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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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向网上办案转型。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安全隐患尽管网络安全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

在法院网上办案过程中,如果不加以有效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个人信息被泄露、证据被篡改等严重后果。

2. 技术设备不完善由于一些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很多法院还没有配备好必要的电脑、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

这使得在线提交材料、审理案件变得困难,影响了整个网上办案工作流程。

3. 司法公正问题在传统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面对面与法官交谈,通过非语言沟通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然而,在网上办案中,这种直接交流的方式受到了限制,可能导致当事人感受不到司法公正,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4. 法官素质与能力对于一些年龄较大或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法官来说,他们更难适应新兴的信息技术工具和网络环境。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他们可能无法熟练利用在线办案系统,影响工作效率和办案品质。

二、解决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 加强安全保障通过加强网络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确保网上办案过程中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立健全防御系统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完善设备配套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级法院内配备好必要的电脑、宽带等硬件设备。

同时提供培训与指导,使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娴熟操作在线办案系统,并有效使用相关技术工具。

3. 加强交流与沟通为了解决网上办案中的沟通和交流障碍,可以适时采用视频会议、在线问答等方式提供线上支持。

同时,鼓励法官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消息等形式与当事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以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4. 提升法官素质通过加大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信息化意识和能力水平。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送达应当采用邮寄、电传、传真等方式。

法律未明确规定电子送达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导致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一些法院对电子送达持保守态度,不愿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公告和法律文书,导致很多公民和法人无法有效地接收到司法文件;由于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怀疑,限制了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

二、改革建议1.明确法律地位为了推动电子送达的实施,需要尽快明确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

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指导。

特别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以适当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电子送达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2.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为了实现电子送达的便捷和高效,可以建立电子送达的统一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送达服务。

平台可以统一管理和处理送达事务,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便利的电子送达服务。

可以通过平台对送达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3.加强技术保障电子送达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需要加强技术保障,确保电子送达的安全和稳定。

可以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立备份和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保障电子送达的正常进行。

可以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以保障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4.完善制度配套为了推动电子送达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配套措施。

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送达规则和操作细则,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可以加强对电子送达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电子送达的规范和有效。

三、完善建议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需要充分认识到电子送达的重要性,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技术保障,为电子送达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进一步推动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

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

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摘要:公告送达是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一定时间后,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对于公告送达我们应该慎重。

关键字:公告送达二号检察建议诉讼2018年11月,最高检总结2015年以来关于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就发现的民事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向最高法制发二号检察建议。

笔者结合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实践,对公告送达程序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建议。

一、法律条文理解及适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适用公告送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送的人下落不明,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这种规定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被送达人健康地生存且未脱离当前社会环境。

在这种基本假设前提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即被推定为当事人可以收到公告送达的信息或应当收到公告,而故意拒不到庭应诉,从而默认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或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所指出,有的法院仅因邮政机构送达不能或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就直接推定受送达人为下落不明;有的法院仅简单询问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邻居后即认定下落不明。

还有个别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串通,故意根据伪造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致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严重受损。

我们理解适用公告送达的二种情形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当与民法中失踪人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是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审判人员穷尽法定送达方式和技术手段后仍无法送达时才可适用。

其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不仅要有送的行为而且要有达的结果,而公告送达即是在法定送达方式无法达时,设定的“达”,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电子送达的背景和意义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对于传统的替代送达和公告送达,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

电子送达的出现和应用离不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革。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修订,电子送达被纳入法律视野,为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电子送达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

传统的纸质送达过程繁琐、费时,容易出现送达难、送达误、送达成本高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方式可以通过邮箱、短信等快速传递送达文书,可以大大缩短送达时间。

电子送达能够记录送达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这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和公平非常重要。

二、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较为简单模糊,无法完全覆盖电子送达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和问题。

应对措施:制定专门的电子送达法律,明确电子送达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规定。

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可以学习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电子送达立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送达的效力。

2. 技术保障不足。

电子送达需要依赖稳定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和电子邮件系统,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保障还不足。

电子邮件可能存在漏洞和攻击风险,一旦被黑客攻击或者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送达的无效性和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应对措施:加强电子送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可以引入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确保电子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

3. 应用意识不强。

由于长期以来纸质送达为主导,司法机关和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对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程度不高。

很多人仍然习惯于使用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对于电子送达的优势和操作流程不够了解。

应对措施: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培训,提高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能力。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1. 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传递,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3.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或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即可接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立法空白和不足,如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

