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酒类销售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要求(1)酒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产品。
(2)经营场所应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卫生。
2. 采购与验收(1)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确保产品来源可靠。
(2)验收人员对采购的酒类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认产品合格后方可入库。
(3)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3. 仓储管理(1)酒类产品应按照分类、分规格、分批次存放,确保产品堆放整齐。
(2)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防止产品受潮、变质。
(3)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与账目相符。
4. 销售与配送(1)销售人员应熟悉产品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2)销售过程中,严禁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产品。
(3)配送人员应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破损、污染。
5. 客户投诉处理(1)设立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2)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建立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酒类销售业务。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水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酒水食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酒水食品安全。
第二章酒水采购与验收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供应商处采购酒水。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酒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酒水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标签、包装、密封、保质期等。
验收合格的酒水方可销售。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无卫生许可证的酒水。
第三章酒水储存与运输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酒水的性质和特点,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酒水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保持储存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酒水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
第四章酒水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酒水的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酒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酒水销售凭证,便于消费者维权。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酒水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酒水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酒类销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销售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销售、仓储、物流、行政等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与防护第六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内的酒类产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严格物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酒类产品安全,防止破损、污染等。
第十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酒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酒类销售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酒类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1)酒类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提前办理延续手续。
2. 经营场所及设施要求(1)酒类销售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仓库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
(3)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3. 食品进货及查验(1)酒类销售企业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货,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对进货的酒类产品进行查验,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合格证明等。
(3)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破损、受潮、生霉、生锈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4. 食品储存及陈列(1)酒类产品应按照种类、等级、品牌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2)储存酒类产品的仓库应具备冷藏、冷冻等设施,保证产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
(3)酒类产品陈列时应合理布局,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高温等不良环境。
5. 食品销售及服务(1)酒类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2)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说明酒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饮用方法等。
(3)酒类销售企业应设立售后服务窗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6. 员工培训及管理(1)酒类销售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酒类产品质量。
(3)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监督检查1. 酒类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监管部门将对酒类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酒水销售企业,旨在确保酒水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2.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采购管理1. 严格执行酒水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
2.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仓储管理1. 酒水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2. 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防止过期和变质。
五、销售管理1. 销售的酒水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对销售的酒水进行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六、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七、卫生管理1. 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 确保销售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卫生。
八、信息公示1.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酒水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并进行记录。
九、应急处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2.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酒类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酒类产品的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2.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指定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三、采购管理1.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制度,确保供应商资质合格。
2. 所有采购的酒类产品必须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四、仓储管理1. 酒类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2. 定期检查库存,确保酒类产品未过期、无破损、无渗漏。
五、销售管理1. 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销售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正确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信息。
六、产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产品可追溯至生产源头。
2. 如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散。
七、员工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 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八、卫生管理1.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九、应急管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流程。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酒类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酒类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酒类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仓库、运输车辆等。
第三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我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对生产现场、仓库、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二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酒类产品生产管理第四条酒类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辅料、添加剂的使用,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酒类产品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低价倾销、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销售区域应划分明确,不得跨区域销售,防止市场混乱。
第四章酒类产品储存管理第十条酒类产品储存应按照产品特点和储存要求进行,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酒类产品变质。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确保产品数量与账务相符,及时处理库存积压和过期产品。
第五章酒类产品运输管理第十二条酒类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防止震动、碰撞、曝晒等造成产品损坏。
第十三条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产品温度、湿度适宜,避免因环境不适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责任心,确保产品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第六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方面的管理规程。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酒类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酒类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酒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酒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酒类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酒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要求员工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酒类采购管理第四条公司内部酒类的采购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严禁私自购买或进货。
第五条酒类采购时必须选择正规授权的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和真实性。
第六条采购人员在选购酒类时,需考虑公司需求、成本、品质等因素,提升对公司利益的维护。
第三章酒类存储管理第七条酒类存放在指定的仓库或库房内,必须分类、标识、整理,保持整洁。
第八条酒类存放过程中,需定期检查,确保商品完好无损,避免货物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酒类存储时需注意环境温湿度,防止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第四章酒类使用管理第十条公司内部活动或会议中,饮酒需经领导同意,并严格控制饮酒量。
第十一条员工禁止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饮酒,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酒类使用需注意人身安全,禁止酒后驾驶或者在工作中喝酒。
第五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内部销售酒类仅限于特定场合,需经过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销售酒类需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时需提供合法证明,避免违法行为。
第六章酒类清理处理管理第十六条酒类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清理处理,避免对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酒类清理处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二次污染或损坏环境。
第十八条酒类清理处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管理归档备查。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调岗等。
第二十条奖励执行本规章制度不错的员工,提升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均需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和批准。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销售质量安全管理1.酒类销售商应建立健全酒类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
2.酒类销售商应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储存于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中。
4.酒类销售商应建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5.酒类销售商应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销售人员管理1.销售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相关证书或资质。
2.销售人员应了解所销售酒类产品的品牌、产地、生产工艺等基本信息,并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选择建议。
3.销售人员应掌握酒类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4.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并应严格履行身份核验义务。
5.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合作伙伴管理1.酒类销售商应与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安全。
