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拾期_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上)——重点知识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1.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 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
本罪的对象是女性。奸尸行为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9.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 劳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雇 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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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
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主体为特殊 主体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和过失致人重 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 为。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
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造成轻伤的,不构成本罪。二是过失伤害行为 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五、强奸罪
3.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 性。
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公民⼈⾝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如果⾏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类犯罪,指⾮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命、健康、⼈⾝⾃由、名誉、⼈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法侵犯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任何机关⾮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员予以刑事处分。
”公民的⼈⾝权利包括⼈的⽣命权(即⽣存权)和健康权。
侵犯公民⼈⾝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命权和健康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由不受侵犯。
⽣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也不能⾮法剥夺。
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由权等。
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能够更好的依法⾏使⾃⼰的民主权利,并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将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为专章加以规定。
这⼀章主要包括以下罪名:杀⼈罪、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猥亵、侮辱妇⼥罪、⾮法拘禁罪、拐卖妇⼥、⼉童罪、⾮法搜查他⼈⾝体、住宅罪、破坏选举罪、刑讯逼供罪、暴⼒⼲涉他⼈婚姻⾃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
本罪的主体,绝⼤部分是⼀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作⼈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类犯罪,指⾮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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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整理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整理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其他犯罪第一节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二)犯罪对象1、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尸体及胎儿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关于生命的开始与结束,存在着多种学说2、关于杀害尊亲属3、关于杀婴☆生命的开始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死亡的标准(1)心死说(存在缺陷)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和脉搏停止。
系传统观点,为我国医学界和司法实践所采用。
事实上,有人心脏停止数十分钟,仍可被抢救过来。
(2)脑死说:全脑(包括大脑半球、间脑和脑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
<这一标准更为科学合理、精确,而且脑死亡患者是高质量的器官捐赠者> (三)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命令等行为的界限。
☆故意杀人所采用的方法法律没有限制。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值得1、采用爆破等方法杀人,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3、迷信方法;因缺乏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
☆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因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3、因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特定义务(——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
)4、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特定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司考】考点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4.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5.暴力取证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及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或窃取及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7.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8.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9.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0.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侮辱罪:亲告罪1.客观上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进行侮辱的事实本身是否真实无关紧要。
2.公然要求达到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即使实际上没知悉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利用网络的可以成立本罪。
3.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不含死者。
但实际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成立本罪。
4.情节严重才够罪。
本罪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
5.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竞合时,按照重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
二、诽谤罪:亲告罪1.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予以散布是实行行为。
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
2.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散布是诽谤,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是诬告陷害。
3.诽谤必须是虚假事实,而侮辱罪可真可假损害他人名誉即可。
但诽谤必须达到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程度,否则可能成立侮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第24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
注意
在一些具体犯罪中包容了杀人行为的, 在一些具体犯罪中包容了杀人行为的, 以具体罪名定罪,如绑架罪、抢劫罪。 以具体罪名定罪,如绑架罪、抢劫罪。
6、本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 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对于不作为杀人的, 对于不作为杀人的,须有一定的不 作为义务作为根据,如职务上的要求, 作为义务作为根据,如职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注意二
其他的犯罪中也存在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情形, 情形,但如果法律规定作为其结果加重 犯的,以该罪名定罪处刑,不以本罪论。 犯的,以该罪名定罪处刑,不以本罪论。 如强奸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如强奸致人死亡的, 的等。 的等。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 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破坏器官机能 健康包括精神损害么? 健康包括精神损害么? 这里的健康权不包括“精神损害” 这里的健康权不包括“精神损害”, 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指向他人的健康权, 前者指向他人的健康权,而后者则指向他 人的生命权。 人的生命权。 主客观相统一说。 主客观相统一说。即要综合考虑犯罪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人有无错误,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人有无错误,犯 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 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打 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 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对被害人的 侵犯有无节制,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犯有无节制, 的态度等。 的态度等。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
意与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6.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7.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
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
法要求为目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8.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的行为。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 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 3.对相约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商定自愿共同自杀的 行为。假设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然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依 据具体状况分别处理:
• 假设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 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 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有意罪。固然,未逞一方如有教 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 ,假设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 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 施自杀的一方则负有救助义务。
• 区分不同状况说,认为应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实 际作用分析进展分别认定。
• 疑问3:如何认定雇佣的实行过限问题?
