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计算参考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停工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列出导致停工的情形、损失计算方法、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通知和证明义务等。
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停工损失赔偿范本:一、停工情形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时;2. 因乙方(施工单位)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需要停工整改的;3. 因甲方(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而不得不停工的;4. 法律法规变更或政府行为要求停止施工的;5. 其他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
二、损失计算1.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设备租赁费、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4. 损失的计算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为基础,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赔偿责任1. 任何一方在发生停工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停工原因;2. 收到停工通知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3. 对于需要赔偿的损失,责任方应在确认损失金额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其他事项1. 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就停工期间的具体事宜进行友好协商;2. 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3. 本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上述范本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停工损失的规定是复杂而细致的,它要求双方在出现停工情况时,应当及时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
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责任,确保了合同执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而引起的损失。
会计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准确、一致地记录和报告其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
在处理停工损失时,会计准则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损失确认原则:停工损失应在发生时确认并计入企业的损益
表。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应识别、测量和记录停工损失,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和业绩。
2.准确性原则:停工损失应根据可靠的证据和合理的估计进行
确认。
如果停工期间的损失能够合理地估计,那么它应该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记账。
3.连续性原则:停工损失应被视为企业连续经营的一部分。
即
使企业遭受了停工损失,仍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持续记录和报告其其他经济活动。
4.建议披露原则: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提供关于停工损失的
充分披露。
这包括说明导致停工的原因、停工期间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预期的未来损失。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是指由于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因此而产生的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
下面是对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
一、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1. 停工天数的计算停工天数是指工程因发生事故或故障而无法正常施工的天数。
停工天数的计算一般以项目经理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负责人的书面证明为准,一般不计算计划中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2. 日均损失的计算日均损失是指工程停工所造成的每天经济损失。
一般根据工程的合同价值、工期等因素进行计算,可采用按天计算、按月计算、按百分比计算等不同的方式。
3. 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 固定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固定损失费用。
这些固定损失费用包括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场地管理费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2) 动态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动态损失费用。
这些动态损失费用包括材料报废费、施工期延长费、工程品质降低的费用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二、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1. 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可以具体规定停工天数的计算方式、日均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及停工误工费的支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以保证各方的权益。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赔偿。
例如,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因工程暂停或停工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3. 实际谈判标准在实际的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中,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当地市场行情、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标准。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是指在施工项目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停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停工损失的补偿计算。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是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施工进行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停工损失补偿计算的原则。
第一,停工原因对损失计算的影响。
停工原因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停工,另一类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停工。
根据停工原因的不同,损失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
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停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期间的实际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而对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计算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以协商的方式进行。
第二,损失计算标准的确定。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停工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包括因停工而造成的工资、材料费用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工期延误造成的利润损失、管理费用增加等。
另外,应注意计算时要将停工前已付的款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节约支出等考虑在内。
第三,计算期限的界定。
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限通常在停工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停工解除之日为止。
但对于长时间停工,有时计算期限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以补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长时间停工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此外,应注意对于暂时性停工和长期停工,损失计算的期限是有所不同的。
第四,计算方式的选择。
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有实际成本法、合理成本法和综合法等。
实际成本法是指按照实际停工期间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较为简单直观;合理成本法是指根据合理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综合法是指综合运用实际成本法和合理成本法的方式进行计算,以取得更为准确的结果。
在选择计算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郑建管〔2004〕9号转发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管委会),市区有关单位: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因中途停工而引起的建筑经济纠纷,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印发了《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
郑建价字〔1999〕11号《关于转达发河南省建设厅计取暂停工作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停工,从而给承包人带来损失。
如何合理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停工损失的定义及原因1. 停工损失的定义停工损失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2. 停工损失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损失的主要原因包括:(1)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设计图纸等;(2)设计原因:设计图纸不完善、变更频繁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3)施工原因: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导致停工;(4)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
三、停工损失的赔偿依据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停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
四、停工损失的赔偿原则1.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停工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已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核算
2.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 对计入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 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入该种产 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 适当的分配方法(如采用类似于分配制造 费用的方法),分配记入该车间各种产品 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停工损失的含义: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单位(分厂、车间 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损失的原材料费用、 发生的燃料和动力费、应支付的生产工人 薪酬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 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停工不满一个工作日 的,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注意: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 偿,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例题解析
⑴发生停工损失 借:停工损失——一车间 ——二车间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费 制造费用——一车间 ——二车间
3180 5729.2
3000 3500 529.2 900 980
例题解析
⑵应收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停工损失——二车间
2800 2800
⑶结转停工净损失:
停工损失的核算方法
一、 账户的设置
• 在停工比较频繁的企业,为了考核和控制 企业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增设 “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在账户设置上, 可以增设“停工损失”总分类账户,按车 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 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不设“停 工损失 ”总分类账户,而是在“生产成本”总分 类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户来进 行核算。
停工损失的核算
回顾:生产损失的内容
损失的概念?
