可与决算审计及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和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工作同步进行。

(三)工程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如:(1)针对交工遗留问题,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的反馈报告;(2)试运营期出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报告(包括运营期间养护记录);(3)
交工验收报告;(4)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情况说明;(5)不符合项清单排查和处理情况(6)竣工实体复测和外观检查正式报告(7)有关重要工程质量问题(视交工遗留问题处理结果、竣工复测结果和不符合项清单排查情况确定)相关整改、检测、验收、专家论证、设计单位确认等资料;(8)工程质量鉴定初评表。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直至合格后,向质监机构提供相关整改、检测、验收、专家论证、设计单位确认等资料。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加强检测工作管理。

建设单位对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并加强对检测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检测过程必须公正、独立,各参建单位不得违规干预、干扰检测工作。

(二)强化检测安全保障管理。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现场专项安全保障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查。

同时开展检测、检查工作前应向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科学、合理安排时间,赶前不敢后,不要集中到年底。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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