• 就雇佣犯罪而言,雇佣双方在雇主雇佣的犯罪意 图内成立犯罪关系,共同担当刑事责任;超过此 范围的实行过限行为,雇主不担当刑事责任,而 由受雇人单独负责。
• 在雇主的意思不明确的状况下,要重点探讨以下 几种情形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 就我国刑法典而言,雇佣犯罪并不是一个标准概念,且司 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特别简单的形式,因此,很难将雇佣犯 罪归为一个独立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但雇佣犯罪符合共同 犯罪的根本特征,同时,它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 一是个犯罪人之间存在非法的雇佣关系;其次是在雇佣犯 罪中,雇主向受雇人供给肯定数量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 非财产性利益,并托付后者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通过雇 佣行为,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形成了非法的雇佣关系。
• 对于不纯粹的雇佣犯罪来说,则应区分分析不同的情形:
• 雇主不但表授犯罪意图,而且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犯罪 的实施,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教唆或帮助的范畴。
• 雇主在表授犯罪意图后,又向受雇人传授犯罪方法的。
• 雇佣不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人进展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 ,而是利用无责任力量犯罪的间接正犯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232条、234条):(1)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所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力,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人”的理解;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意: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
(3)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4)自杀关联罪的问题:①相约自杀。
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②引起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处理。
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
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③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七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指导」 这⼀章规定的犯罪,和下⼀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可以说是两⼤传统、常见犯罪。
古代约法三章,杀⼈者死,伤⼈及盗抵罪。
3个罪名就是⼀部刑法典,就能⽤来治理天下,说明这两章的犯罪是最基本的。
再简约的刑法也少不了侵犯⼈⾝和侵犯财产的犯罪。
所以这两章的内容⾮常重要。
⽽且刑法总则的理论,⽐如说,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理论、共犯的理论、未完成罪的理论、罪数的理论等,很多都是依托这两章的犯罪来加以解释的。
所以说,对这两类犯罪的理解,对于我们回答很多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总则的问题虽然搞懂了,但是如果对分则的罪不太理解,⼀旦落实到具体案例、具体罪名,光有总则的知识还是不够。
其中⽐较重要的有: (1)故意伤害罪。
罪与⾮罪:轻伤;结果加重:重伤、死亡;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聚众⽃殴、寻衅滋事、⾮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妨害公务等致⼈轻伤的,不单独定罪。
放⽕、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抢劫、强*造成伤害结果的,不另定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别:故意内容不同。
(3)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伤害性质的⾏为。
(4)强*罪。
以其他⼿段如⿇醉、醉酒、迷信、医疗、欺骗或利⽤职权、从属地位胁迫军⼈妻⼦;明知是精神病妇⼥⽽**的。
(5)强制猥亵、侮辱妇⼥罪与强*罪的区别是⽬的不同;与侮辱罪的区别是动机不同,前者追求性刺激,后者损害⼈格、名誉。
(6)⾮法拘禁罪。
拘禁致⼈伤残、死亡与暴⼒殴打致⼈伤残死亡的区别:前者,结果加重犯;后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杀⼈罪。
(7)绑架罪。
⽬的;与⾮法拘禁罪的区别:为索债⽽扣⼈质的;致⼈死亡与杀害⼈质。
(8)拐卖妇⼥、⼉童罪。
⽬的;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处罚:罪数问题。
(9)诬告陷害罪。
⾏为犯,既遂不以达到使他⼈受刑事处罚为必要。
(10)刑讯逼供罪与暴⼒取证罪的区别:对象不同;与伤害罪的区别:⽬的不同,逼取⼝供;与⾮法拘禁的区别;致⼈伤残、死亡的转化罪。
【法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上)——总结与对比
第贰拾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上)——总结与对比|「【总结】故意杀人」(1)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一些罪名的手段行为、结果或加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人,不再对故意杀人单独定罪。
以杀人为手段的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认定为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抢劫罪(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中,可包容故意杀人的结果(系公共安全的死亡结果),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实害犯。
(2)结合犯: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认定为綁架罪(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3)转化犯(结果加重犯的提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4)数罪并罚(常态)。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故意杀人;为实施保险诈骗罪而故意杀人的;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之后为灭口而杀人的。
|「【总结】故意伤害罪」(1)转化犯。
以下情形,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③暴力取证致人伤残;④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⑤聚众斗殴致人伤残;⑥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卖血造成伤害(应理解为重伤)。
这里转化的条件均为“伤残”,即造成重伤结果。
如只造成轻伤结果,理论上属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前述各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但由于前述各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相同,故仍以目的行为论,即前述各罪论处。
例如,刑讯逼供致人轻伤,最终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一罪。
(2)想象竞合(暴力手段犯罪、一行为)。
妨害公务致人伤害、强迫交易致人伤害,都应以想象竞合论处,择一重罪处断。
由此造成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造成轻伤的,以目的行为论处,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单选题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
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 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 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13题)
㈡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与通奸
2、婚内强奸问题 3、正确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4、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5、利用特定关系或职权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6、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特别规定 ⑴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⑵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㈢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⒈法律拟制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47条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 致人死亡的。第289条规定:“打砸抢”,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 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有哪些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有哪些公民是受国家保护的⾃然⼈,公民享有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不得侵犯。
那么,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有哪些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和与⼈⾝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由⾏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为。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部分犯罪:侵犯他⼈⽣命的犯罪1、故意杀⼈罪采⽤各种⼿段(如枪杀、投毒等)⾮法剥夺他⼈⽣命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命,即已经出⽣、能独⽴呼吸的⼈的⽣命。
⾄于该⼈是婴⼉还是⼤⼈,是健康的⼈还是病⼈,都不影响本罪的成⽴。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
