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货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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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惠、互利、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供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作关系:
甲方、乙方同意联合致力于建立持久广泛的商品购销项目开展战略伙伴级的合作。
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乙方成为甲方供货商,为甲方提供所需产品。
二、所供产品规格: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依据甲方《采购订单》(附件一)所载明的种类、数量供货,并约定如下:
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需求,依据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及价格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采购订单》一式两份,需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三、所供产品价格:
乙方供货价格为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中载明的价格,并且甲方发送的《采购订单》中须标明产品单价、规格、数量、总金额等信息。
乙方每批供货须按甲方《采购订单》要求如期交货,如不能按期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双方应对延期期限予以明确。
五、包装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外包装标识都应当符合国家GB/7718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包装上的字迹必须清晰明辨;
六、交货方式
1、交货内容:以《采购订单》载明的货物品种及对应数量为准;
2、交货地点:以《采购订单》中甲方指定仓库为准;
3、交货时间:以《采购订单》中约定交货日期为准;
4、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配送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物流直接送达甲方指定仓库,运货
完毕后甲方需将当批次的《货物签收单》(附件二)或物流单据提供给乙方;
甲方指定联系人应核对收货/送货信息,确认无误后甲方指定联系人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或加盖备案印章留存,并提供给乙方盖章版《收货确认单》原件。
七、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物且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依据盖章版《收货确认单》进行结算及按期支付货款。
结款方式为转账、支票或现金。双方每月日以甲方盖章或签字版的《货物签收单》为对账凭证进行对账,甲方应当于每月日按双方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支付于乙方。乙方于每月日前开出对应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决定。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名:
乙方开户帐号:
八、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形下不得拖欠货款,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结款,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甲方事先同乙方协商可以延期结款的情况除外。
(2)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就订货、验货、取货、对账、结账等事宜与乙方进行沟通,如有甲方指定联系人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
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邮箱:
(3)甲方应于每单批次《采购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的前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所需物品清单及数量通知乙方备货,如大批量的订货应提前个工作日订货。
(4)收货时必须加盖备案的本单位公章,或备案的收货专用章,或备案的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五:印章及签字备案)。
2、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若因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而导致甲方被追究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损失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2)乙方提供完整的清产品清单及准确报价。
(3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采购订单》,将甲方所需物品及时备好。
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邮箱:
(4)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保证结款正常。
九、验收及异议处理
1、甲方如有质量异议,必须先封存全部产品保证其不受损害,在产品到达指定仓库或指定地点三日内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未在指定时间通知乙方的,视为对产品质量无异议。
2、如需检验,将商品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处理双方质量争议,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自产品交付后转移至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款,视为违约,须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金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1、乙方逾期发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3、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规定不明之处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反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先尽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之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拍卖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应尽可能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十三、合同解除
(一)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需终止本协议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供需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在7天内将账款等事宜办理完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方应履行书面通知对方的义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仅各自承担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发生。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超过三个工作日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