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管)行罚决字〔2021〕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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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管)行罚决字〔2021〕
16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盱公(管)行罚决字〔2021〕169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300100
【处罚日期】2021.06.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盱眙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公安县
【处罚对象】沈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3 11:07:12
盱眙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盱公(管)行罚决字〔2021〕1694号
被处罚人沈xx。
现查明:2021年6月20日10时许,管镇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称在盱眙县管仲镇兴隆路上老高中部院内有人架设汽油加油机给他人私自加注95号汽油。
后管镇派出所民警带队赶往现场,民警现场对物证加油机油箱内1297升汽油进行扣押,并将违法行为人沈xx 传唤至管镇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2021年6月15日以来,违法行为人沈xx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管仲镇兴隆路上老高中部院内设置一台加油设备给他人非法加注95号汽油,非法获利400余元。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拟对你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拟对你非法存储的1297升95号汽油进行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拟对你违法所得400元人民币进行追缴。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盱眙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公安局或盱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盱眙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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