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民诉必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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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戴鹏民诉表格大串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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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适用情形 回避的方式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6.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对比及分析综合的能力。过程与方法1.通过观察蚯蚓教的学实难验点,线培形养动观物察和能环力节和动实物验的能主力要;特2征.通。过教对学观方察法到与的教现学象手分段析观与察讨法论、,实对验线法形、动分物组和讨环论节法动教特学征准的备概多括媒,体继课续件培、养活分蚯析蚓、、归硬纳纸、板综、合平的面思玻维璃能、力镊。子情、感烧态杯度、价水值教观1和.通过学理解的蛔1虫.过观适1、察于程3观阅 六蛔寄.内列察读 、虫生出蚯材 让标容生3根常蚓料 学本教活.了 据见身: 生,师的2、解 问的体巩鸟 总看活形作 用蛔 题线的固类 结雌动态业 手虫 自形练与 本雄学、三: 摸对 学动状习人 节蛔生结4、、收 一人 后物和同类 课虫活构请一蚯集 摸体 回并颜步关 重的动、学、蚓鸟 蚯的 答归色学系 点形教生生让在类 蚓危 问纳。习从 并状学理列学平的害 题线蚯四线人 归、意特出四生面体以形蚓、形类 纳大图点常、五观玻存 表及动的鸟请动文 本小引以见引、察璃现 ,预物身类 3学物明 节有言及的、导巩蚯上状 是防的体之生和历 课什根蚯环怎学固蚓和, 干感主是所列环史 学么据蚓节二样生练引牛鸟 燥染要否以举节揭 到不上适动、区回习导皮类 还的特分分蚯动晓 的同节于物让分答。学纸减 是方征节布蚓物起 一,课穴并学蚯课生上少 湿法。?广的教, 些体所居归在生蚓前回运的 润;4泛益学鸟色生纳.靠物完的问答动原 的4蛔,处目类 习和活环.近在成前题蚯的因 ?了虫以。标就 生体的节身其实端并蚓快及 触解寄上知同 物表内特动体结验和总利的慢我 摸蚯生适识人 学有容点物前构并后结用生一国 蚯蚓在于与类 的什,的端中思端线问活样的 蚓人飞技有 基么引进主的的考?形题环吗十 体生行能着 本特出要几变以动,境?大 节活的1密 方征本“特节化下物.让并为珍 近习会形理切 法。课生征有以问的小学引什稀 腹性态解的 。2课物。什游题主.结生出么鸟 面和起结蛔关观题体么戏:要利明蚯?类 处适哪构虫系察:的特的特用确蚓等 ,于些特适。蛔章形殊形征板,这资 是穴疾点于可虫我态结式。书生种料 光居病是寄的们结构,五小物典, 滑生?重生鸟内学构,学、结的型以 还活5要生类部习与.其习巩鸟结的爱 是如原活生结了功颜消固类构线鸟 粗形何因的存构腔能色化练适特形护 糙态预之结的,肠相是系习于点动鸟 ?、防一构现你动适否统。飞都物为结蛔。和状认物应与的行是。主构虫课生却为和”其结的与题、病本理不蛔扁的他构特环以生?8特乐虫形观部特8征境小理三页点观的动位点梳相组等、这;,哪物教相,理适为方引些2鸟,育同师.知应单面导鸟掌类结了;?生识的位学你握日构解2互.。办特生认线益特了通动手征观识形减点它过,抄;察吗动少是们理生报5蛔?物,与的解.参一了虫它和有寄主蛔与份解结们环些生要虫其。蚯构都节已生特对中爱蚓。会动经活征人培鸟与飞物灭相。类养护人吗的绝适这造兴鸟类?主或应节成趣的为要濒的课情关什特临?就危感系么征灭来害教;?;绝学,育,习使。我比学们它生可们理以更解做高养些等成什的良么两好。类卫动生物习。惯根的据重学要生意回义答;的3.情通况过,了给解出蚯课蚓课与题人。类回的答关:系线,形进动行物生和命环科节学动价环值节观动的物教一育、。根教据学蛔重虫点病1.引蛔出虫蛔适虫于这寄种生典生型活的线结形构动和物生。理二特、点设;置2.问蚯题蚓让的学生生活思习考性预和习适。于穴居生活的形态、结构、生理等方面的特征;3.线形动物和环节动物的主要特征。