2. 技术层面:虽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3. 实践层面: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不高,存在拒绝签收、误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 提高当事人接受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当事人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4.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拓展应用范围:应逐步将电子送达应用于其他诉讼环节,如证据交换、庭审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摘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

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

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一)“人”难找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

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

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

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

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作者:贾宸浩,柳砚涛[摘要]在我国,伴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已得到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基本原则不明、立法设计缺位、实施方式不确定、法院送达人员准备不足等问题,因而必须在完善制度建构上下功夫,当务之急就是在确立电子送达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细化电子送达的操作规则和各项配套措施。

[关键词]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收悉;送达回证我国的新民诉法于2 0 1 3年1月颁布实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随之明确下来,而有关争论业已从法学理论的研究转变为实践操作的摸索。

目前我国的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基本原则不明、立法设计缺位、实施方式不确定、法院送达人员准备不足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从学理辨析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加以探析,进而就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制度建构略陈管见。

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主要方式所谓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是指“以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为载体,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法律文书,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 D 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分析国内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式:1.电报、传真送达。

早在1 9 8 0年的美国“新英格兰商人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就许可通过电报方式送达诉讼书状。

英国的《司法指南》第六部分则规定了传真送达的条件:“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事先有书面的同意或者将法人商务地址的传真号码写在该受送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上。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凭受领证书送达的相同人群也可以通过传真送达,传真必须包含签名,受领人可以自己选择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同样以传真寄回受领证书。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是通过互联网的链接,在法院系统和当事人的计算机之间传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特定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电子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国对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入手,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包括邮寄、公告等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通讯方式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日常习惯,这也催生了电子送达的需求。

相应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也规定了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还相对狭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进行送达,但是具体的操作细则还不够完善。

对于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后的确认接收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使得电子送达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2. 法律效力不清晰由于电子送达的方式相对新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对于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疑虑。

尤其是在涉及法律文书送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已经收到送达文书等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3. 信息安全风险在电子送达过程中,信息泄露和网络安全成为了一大隐患。

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攻击邮箱、恶意篡改文件等手段来伪造电子送达文书,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在电子送达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革建议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对我国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改革及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送达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操作细则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对于电子送达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要求等方面也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1. 引言司法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

司法送达的准确、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送达问题频频出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报告将从多个方面提出整改建议。

2. 问题分析2.1 司法送达流程不透明目前,司法送达流程的透明度不够,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的办理进程,导致很多当事人对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不了解,影响了法律文件的送达和对案件的及时处理。

2.2 送达时间不确定司法送达的时间不确定性使当事人难以做好准备,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件而错过申诉期限,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送达方式不多样化目前,司法送达的方式主要以邮寄和传统的人工送达为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当事人可能由于地址变更、不在家等原因错过送达,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进展。

3. 整改建议3.1 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为了提高司法送达的透明度,建议建立一个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的送达进展情况。

平台应包括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方式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3.2 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为了解决送达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建议设立送达时限,明确规定法院在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送达。

同时,对于送达时间的延迟,应当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3 探索新的送达方式为了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在传统的邮寄和人工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探索使用电子邮件、短信、手机应用等新的送达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4. 效果评估4.1 提高司法公正度通过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提高司法公正度,减少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4.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及时准备并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民事诉讼领域,电子送达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还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如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制度。

该制度以信息化、网络化为依托,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便捷、低成本送达。

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速度快,效率高;二是成本低,节约资源;三是方便快捷,易于操作。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以及诉讼效率原则。

首先,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诉讼过程和结果应当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电子送达制度能够确保诉讼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其次,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送达制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平等、便捷的诉讼途径;最后,诉讼效率原则要求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能够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各级法院纷纷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与各类电子通讯工具进行对接,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准确送达;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也开始接受并习惯于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在疫情期间,许多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诉讼服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技术问题。

由于网络技术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诉讼文书的丢失或延误;其次,法律问题。

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总结

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总结

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总结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送达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年来,我院积极开展电子送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院电子送达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推动电子送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我院通过引入电子送达系统,实现了对诉讼文书的电子化管理和送达。

在此过
程中,法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发送文书,省去了传统的打印、盖章、邮寄等繁琐流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电子送达还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的送达,方便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接收,减少了送达时间和成本。

二、加强电子送达安全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推动电子送达工作的过程中,我院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我们建立
了完善的电子送达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送达权限,保障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电子送达系统的技术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积极宣传电子送达政策,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子送达工作,我院积极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当
事人和律师了解电子送达的优势和操作流程。

通过宣传,我们提高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知和接受度,进一步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总的来说,我院开展电子送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
问题。