2.酒类销售商应与物流服务商合作,确保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3.酒类销售商应与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五、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管理1.酒类销售商应建立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质量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
2.酒类销售商应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和控制风险事件。
3.酒类销售商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媒体和消费者进行沟通,及时公开信息,维护社会公信力。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酒类销售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2.酒类销售商应对质量安全管理不力、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3.消费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进行投诉,相关酒类销售商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作出回应。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者的责任酒类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条酒类产品的进货和验收酒类销售者应当从具有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供货商购进酒类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对酒类产品进行验收:(一)验明酒类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二)验明酒类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验明酒类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四)验明酒类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酒类产品的储存和销售酒类销售者应当根据酒类产品的特点和储存要求,采取有效的储存措施,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酒类销售者应当将酒类产品放置在便于识别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广告和宣传酒类销售者进行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和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酒类销售者应当提供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等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酒类销售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酒类销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酒类销售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酒类销售业务的员工、管理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检查1.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公司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员工应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损坏。
第十条酒类运输与储存1. 酒类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酒类损坏。
2. 酒类储存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酒类变质。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事故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2. 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1. 公司应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 根据事故原因,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安全奖惩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牌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水销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酒水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酒水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酒水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酒水采购管理第六条酒水销售企业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七条酒水销售企业应查验供应商提供的酒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对采购的酒水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
第三章酒水储存管理第九条酒水销售企业应根据酒水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酒水的品质。
第十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储存环境的卫生。
第十一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建立酒水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酒水运输管理第十二条酒水销售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物流企业进行酒水运输,并与运输企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酒水销售企业应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温、防潮、防震等措施。
第十四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酒水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酒水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五章酒水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
第十六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酒水销售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酒水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酒水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酒水销售公司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酒水销售工作的员工,包括销售部门、仓储部门、配送部门等。
第三条酒水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成立酒水销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酒水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仓库安全管理1. 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2.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仓库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酒水运输安全管理1. 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2. 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酒水不受损坏,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第九条销售现场安全管理1. 销售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
2. 销售人员应了解所销售酒水的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 销售过程中,应避免酒后销售,确保消费者安全。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酒水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消费者健康。
2. 严格把控酒水采购、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确保产品质量。
3. 定期对酒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销售酒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公司销售酒精产品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销售团队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销售酒精产品的操作流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销售团队负责人为销售酒精产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销售团队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对销售酒精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销售酒精产品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销售酒精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销售酒精产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销售酒精产品应确保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销售酒精产品应加强销售团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销售酒精产品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档案,详细记录销售过程,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十八条销售酒精产品应严格执行退货、换货等售后服务规定,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违章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流通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
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酒类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酒类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明确;(三)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四)持续改进,科技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酒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酒类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酒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酒类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三)对酒类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不合格酒类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和处理;(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酒类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原料采购,确保原料质量;(二)严格执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三)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防止污染;(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销售与储存第八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销售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销售场所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酒类销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酒类产品质量;(二)对销售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对销售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四)对不合格酒类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和处理。
第十条酒类储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场所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商资质要求2.1 从事酒类销售的商家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商家应具备符合酒类储存条件的设施,确保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酒类产品质量管理3.1 酒类销售商必须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货,并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
3.2 销售商应建立酒类产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进货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
3.3 销售商应定期对库存的酒类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酒类销售环境管理4.1 销售商应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4.2 销售商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3 销售商应提供适宜的销售环境,确保酒类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条酒类产品标识管理5.1 销售商应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标识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酒精度数、净含量等信息。
5.2 销售商不得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产品广告宣传管理6.1 销售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6.2 销售商应在广告宣传中真实、准确地表述酒类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7.1 销售商应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7.2 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请求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8.1 销售商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8.2 销售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制度的修订和解释9.1 本制度由销售商负责修订和解释。
9.2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销售商董事会批准。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酒类产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查验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酒类产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酒类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酒类产品的销售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类产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查验食品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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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流通管理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
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
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酒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