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4 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图1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厦门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厦门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在厦门市建筑工程设计中,日照分析是构成区域建筑规划的重要一环。
日照分析可以用来确定建筑的阴影、采光等设计要素。
合理的日照设计,可以达到舒适的居住环境,确保建筑空间的视觉效果。
本文将介绍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以提供对建筑工程设计的有点指导和规范。
规划先期日照分析要求厦门市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的规划先期,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并形成规划先期日照分析报告。
其中,建筑高度、建筑物位置、视线方向、高度限制等要素需要纳入考虑。
报告需要体现出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以便后续的建筑设计。
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地形分析:分析建筑物周围地形、建筑物方位。
2.建筑高度分析:测算建筑物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的高度。
3.视线分析:分析观测者所处的位置,以及观测建筑物的时刻和角度。
4.日照仿真图:绘制日照分析的仿真图。
5.设计方案建议:针对日照分析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议。
日照设计指标要求日照设计指标是建筑物日照分析的依据和基础。
具体设计指标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也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日照规范的要求。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设计指标如下:1.夏至短时照度:必须保证12:00-14:00间的室内照度不小于2%。
2.冬至短时照度:须保证有一定的太阳追踪范围能够晒到室内。
3.经向照度:入口和主要活动场所保证能够有充分经向照明通风。
4.纵向照度:由于楼房升高和道路宽度,纵向照度往往比较低,所以需要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纵向采光条件。
5.不适宜区域:不适宜设置卧室、书房等要求较高光照强度场所。
6.开间比和线能量:对于开间较大的建筑板块,需要考虑周边环境日照影响。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技术是建筑日照分析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技术。
目前,常用的日照分析技术主要包括日照测量、日照模拟、日照可视化等。
1.日照测量:利用一定的日照仪器,对建筑物所处区域进行实地测量,获取建筑物周边区域的地形。
2.日照模拟:根据建筑物所处区域的地形、建筑的尺寸、方向以及采光要求等,利用电脑虚拟出建筑的三维模型,然后进行日照仿真,得出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得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得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就是指,具相关资质得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得建筑、建筑部分层次得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得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得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与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得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就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得卧室与起居室;2、医院得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得卧室与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得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得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得居室为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得为老年人服务得设施,其居室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得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得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得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得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得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02.广东(东莞)-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 (米)
1 A
2
0.90~ 1~3
6.90
4
9.90
0.90~ 1~3
6.90
4
9.90
……
日照时间
建设前日 照
总有效 日照
建设后日照
总有效 日照
朝向
(有效时间 段)
0
00:00 0
00:00
10:45~ 12:19 10:10~ 10:45 10:49~ 12:27
01:34 00:35 01:38
10:45~ 12:19
0
10:49~ 12:27
01:34 00:00
南偏西 13 度
01:38
图 5 窗报批表
图 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1 小时,三房以下至少
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
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
9:00-15:00 东莞,北纬 23 度 03 分,东经 113 度 45 分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关于《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公告
关于《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公告《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审议稿)》已按要求公示完毕,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现将《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向社会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结合清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日照面是指居住空间(包括卧室和客厅)的开窗或阳台一侧外墙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及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3、客体建筑日照面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4、对相邻未建设未规划地块的影响范围控制在用地红线外10米以内;若用地红线外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拟建建筑对道路红线外地块影响范围控制在道路红线外5米以内;若用地红线外为河涌、河道,拟建建筑对河涌、河道蓝线外地块影响范围控制在蓝线外7米以内。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技术规则2012-4-10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2010-01-06 21:35:35| 分类:个人日记|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试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设计、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订《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并于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在宁波市城乡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应按《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要求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试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市⽇照分析技术规定唐⼭市建设项⽬⽇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第⼀条为规范唐⼭市建设项⽬⽇照分析⼯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户权益,适应城市⾼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城市⽤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照标准⽇受周围建筑影响的⽇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照分析结果编制的《⽇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案的依据之⼀。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唐⼭市区及周边实⾏规划集中统⼀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
新建含有⾼层建筑的建设项⽬必须进⾏⽇照分析。
其他需作⽇照分析的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案或建筑设计⽅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度、外轮廓、窗户等发⽣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案应重新进⾏⽇照分析,并重新编制《⽇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照分析必需的资料:(⼀)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致的1:1000现状电⼦地形图。
(⼆)规划建筑的总平⾯图、屋顶平⾯图和平⽴剖⾯图的电⼦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及各部分标⾼、±0.00处绝对标⾼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图和屋顶平⾯图的电⼦图(附⼥⼉墙墙体标⾼)。
第五条⽇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规划建筑电⼦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致;(⼆)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与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与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围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与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展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
承当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理位置: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地坪以上0.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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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5、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段: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要求为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4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三)。
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建设用地退界8米如上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3.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