停工损失豫建设标[2003]89号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损失赔偿计费依据的原则
工程停工损失赔偿计费依据的原则
(以下所列属于个人在施工管理的经验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条款,总结的心得体会)
一、首先必须根据《施工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其次按以下原
则判定。
二、必须出具甲方要求停工的证据(如:《工程暂停令》)。
三、工期赔偿:法定节假日的日期(天数)不能计算在内,或按照合同规
定执行。
四、支模架钢管、钢管扣件的数量现场核定,钢管租凭费用可以产生,按
当地租赁价格确定。
五、二次搬运费用不产生,如果有须有当时现场签证单据和凭证。
六、现场材料发霉的问题:材料堆放按规定应当覆盖或搭棚保护,如果发
霉,属于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堆放不符合要求,故不予赔偿。
七、现场多余的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材料进行详细而精心的计
算,多余的工程材料属于施工单位未能计算的责任,不属于业主责任。
八、塔吊(租赁费)或进出场费的计取应当有现场监理的签证和票据;物
料提升机、搅拌机及小型机械可计取折旧费用,其他的赔偿不适用。
九、现场的(看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误工补偿费用,需要有考勤表和人
员确认资料(监理和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停工损失计算标准
停工损失计算标准工程项目中的停工现象是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管理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停工损失。
本文将介绍停工损失的计算标准以及相关事项。
一、停工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停工是由于合同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停工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同方应承担损失,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停工损失的计算范围停工损失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费用损失直接费用损失是指由于停工导致的直接成本损失,如员工工资、设备租赁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
这些直接费用应当由合同方负责支付。
2. 材料损失由于停工造成的材料浪费或损坏也应当计入停工损失范围。
这包括停工期间无法使用的材料以及需要重新购买的材料等。
3. 间接费用损失间接费用损失主要包括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日常运营费用、信用成本等。
这些费用是停工期间不可避免的损失,应当由合同方承担。
三、停工期间的损失计算停工期间的损失计算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 确定停工期间首先,需要明确停工期间的具体时间段。
这应当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双方的协商确定。
2. 计算直接费用损失在明确停工期间后,可以根据停工期间的直接费用支出来计算损失。
这些费用应当是由于停工原因导致的,可以通过合同记录、财务报表等进行核对。
3. 计算间接费用损失计算间接费用损失是停工损失计算的重要环节。
可以根据停工期间的间接费用支出来计算损失,这需要通过对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日常运营费用、信用成本等进行核对和估算。
4. 计算材料损失计算材料损失需要考虑停工期间的材料使用情况以及需要重新购买的材料成本。
可以通过对材料采购记录和库存管理进行核对和估算。
四、停工损失计算的其他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在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方法。
这样可以避免计算标准的争议和纠纷。
2. 记录和证据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记录和证据,如停工期间的工资单、采购记录、财务报表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计算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协议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就停工损失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停工损失的定义1.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政府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1.2 停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劳务费、材料损失、设备损失等。
1.3 停工期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费用、工地租赁费用、延期利息等。
二、停工通知和补救措施2.1 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需要停工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解释停工的原因。
2.2 停工原因属于双方控制范围内的,双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施工。
2.3 如果停工原因不属于双方控制范围内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合理分担损失。
三、停工损失的赔偿3.1 在确认停工原因后,双方应当进行停工损失的合理核算,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3.2 停工损失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停工,损失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四、其他约定4.1 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4.2 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解决有关问题。
4.3 本协议自双方在法律上签署生效后即时生效,与双方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契约,以资信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指在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者停止,造成的经济损失所需补偿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
首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停产停业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来确定。
企业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市场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及停产停业的原因、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估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另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员工权益。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停产停业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因为企业停产停业而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最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避免恶意索赔和浪费资源。
企业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因为停产停业而产生恶意索赔和浪费资源的情况,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是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保障员工的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
停工损失豫建设标[2003]89号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023年对停窝工损失计算的归纳总结
3、协议解除中途退场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固定施工现场状况及已竣 工程量,退场前应当告知发包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发包方拒绝又必须退场 旳,应通过公证途径固定现场,应将经公证确认旳现场人材机、已竣工程
量、现场遗留材料数量等与索赔有关旳关键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 告知其及时接受现场及拒不接受也许产生旳不利后果。
5、如为退场解约,还波及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旳赔偿问题。 计算根据及措施:临时设施范围可由双方现场确认,造价可由施工方 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凭证、人工成本凭证等直接证明,但该种计算方式被采
信旳也许性小;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途径确认。 6、如为退场解约,还也许波及由施工方前期投入旳设计费用、检测费
3、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 退场而支出旳遣散费用。
计算根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 制作旳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佳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旳发
放记录)。有关有关人员与否在岗问题旳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旳工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施工进度计划、停工期间由业主或监 理确认现场状况旳签证单或工程联络单。如工人工资原则无法证明,可套 定额计价。
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有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根据、原则及应注 意事项:
浅谈停窝工损失造价鉴定
李永琴(一)前提条件。