我们将继续加强电子送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司法机构和相关部门一起推动电子送达工作,共同推动司法现代化进程,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个 问题 。
送 达?上 述案例 中, 季某 如果后来一 直 以“ 没 时 间” 为借 口不理 法 院, 法 官是缺 席判 决还是 公告送达 ?
( 二) 各地 法 院电子 送迭发展 不均衡 人 民法 院可 以采用 的 电子 送达方式 很多 , 如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话 、 发 短信 息等 。各地法 院不 仅做 法不一 , 而且适 用 电子送 达

开始计 算答辩 与举 证期 限, 目前 并没有 明确规 定 。 在原 告李某诉

现实 之惑 : 新修 订的 民诉法 与司 法实践 仍显脱 节
季 某借款 纠纷一 案中 , 法 院能否 以其通 知季某领 取起诉 书的 电话
录 音与 季某 回复法 院 的手机短 信 息作为 证 明季某 已经收 到法 院
山禅城法 院在 2 0 1 3 年5 月份 才开始 推 出司法文书 电子送达 平 台。 达方式 已经确 定了三个 限制条件 , 即: 受送达 人 同意; 法院能够 确
0 深圳 罗湖 区法院 2 0 1 2年 5月 9日启动 手机 短信平 台送达 , 6月 认其收 悉 的方式 ; 被 送达 的诉讼文 书 除判决 书 、 裁 定书 、 调解 书 l 8日全面 启动 电子送 达 。0 广 德县法 院 2 0 1 3年 8月 9日才 首 次 外 。 除了上 述三 个限制 条件外 , 不 同的基层 法 院对适用 电子送 达 以 电子邮件 的方 式送 达 诉讼文 书 。 。 而有 些地 方 电子送 达基 本上 案件的标 准不 同, 各基层 法院有无 必要统一 适用 电子邮件送 达案 育开展 , 使用 电子送达 的案件 数在全 院民事案件 送达 中还不到 件 的标 准 ?法 院采用 何种 措施保 障被送 达诉 讼 文书 能安全及 时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网络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在此背景下,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应运而生,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送达方式。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与特点1. 内涵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制度。

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便捷传递。

2. 特点(1)便捷性:电子送达突破了传统送达方式的时空限制,使得当事人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文书的接收与查阅。

(2)高效性:电子送达减少了人工操作环节,提高了送达效率,缩短了诉讼周期。

(3)节约性:电子送达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纸张等资源,符合绿色、环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念。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同时,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之一。

2. 实践效果在实践中,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通过建立电子送达平台,实现了与当事人之间的无缝对接。

同时,各级法院还积极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进一步提高了电子送达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通过电子送达,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与不足1. 优势(1)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减少了传统送达方式的繁琐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

(2)降低诉讼成本:电子送达降低了纸张等资源消耗,符合绿色、环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念。

(3)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电子送达,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不足(1)技术依赖性: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计算机等设备,一旦出现技术故障或网络问题,可能会影响送达效果。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送达以其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环保性等。

2. 理论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电子签名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影响等。

其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应高效、公正、便捷,而电子送达制度正是基于这些原则,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诉讼文书的快速、准确送达。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送达方式。

2. 实施流程电子送达的实施流程包括法院制作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确认接收方式、法院发送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签收等环节。

其中,法院需确保电子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当事人需及时确认接收方式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电子文书的证据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2. 技术问题尽管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依然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部分当事人因设备不兼容或网络问题无法正常接收电子文书;部分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信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诉讼信息,若未能妥善保护,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问题。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各行各业的传统工作方式正受到电子化的冲击。

在法律领域中也不例外,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因此,如何采用更先进的电子送达方式来提高司法效率已成为当前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势传统的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中,邮件送达方式的时间较长,无法满足需要迅速解决问题的要求。

专人送达方式又存在人工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高效快捷:无需中间环节,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消息传递,效率更快,且无需等待特定时间的人工送达;2.成本较低:电子送达可大大减少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3.安全性较高:电子送达可以记录所有过程和相关信息,防止信息被篡改或泄露。

二、电子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法院网,法官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2019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全省法院推出电子送达平台,覆盖所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鉴定机构。

并将法院网、法官邮箱和微信公众号三种方式整合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电子送达平台的使用率和效率。

2.电子送达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应用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利用电子送达的案例进行了实验。

律师将原告、被告的材料上传至电子送达平台进行传递,不仅缩短了送达时间,而且还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3.电子送达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2019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首次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法院通过囚犯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将社区矫正决定书、社区矫正计划及社区矫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给囚犯,实现了快速,有效的送达。

