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1.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2.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4.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5.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6.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7.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罪的时候,必须要遵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针对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当中针对抢劫罪是制定的有死刑的,而且由于抢劫本身的犯罪性质就非常恶劣,作为抢劫案件当中的受害者,相信最关心的就是法院对于抢劫罪的审理问题。
所以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抢劫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入室抢劫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入室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入室抢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持刀抢劫张某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反抗,李某将张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二:胁迫抢劫,数额巨大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持刀胁迫赵某交出财物。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抢劫罪这种比较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而言,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其进行了诸多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抢劫罪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吧。
小编为您具体整理本篇文章。
▲一、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近来发⽣了很多关于抢夺罪的案件,不法分⼦总是在钻法律的空⼦逃避责任。
为此,法律也在不停的更新完善,能让公民收到更好的保护。
下⾯,店铺⼩编就为⼤家归纳了最新的抢夺罪司法解释,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万元⾄四⼗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第⼆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政处罚的;(三)⼀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抢夺的;(六)抢夺⽼年⼈、未成年⼈、孕妇、携带婴幼⼉的⼈、残疾⼈、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抢夺的;(⼗)导致他⼈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重伤的;(⼆)导致他⼈⾃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百分之五⼗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死亡的;(⼆)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百分之五⼗的。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抢劫罪
抢劫罪上传时间:2011-12-29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2)(2)
抢劫罪一、定义及概念: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暴力”,是指最狭义的暴力。
首先,该暴力内容为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彻底压制对方的反抗。
其次,该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使用暴力。
最后,该暴力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3、“胁迫”,是指最狭义的胁迫。
首先,胁迫的方式没有限定,包括语言、动作等。
其次,胁迫的内容要求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4、“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5、“抢劫公私财物”即目的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准确解释和适用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罪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文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最高院对抢劫罪的一次重要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抢劫罪行的严重情节,是指凶器或者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情形。
而最高院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就是对这些严重情节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该解释规定,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使用危险手段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安全;二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或者合伙抢劫;三是侵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
该解释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抢劫罪行的界定,使其不再模糊不清,为法庭审理和判决抢劫罪案件提供了指导依据。
二、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除了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
该解释针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住宅或者其他特定场所抢劫公民、非公民或者组织的财物;二是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这一解释对于界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性意义,对于法官识别和审理抢劫罪案件具有重要影响。
三、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解释,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犯罪手段、动机和目的;二是造成的损失程度;三是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是犯罪人所处的环境和对社会的影响等。
在具体操作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逐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评估抢劫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以确定适当的量刑水平。
抢劫罪法律意见书
抢劫罪法律意见书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
以下为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抢劫罪属于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加强国家法律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经济秩序,设立本法。
”因此,违反刑法的罪行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的主观因素等四个方面。
主体是指加害人,客体是指被害人的人身或财物,犯罪行为是指加害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的主观因素是指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等主观恶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盖、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于抢劫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情节。
如果抢劫行为属于未遂,则可减轻处罚;如果抢劫行为发生时使用了暴力、虐待被害人,情节特别严重,则可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抢劫犯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抢劫犯罪行为,建议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同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应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刑法,弘扬正气,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于抢劫罪等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应严厉打击,全面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升人民安全感。
总之,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从事此类活动的人我们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至关重要,同时也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人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抢劫罪主体的法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爆炸 以及投 放危 险物 质 罪 的 ,应 负 刑事 责任 。对此 ,
学 界及 实 务界 一 直有 罪 名说 和 行 为 说 的分 歧 。罪 名 说 持 限制 论 的观 点 ,认 为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的 4 6 未成 年 人 只有 犯 故意 杀 人罪 、故 意 伤 害罪 ( 致人 重 伤 或者 死 亡 ) 、强奸 罪 、抢 劫 罪 、贩卖 毒 品罪 、放 火罪 、爆 炸罪 、投放 危 险物 质 罪 这八 种故 意 犯罪 的 ,
转 化型 抢劫罪的主体
我 国刑 法29 规定 ,犯 盗窃 、诈 骗 、抢 夺 罪 , 6条
为 窝藏 赃 物 、抗拒 抓 捕 或者 毁灭 罪 证而 当场 使 用暴 力 或者 以暴 力 相威 胁 的 ,依 照抢 劫 罪定 罪 处罚 。根 据 刑法 第 1条 第2 的规 定 ,盗窃 罪 、诈骗罪 、抢 夺 7 款 罪 的主 体 均 不 包 括 已满 l 周 岁 不 满 1 周 岁 的 自然 4 6 人 ,而 抢劫 罪 的 主体 则 包括 已满 l 周岁 不满 l 周岁 4 6 的 自然 人 。就 转 化型 抢 劫罪 ,通 说认 为应 具备 三个
才应 当负 刑事 责 任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既不 应 突破 已
满 l 周 岁 不满 1 周 岁 的年 龄 限定 ,也 不 应该 超 出此 4 6
八种 故 意 犯罪 范 围 的 限制而 追 究 已满 1 周岁 不满 l 4 6
周岁未成年人 的刑事责任,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 求 【o行 为说 认 为 ,刑 法第 1条 第2 应 理解 为 既指 3 】 7 款
以故意 杀人 罪等 8 罪 名定 罪 处 罚 的犯罪 , 时也包 种 同 括 以其 他 罪 名 定 罪 处 罚 但含 有 故 意 杀 人 等 8 种行 为 的犯 罪【 钔。即 只要 在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 的未成 4 6 年 人犯 其 他 罪 时 , 出现 此 八 种 犯罪 行 为 ,直 接 依他
涉嫌抢劫罪判几年——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
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
但并非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冒充军警抢劫,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则不宜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的
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计入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数罪并罚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特定财物的
违禁品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直接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量刑标准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主要司法解释。
首先,对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其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等;“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在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指导。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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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和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
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
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
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盗窃犯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