戴鹏民诉修正案对比解读

戴鹏民诉修正案对比解读

戴鹏民诉法修正案表格对比与简要解读-----编讲:戴鹏该表格对比依据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整理,其中划线部分和黑体字解读部分为编者加注,限于本人学识,可能会出现瑕疵甚至错误,恳请读者指正,不甚感激!(尊重知识产权,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编者:戴鹏)1 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3、(新增)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 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除(本条内容在《人民调解法中进行规定)4 2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协议管辖范围扩张到财产纠纷,并扩大选择法院范围,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5 新增一条2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公司诉讼管辖)6 3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2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这是我在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某论坛的发表的经验帖,现在偶然看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那时候我还很年轻[思考]大三考生,460分首战司考(上)司法考试路途艰辛,但只要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地刻苦复习,坚持到笑着走出考场,就一定能胜利。

2009年法学双学位大三参加司法考试。

2009年3月份开始系统准备(此前有一点刑法和民法基础)一:宏观指导方向1、纠正“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观点,不把太多精力放在民法和刑法上(尤其是到了复习中后期)要重视诉讼法民法和刑法涵盖的理论太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再加上学界观点不一,不易拿高分;而诉讼法理论相对较少,基本依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之诉讼法部分重点较为明确,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精做历年真题,重视新增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复习取得高分。

2、重视一卷,卷一的内容看似庞杂,但是考题简单(如经济法部分),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只要耐着性子多看几遍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或者是重复率较高(如三国法,经济法的劳动法、消费法、竞争法部分),重点考点明确,便于展开复习,取得较高分数。

(如果卷一能上110分,能为卷二卷三各减轻10分的压力,而卷一上110并不难)3、重视卷四,主观题部分一定要有系统的训练,并且需要认认真真的写,再和答案按照得分点比对,绝对不能看了题目认为自己动了知识点就完事,这样的话在考场上答题的时候会有“心中有千言万语,却不知如何下笔”的感觉,答完后会感觉做得很好而得分却不理想。

论述题部分一定要在考前花不多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准备适合自己的模板,再练习写几篇文章,这样可以增加不少分数。

4、精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感受司法考试出题模式,对复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掌握永恒的重点知识,重点知识重复考,尤其在三国法,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中的体现极为明显第三揣摩答案和干扰选项的设置,对应试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第四对于学界观点的争议可以通过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的观点与倾向5、重视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考察有两大特点,其第一是重点考察,每年至少有60分以上内容,其二是考察内容简单,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可以花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拿最多的分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二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尖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二审理程序功L行程序非讼程序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霜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诉讼和其他尖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尖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

民事法律尖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矢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工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矢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矢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一一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一一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 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 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 诉 讼、 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依法追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法院制作的判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决,公证债权书,支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 付令。

2020年戴鹏民诉思维导图高清打印版

2020年戴鹏民诉思维导图高清打印版

民诉&民诉法民事审判程序诉讼程序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形式: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纠纷解决和解调解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前提是有授权仲裁的协议民诉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民诉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公法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审判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诉的分类确认之诉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类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 关系有效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 关系无效给付之诉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内容财物行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1、诉的分类前提是“诉”2、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3、原告只要提出给付或变更、消灭的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4、消极的确认之诉——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与否存在争议形成之诉——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是既存且有效的5、变更之诉,包含对主体、客体、内容任一的变更6、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提出若干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则诉的性质可能不同反诉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特点主体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区别反诉/反驳:1、假设无原告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可单独起诉出现“折抵、抵消”字样,应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独立存在2、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以满足再审条件为前提限制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适用范围既收审级限制,也受法院级别限制这些程序都只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所以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肯定是独任但独任不只有简易程序普通肯定是合议但合议不只有普通审判组织(可决定案件审判):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 相对应)同等原则一视同仁对等原则以牙还牙辩论原则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含证人)有权辩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适用的文书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检查监督原则监督对象: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方法抗诉仅再审抗诉检察建议再审行为对外国人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均超,均违反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审审判员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原来是二审的or 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评议规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独任制的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原则上)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合议庭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回避制度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不含证人原因身份不当要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要回避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二审发回除外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程序书面or 口头案件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效力申请后到决定前,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采取紧急措施决定判决书上署名的院长决定,不署名的审判长决定救济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它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三种可上诉裁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除选民资格以外的非讼程序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注意无效和解除不一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曾经有过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不是法院的调解,须法院确认效力,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合同纠纷三步走1、专属管辖优先2、协议管辖3、法定管辖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仅被告住所地管辖未履行+约定履行地属于一方居住地→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已履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实际履行地为准主管与管辖主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法院主管vs 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能取代原纠纷调解协议一般无强制执行力,法院确认后才有法院主管vs 仲裁仲裁的主体是群众组织,须经协议授权且一裁终局法院主管vs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概述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专门法院:除了地方法院,还有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等军事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的单位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基层院:原则上所有一审民事案件,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中院重大涉外案件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确定归中院管的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级别同中院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纠纷案件,归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院管辖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的证据和财产保全归基层院,其它都归中院省高院: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只有他有权认为)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情况都一样)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or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仅针对身份关系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原告、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补充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侵权:除了原则还要加上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合同纠纷合同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已履行: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无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货币,已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解题三步走1、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剧住满一年+起诉时仍住于此)2、没有经常居住地,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极为公民住所地3、既无经常居住地,也无住所地(户籍迁出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判断:1、看起诉时该当事人住哪里2、在该地居住时长:满1年即经常居住地未满一年该地非经常居住地,且其无经常居住地既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书中一并写明主管与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其它特殊管辖保险合同纠纷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补充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or 运输中的货物,可归: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归: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船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被告居住地没有管辖权专属管辖一般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内部关系)由中国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分析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分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间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