三、结论电子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但在实践应用中也需格外注意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

同时,由于电子送达方式的广泛应用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制定,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序,防范法律风险和纠纷的产生。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____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____年我对民诉法进行深入学习的过程中,我对民事诉讼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下面,我将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学习,对学习民诉法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我认识到了民诉法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学子,必须熟知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对民诉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一些关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引发了不少争议,如证据收集与认定、诉讼费用分担、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

通过实践案例的学习以及与同学和老师的讨论,我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例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上,我认识到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保障事实的真实记录,确保诉讼公正公正。

此外,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我意识到应大力推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我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合法合规的诉讼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合规的程序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因此,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员,要牢记法官的身份和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我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更加强烈。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意识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不仅是法律学者的任务,更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逐渐普及。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和环保性。

2. 法律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

2. 实施效果电子送达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纸质文书的制作和邮寄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电子送达也方便了当事人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1. 技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和信息技术,存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可能导致诉讼文书被篡改或丢失,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 适用范围限制部分当事人由于年龄、文化水平等原因,对电子设备的使用不熟练或无法使用,导致电子送达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

3. 法律效力问题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存有疑虑,认为电子送达的文书不如纸质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加强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如采用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入。

2. 扩大适用范围并优化操作流程通过提供操作指南、培训等方式,帮助不熟悉电子设备的当事人顺利使用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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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在规则层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已有一些列司法解释指导着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彼时明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立法基本精神不符。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从立法的层面将电子送达纳入我国的送达体系之中,这是送达体系的突破性完善。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初次规制电子送达,而且是从基本法的高位阶层面,因而也主要是对电子送达予以肯定和确认,条文较为原则和笼统。

要使电子送达的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在实践中遇到或潜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细的程序设计。

如电子送达的启动机制是需要受送达人同意,这里是否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电子送达成功的确认标准是否应视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标准?总之,电子送达中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一)如何理解“经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

对于法条直接规定作为法院启动电子送达程序的条件之一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如何进行理解和判别的问题。

受送达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受送达人本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抑或是非正式的表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作为电子送达文书的一个前提,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受送达人意思自治及程序选择的理念。

但“同意”是书面确认的表示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其他方式表示,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确认收悉”的问题。

如何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确认收悉”问题。

送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完全获悉相关的诉讼信息,这是法院能够推动民事诉讼每一程序阶段继续进行的重要条件,否则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立法上所列举的传真、电子邮件均属于当事人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釆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要确认送达的文书是否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特定接收系统外,还要明确受送达人是否阅读并知悉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往往存在难以认定和举证的现实问题,然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回应。

(三)其他问题。

在立法层面上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仅以2个法律条文且只对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送达日期方面作进一步的明确,仍不够全面和完善,如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颁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相比则显得单薄。

该规定共有12个法律条文,从法院可以适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情形、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完成送达的情形和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义务的法律问题等方面为法院釆用专递邮寄方式送达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由此也为构建电子送达的立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然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并未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案件范围和对于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类型是否都可以适用予以明确,加上由于电子送达方式较之以往传统的送达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送达与否和送达日期的证明和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送达不能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送达不能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均需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二、在立法层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之对策(一)明确对“受送达人同意”的理解。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会根据审理案件的诉讼进程分别向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

从法律的文义解释角度看,“受达人同意”说明了有选择适用电子送达的权利主体应包括了案件的原告,也应包括案件的被告同意选择电子送达的情形。

从民事程序的阶段看,诉是经原告提起而被告后被告知,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起诉到法院,可在此诉讼阶段通过签署书面形式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来明示同意通过确认书上明确的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原告自主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充分说明了其认可了该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应当适用电子送达。

而针对被告选择适用的情形,在实践中,被告一般是不会与原告一同去法院起诉然后再签署书面的同意表示选择适用。

以电子邮件送达为例,即便原告在其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的相关具体信息,包括电子邮件信箱等。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对送达地址予以确认以表明其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

由于邮箱地址未经被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予以中确认,原告没有权利对该信息进行确认,法院无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若要被告书面同意选择适用,那么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应到法院签署确认书的书面意见来表示同意。

如被告或其代理人愿意到法院签署确认书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此时法院己可以直接向被告或其代理人送达己制作好的诉讼文书,显然,邮件送达等方式的电子送达在此诉前阶段没有意义。