在认定故意杀⼈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爆炸、决⽔、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法造成被害⼈死亡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个⼈,也可能是⼏个⼈,⽽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为⼈的⾏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第⼀,以暴⼒、威胁⽅法逼迫他⼈⾃杀或者以相约⾃杀的⽅式欺骗他⼈⾃杀⽽本⼈不⾃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第⼆,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的⼈⾃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他⼈⾃杀⾝亡的,应当将他⼈⾃杀⾝亡的结果作为⾏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由的⼈⾃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的安乐死在我国是⾮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2.罪与非罪
• (1)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 实施正当防卫而拘禁他人的;监护婴幼儿、痴 呆人、精神病人的管束行为;医生对病人的约束 措施;公民对人犯的扭送等。 • (2)如果剥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对被害人危害 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3.一罪与数罪
• 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 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
•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 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 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 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 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 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 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 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离去。案发后,经法医 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 的行为构成何罪?( )(司考.2003.单项选择题)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 D.故意杀人罪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三)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
(1)相约自杀 一是双方真诚相约,没有强制或诱骗因素的,不以犯罪 论处。 二是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先杀害另一方,另一方再自杀, 如果先杀害他人者不自杀,则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2)诱骗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逼人自杀 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有一个严格条件:必须是使人 陷入绝境,被迫自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 (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 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 (3)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4)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 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 人而非法拘禁的; •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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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拟制为杀人的五种行为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3.故意杀人罪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为。组织他人捐献器官的不构成本罪,自己出卖自己器官的不犯罪,购买者也不犯罪。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成立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本人生前未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
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2)引起他人自杀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犯罪问题,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
犯罪。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
罚。
(3)教唆或帮助自杀
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凭借
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
意杀人罪论处。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其对
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自杀者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
4.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合法移植人体器官的程
序(禁止活体移植给非近亲属者),非法组织他人活体移植出卖人体器官(即经器官的供体自愿同
意后非法组织的摘取其器官后出卖)即构成本罪。
1.组织者: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
本章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侵犯性自治权的
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妨害婚姻的犯罪。
【壹】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故意他杀。故意杀人罪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1.客观构成
本罪在客观构成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对象应当限制解释为“他人”,自杀行为
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强奸罪并
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
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又有强奸行为的,应与强奸罪数罪
并罚。
6.强奸罪中的数罪并罚
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中强奸,数罪并罚;包括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
女的,均数罪并罚。其他如绑架、非法拘禁中强奸,均数罪并罚。
强奸罪只被一个罪吞并成结合犯: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除此之外,其余犯罪行为同时又有强
奸的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2)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的。
(3)实施保险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4)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犯罪的。
(5)强奸过程中或过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强奸犯的结果加重犯。强
奸过程中杀害阻止的第三人数罪并罚。
|「遗弃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
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1.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关系。
(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
刑事责任。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的情形: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4)虐待
被监管人致人伤残;(5)聚众斗殴、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6)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
造成伤害(应为重伤)。
3.一般认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补充包容关系。
3.犯罪对象区分
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强奸男性,不满14周岁猥亵儿童罪,已满14周岁的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4.强制猥亵、侮辱罪加重情节
聚众、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或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没有致人重伤、死亡,若发生原则是故意
伤害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含男童、女童。
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由于
本罪为过失犯罪,如无结果出现,则不构成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
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在
1.犯罪主体:男子、妇女都可以成为本罪的正犯。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是性羞
耻心。
2.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制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男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违背其意志。
猥亵、侮辱:就猥亵、侮辱妇女而言,指针对妇女实施的非性交的性行为;就猥亵男子而言,包括
性交行为。
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含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
死亡3种情形。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故意伤害(轻伤)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
4.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5.自杀行为
(1)相约自杀
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一
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