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工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1 •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一一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一一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一审,二审,在审都可以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和经过特别 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调解协议内容可 以超出诉讼请求的。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受约束, 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法院。

112条: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企图通过 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戴鹏民诉表格

戴鹏民诉表格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关键概念的厘清二、诉的分类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内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 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一、基本原则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考点提示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理制度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区别二、管辖三、级别管辖四、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二)专属管辖考点提示: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解题思路2、侵权纠纷考点提示:在产品侵权中,可能会出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请考生留意题目的表述。

3、其他特殊管辖记忆规律提示1、除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辖权2、密切联系原则,管辖法院一般时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自认制度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自认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原2002《证据规定》的表述是“推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013戴鹏民诉表格大串讲

2013戴鹏民诉表格大串讲

2013年民事诉讼法表格大串讲本表格内容的详细讲解请参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戴鹏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网络答疑: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第三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处分原则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体现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抗诉和检察建议。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适用情形特别程序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基本制度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回避的方式回避申请程序申请的效力回避的决定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DOC)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DOC)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

诉讼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地基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程序法角度:内容内程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戴鹏刑诉表格大串讲

戴鹏刑诉表格大串讲

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讲义编讲:戴鹏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 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分类狭义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再次修正); 广义 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专门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独立价值: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师动态的宪法法治国家1、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2、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重要任务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材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适用刑法,抑制犯罪;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诉讼参与人: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与行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与生命。

民诉必备表格

民诉必备表格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分类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内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 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 另一法院 专属管辖除外;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考点提示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主管、管辖三、级别管辖四、地域管辖考点提示: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 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 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解题思路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诉 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a 、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b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 权管辖;c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a 、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b 、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24 条)3、法定管辖记忆规律提示1、除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辖权2、密切联系原则,管辖法院一般时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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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关键概念的厘清
二、诉的分类
考点提示:
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考点提示
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理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区别
二、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专属管辖
考点提示:
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
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解题思路
2、侵权纠纷
考点提示:在产品侵权中,可能会出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请考生留意题目的表述。

3、其他特殊管辖
记忆规律提示
1、除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辖权
2、密切联系原则,管辖法院一般时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个总结:共同海损、海难救助、遗产继承三类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五)裁定管辖
区别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第五讲当事人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
三、当事人变更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五、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比
六、诉讼代表人
七、第三人
八、诉讼代理人
第六讲证据
第七讲 证明
一、证明对象
二、证明责任
三、证据保全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五、举证期限
六、新证据
七、证据交换
八、质证
九、证据的认定
第八讲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补充:《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九讲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总结: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对妨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
第十讲期间与送达
第十一讲调解
第十二讲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四、一审审限: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五、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十三讲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十四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
二、二审的程序
三、二审的结案
考点提示: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
第十五讲审判监督程序一、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再审的启动
三、再审的审理
第十六讲执行程序
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解决纠纷)
执行时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不解决纠纷)
第十七讲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说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八讲非讼程序
一、督促程序(支付令)
二、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讲涉外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三、财产保全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五、司法协助
第二十讲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围
三、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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