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德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9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5年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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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
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 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 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 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 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 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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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 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 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介绍几篇最全面、最具指导性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有42条,包括限制诉讼权、防止重复起诉、简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有诉讼权利,但其诉讼渠道受到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程序。
”这条规则明确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时,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程序。
在实践中,此解释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诉讼公平。
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处理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执行拍卖、变卖、剥夺财产等程序中,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公告应当明确说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原告、执行事项、竞买方法、申请异议的期限等内容。
”这条规则明确了在拍卖、变卖、剥夺财产等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并明确说明相关问题。
此解释在执行程序中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4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内容、收集、提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与原件相应的副本,经人民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后作为证据。
”这条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形式要求,有助于防止虚假证明和证据篡改。
四、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对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
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阅历和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爱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准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训练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当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需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平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公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供应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各项案件审理中,旨在明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解释:第一节案件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提出如下解释: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受理权限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权限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移送异地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三、对于委托他人诉讼的案件,原告应当亲自到庭接受审理;被告也应当参加审理,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证据,对于不合法、违背事实的证据应当排除,并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
第三节案件的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正当和公正的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如下解释: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申请和辩护有关自己利益的证据,有权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对他人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提出质疑和回应。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义务,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202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录 ⼀、管辖 ⼆、回避 三、诉讼参加⼈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 ⼗、第⼀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 ⼗三、公益诉讼 ⼗四、第三⼈撤销之诉 ⼗五、执⾏异议之诉 ⼗六、第⼆审程序 ⼗七、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九、督促程序 ⼆⼗、公⽰催告程序 ⼆⼗⼀、执⾏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附则 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管辖 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针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的法律文件。
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证据规则、调解和裁判等几个方面,介绍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要点。
一、案件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辖权、立案条件和期限。
首先,就管辖权而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法院的管辖范围,比如地域、金额等。
其次,立案条件是指民事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诸如是否构成合法诉讼对象、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等。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对立案期限做出具体规定,确保了案件受理的及时性和有序性。
二、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通过审查和鉴定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评估和确认。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据收集和使用规则,如专家证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公证、鉴定等。
三、调解调解作为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调解,并通过调解程序进行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经当事人同意并经过法院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为纠纷的迅速解决提供了可能。
四、裁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庭审程序、判决书的形式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审程序的流程和要求,包括案件审理程序、庭审权利和义务等。
其次,司法解释对判决书的形式和效力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判决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范了上诉程序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结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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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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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进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围。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
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围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围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