加上在实践中,被告身处异地或者极其边远地区等情形较为普遍,因而要求被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署确认送达地址,表示同意适用的书面意见在上述情形下不具有现实性,会增加被告额外的诉讼负担。

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己排除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适用,这是否意味着被告没有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的空间和可能?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原则上是应经受送达人明示同意。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可以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明示同意、默示同意和特殊情况下推定被告使用电子送达的作法。

明示同意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明示同意釆用电子送达表明双方己经承认该送达方式的正当性,按照电子送达立法中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法院可采取该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会和原告协商一致同意选择适用并一同前往法院签署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来表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普遍性不高,对于被告的送达,若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有效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确认被告的身份并告知其被诉的相关信息,之后征求其是否同意选择适用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以及相关电子送达的所有重要事项等。

在被告到庭应诉后,法院应要求被告签署书面的表示同意选择适用电子送达的确认书;默示同意主要指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为参与诉讼而填写相关诉讼材料时,法院会主动说明其已写明并确认了的电子送达地址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充分赋予了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权利,在法院的明确告知下其仍进行填写和确认,应推定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存在采取传统的送达方式会更为繁重最后导致送达不能顺利完成的,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己提供了具体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应考虑直接釆用电子送达,同时也要即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特殊情况下推定被告选择电子送达即是如存在案件的被告无任何理由故意不接受法院送达等特殊情况,即便法院己用尽很多可能送达的方式却仍未联系到被告的,而法院通过例如由原告提供或是其他方式获悉了被告的有效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在此特殊情况下就应该推定被告同意电子方式的送达。

(二)明确对当事人“确认收悉”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于各种情况,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法院己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传送的诉讼文书信息,在如此情形下,如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严格要求送达人不仅要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而且还要已“阅读”或“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此种对法律规定之理解符合民事诉讼送达的目的性要求。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可能由于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等原因而不愿意承认其已收悉的诉讼文书的情形,如若不严格要求当事人确认收悉,而按照已公布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2款之规定,只要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特定的系统,即便法院己经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了送达,也可能出现当事人实际上并不获悉的情况,有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要求,应该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因而明确对“确认收悉”的理解和认定,是法院釆用电子送达方式所要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事人阅读与否可以从其履行文书所承担义务之诉讼行为来证实,无需刻意去主动了解当事人是否阅读了文书内容。

因而,当事人是否知悉文书的内容不应该作为其未收到文书的抗辩理由,或者说收到视为收悉。

而要明确当事人“确认收悉”问题,可通过如下情形来证实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收悉了诉讼文书:一是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能够主动予以确认的。

当事人能够主动以电话或其它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向法院进行回复其己获悉诉讼文书的情况,即为“确认收悉”。

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为例,如受送达人主动启用了电子信箱回执功能,送达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时,当受送达人收到其发送的邮件后,系统会主动发送回执给送达人,“已读回执”能证明受送达人“收悉”,或是受送达人在同意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诉讼文书的同时,已对其自身的邮箱开启了自动回复的功能,即自动回复邮件说明受送达人也己“收悉”;二是根据受送达人的行为推定。

我国己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作法。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制定的《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形包括:己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其他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假如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的送达系统发送电子送达回证的,但是受送达人主动作出了比如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异议、主动出庭参与答辩进行应诉等诉讼行为的,应视为完成送达,法院要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保存附入案卷。

该方式与法院釆用法定的传统方式进行送达相似。

如此,可以借鉴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述规定的作法,如当事人己经切实履行了通过电子送达传送的诉讼文书内容或者当事人在己进行的诉讼活动中或在法庭等正式场合说到了诉讼文书内容等能够明确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形均可证明受送达人“确认收悉”问题;三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证明。

如今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媒介、移动通信等方式发送信息的过程进行追踪和证明己经不是难题,法院可通过借助“数字签名技术”等技术和机制解决受送达人收悉证明的问题。

(三)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用电子送达方式予以送达,因为传票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向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的以告知其已被起诉等相关信息的诉讼文书。

一般情形下,法庭向案件的对方送达传票往往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向法庭作出回应。

而对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主要是通过对第一次对被告送达来了解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因为从诉讼程序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是被告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法院有义务保障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切实的通知与送达。

如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适用电子送达可能由于不知情而不启用电子邮箱,或是并没有查看邮箱和使用传真的习惯,电话也无法接通,导致送达不能,那么在法院采用电子送达之后,被告很可能不知道诉讼己经形成,而诉讼文书己经送达,从而丧失了充足的准备答辩期间,甚至答辩期满也不知道,不能有效保护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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