一是停工是由于发包人存在过错造成的,而非承包人的原因,损失确实存在、承包人及时提出了索赔意向;二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项目停工停建的,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延误工期损失,对延误的工期应根据是否影响到关键进展来判断,在此只对暂停施工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进行分析。
(二)计价原则。
停窝工损失鉴定应遵循有约从约、实际发生、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及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委托书、工作联系单、图纸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开展损失鉴定,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合法。
(一)人工费用的造价鉴定。
主要是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停窝工损失费造价鉴定计算,鉴定人员应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相关规定计算。
二是对于管理人员停窝工费,可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联合发布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三是对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停窝工费,可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的相关规定,按“施工人员停工损失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停工总工日数*基期综合日工资单价”进行计算。
四是对于合同中约定了停窝工工日单价,按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单价太高不合常理。
鉴定时分别按合同约定及计价费率的相关规定出具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断使用。
(二)现场材料费用的造价鉴定。
主要是由于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费用增加,针对退场时已加工完成待安装的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的材料费用损失进行造价鉴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材料付款票据、收货或发货的凭证、材料进场验收资料以及现场实地勘验确认;材料单价按已采购材料单价、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的材料价计入,对材料价格有争议的鉴定人员可采用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计入。
会计实操: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会计实操: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停工期间内(非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停工损失的界定。
停工,即停止工作,就制造业企业而言,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产品生产。
从时间方面看,有长期停工(如因季节停工)和临时停工(如因停水、停电等停工);从范围方面看,有全面停工(如因自然灾害、停业整顿而停工)和局部停工(如因某一条生产线检修而停工);从原因方面看,有计划内停工(如计划内大修理停工)和计划外停工(如因待料、机械故障停工);等等;从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停工分为正常停工(计划内停工)和非正常停工(计划外停工)。
无论是哪一种停工,只要企业继续存在,停工产品以后还要继续生产,在停工期间都会发生一些必须或必要的支出。
损失,即损坏丧失,如物力、化学性质变化造成损坏,市场贬值、停工待料等造成价值丧失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损失是某一个体除出于费用或派给业主款以外出于边缘或偶发性交易以及出于一切其它交易和其它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上述两项定义虽然表达不同,其含义大致是相同的。
二者均指出了损失的本质是由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而导致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
如一项支出的发生或资产的耗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一项资产遭受未能预料的损坏或盗窃等,都属于损失。
停工损失,即指因为停工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前述对“损失”的理解,企业停工并非都会带来损失,如季节性停工、计划内的大修理停工、技术改造及革新停工、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停工,属于正常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是为了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因而不能界定为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计算参考原则
停工损失计算参考原则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说明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工人退、进场费工人退、进场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工人退、进场费=退、进场人数×退、进场人员回家路费 2、留用工人的现场值班费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
3、下场工人遣返费工人遣返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工人遣返费=遣返人数×遣返人员返回路费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机械设备退、进场费机械设备拆卸费:按照实际消耗人工费、机械费计算机械设备运输费:机械设备退场至某地点公里数×运价费用计算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5、自有周转材料摊销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三、停工项目安全质量保护措施费1、临时设施的保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保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停工项目重新开工时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一般赶工措按照以下原则计算:1、赶工时间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节点工期计算;2、赶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额外投入人工数×日工资×赶工时间;3、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机械费(1)自有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机械设备数量×台班费×赶工时间;(2)租赁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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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说明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工人退、进场费
工人退、进场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工人退、进场费=退、进场人数×退、进场人员回家路费
2、留用工人的现场值班费
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
3、下场工人遣返费
工人遣返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
工人遣返费=遣返人数×遣返人员返回路费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机械设备退、进场费
机械设备拆卸费:按照实际消耗人工费、机械费计算
机械设备运输费:机械设备退场至某地点公里数×运价费用计算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5、自有周转材料摊销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三、停工项目安全质量保护措施费
1、临时设施的保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保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停工项目重新开工时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
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一般赶工措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赶工时间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节点工期计算;
2、赶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额外投入人工数×日工资×赶工时间;
3、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机械费
(1)自有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机械设备数量×台班费×赶工时间;
(2)租赁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4、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材料周转费
(1)特殊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1-实际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的比例)-残值;
(2)大众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比例;
(3)租用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5、其他费用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
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按照标准取费计算。
五、停工期间现场管理费:
停工期间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六、其他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