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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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建立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

协调机制,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

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

服务项目数量、名称、地址、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获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和表扬或被列为示范项目、树立先进典型等的信息。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米集主要米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物业行业协会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自身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应告知并征询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米集起始时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在公布期内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在录入信息平台的同时予以公布。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授予文件、采集部门。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行业协会文书内容和编号、米集部门等。

第十六条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

或者遗漏的,应当实名向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采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查证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

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人。

采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停止公开,采集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七条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所依据的相关文书失效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

结合的信用评价方法:

(一)实时评价。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每个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原

始分值为100分,采集部门按照《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详见附表)对信用分值进行实时加减,即实时信用分值= 100分+ 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二)阶段评价。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1-6月份为上年度

评价周期,7-12月份为下年度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价分值总和的平均值计算所得年度信用分值,按照得分高低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优秀)、B (良好)、C (一般)、D (较差)四个等级。

(一) A (优秀):年度信用分值排名前10%(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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