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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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城市低
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05
•【字号】汕府[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城市低收入家
庭认定标准的公告
(汕府〔2012〕22号)
根据《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2012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450元及以下。
二、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可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根据《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