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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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以保证社会安全为目的的保险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
(2)保障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商业保险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
(3)权力与义务对等内涵不同。社会保险首先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商业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员所缴保险费的多少决定保险金的多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表现为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有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保障水平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的消费水平,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合同双方权益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
2.社会基础:工人阶级长期斗争和争取的结果。
思想理论依据:(1)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社会是个人的总和,社会的职责就是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其个人利益,使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得到最大的幸福,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全社会的稳定与繁荣。(2)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收入均等化,即认为一个人的收入越多,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反之,收入越少,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就越大。(3)凯恩斯主义理论:提出通过国家干预、扩大公共福利支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刺激需求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建立累进税制和最低工资制等观点。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德国: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俾斯麦,1883《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2.英国:最早社会保障立法《济贫法》;1911《国民保险法》。
3.美国:1935罗斯福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
1.“投保资助”型(传统型):美国、德国、日本。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费用由多方承担、实行自治管理。
2.“福利国家”型(全民福利):英国、瑞典(福利国家橱窗)。使公民普遍的享受福利,让国家担负起保障公民福利的职责。
3.“国家保险”型(国家保障):苏联。受保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高、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而与工龄挂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4.“强制储蓄”型(强制自保):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智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计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核心部分):面向工薪劳动者。
2.社会救济(最后一道防线):面向贫困群体。
3.社会福利(最高层次):(1)公共福利:面向全体公民。(2)职工福利:面向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
4.社会优抚:面向军人。
5.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商业保险。
六、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特点
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储备性、补偿性。
社会救助(贫困救济、灾害救济):义务的单向性、福利性、对象的限制性、目标的层次性、手段的多样性。保障对象主要是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或孤苦无依的无法生活者,以及虽有收入,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收入较低无法维持生活的人们;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税收拨付或特别税捐,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享受救助时,个人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定救助标准,按期或一次给付救济金。
七、社会保障水平及其特征
社会保障水平: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
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社会保障水平特征:动态性特征、刚性特征(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刚性增长的特征,即缺乏弹性或者只具有单向度的弹性,表现为社会保障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上不能下,水平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几乎都证明,缩减社会保障支出,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八、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原则、筹集渠道
筹集方式:征税方式、收费方式、强制储蓄方式。
筹集原则:(1)公平性原则。①高收入劳动者与低收入劳动者之间的负担公平原则;②代际之间的负担公平问题;③筹资与给付之间的公平问题。
(2)效率性原则。(3)收支平衡原则。(4)独立性原则。
筹集渠道:政府财政资助、雇主与个人缴费、社会捐赠、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九、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原则、给付方式
给付原则:1、保障受保障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2、随物价变动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
3、共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
给付方式:货币支付、实物支付和服务支付。
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
投资原则: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分散化原则、流动性(变现性)原则。
投资方向:(1)金融投资。①储蓄存款②债券:政府、企业债券③股票
(2)实业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不动产。
十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任务、目标的行政工作过程。
内容:①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管理:政府制定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运用政策法规实行管理与监督的过程。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管理、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建立社会保障预算。③社会保障对象管理:为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提供一系列日常性的服务。④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和改进社会保障的工作机构,确定工作机构的体制、职责、权限、分工,实行对机构工作的监督、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