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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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时间:2011-10-12 16:00:05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

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一条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工程已竣工,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合)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亦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第二十条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注砼的模板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的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滞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模板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

木模板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K

模板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率、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咐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得出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植、使用年限和机械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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