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第五条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核查职责。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第六条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事件起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等负面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情况或偿债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当结合相关情形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规模,原则上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
第七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负面舆情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填报说明 (3)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填报说明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
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
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
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建议至少择一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五、对于本参考文本未涉及或未具体约定的事项,本期债券相关权利义务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增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作为我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负责监管和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为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公平、公正和规范,SZSE制定了相应的业务指引。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内容:债券发行审核流程、发行审核条件、发行文件和披露要求、审核结果时限以及后续事项等。
首先,债券发行审核流程。
SZSE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实质审核、发行准备和上市等环节。
发行人需要向SZSE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初步审核后,SZSE将组织实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项目的合规性、债券安全性等。
审核过程中,SZSE会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发行审核条件。
SZSE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其主办机构和主办承销商也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背景。
第三,发行文件和披露要求。
SZSE要求发行人提交详细的发行文件,并对其进行核查和审查。
发行文件包括发行计划书、招募说明书、发行登记文件等。
SZSE要求发行人对发行信息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并及时更新披露材料。
第四,审核结果时限。
SZSE规定了发行审核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发行审核时限为60个工作日,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SZSE要求在审核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向发行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最后,后续事项。
SZSE还规定了公司债券上市后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披露、业绩变动和重大事项披露、信息核查等。
SZSE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向SZSE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提供了详细的流程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15]239号【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管理,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其存续期内管理参照以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衔接安排执行。
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二、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具体过渡安排如下:(一)公开发行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
债券存续期内仍维持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所将按照《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以下(含),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关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或许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
本文将IPO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人士。
A、主板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事项等环节。
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深交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一)
深交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一)特别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之用。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办理行为,明确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小公募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发行和上市程序,统一申请材料的编制与申报的要求,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小公募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发行和上市业务,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第一章上市预审核一、上市预审核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事项、封卷等环节及特殊情形处理程序。
(一)受理1、申请方式。
主承销商应当登录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
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的受理、反馈、反馈回复提交、决定及期后事项等均通过固收专区办理,具体办理方式见附件一《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示例》。
2、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主承销商可与受理人员联系,撤回申请或修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经确认“受理”后,主承销商仅可申请中止或撤回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08.07
•【文号】深证上〔2018〕359号
•【施行日期】2018.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公
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的通知
深证上〔2018〕35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公司债券分类监管,优化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机制,提升审核效率,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7日。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一、引言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规则和流程。
二、发行上市审核的主要内容1. 发行条件审核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发行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证券监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
2. 投资者保护措施审核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欺诈行为。
发行人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如发行文件、风险揭示书等,证券监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3. 债券评级审核债券评级是评估债券违约风险的重要依据。
发行人可以选择将债券进行评级,评级机构会对债券进行评级,并发布评级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会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债券发行方式审核债券的发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定向发行等。
不同的发行方式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会对发行方式进行审核,确保发行方式合规。
5. 发行保荐机构审核发行保荐机构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担任保荐人角色的机构。
保荐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会对保荐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运作。
三、发行上市审核的流程1. 提交申请发行人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上市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材料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行文件、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
3. 信息披露发行人需要按照规定对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发行公告、风险揭示书等。
4. 审核结果公示证券监管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包括是否通过审核、是否获得发行上市许可等。
5. 发行上市在获得发行上市许可后,发行人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
证券市场的债券发行与上市流程
证券市场的债券发行与上市流程证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债券作为其中的主要工具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证券市场中,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流程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证券市场的债券发行与上市的基本流程,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债券发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债券发行前,发行人需要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发行计划:发行人需要明确债券的类型、金额、期限等关键要素,并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
2. 选择承销商:发行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由承销商负责债券发行的具体操作。
3. 编制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详细介绍债券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4. 做好尽职调查:发行人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债券发行的具体流程债券发行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发行审批:发行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并经过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异。
2. 发行公告:发行人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债券发行公告,公告中会包含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日程等内容。
3. 制定发行方案:发行人与承销商合作,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价格、分销方式等。
4. 募集认购:发行人通过与承销商合作,开展债券的募集认购工作,吸引投资者认购债券。
5. 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需要向市场公布债券发行结果,包括认购总额、发行成功率等。
6. 交割与结算:发行人需要与投资者完成债券交割与结算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顺利获得债券。
三、债券上市的流程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可能选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使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1. 申请上市:发行人需要向目标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遵循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
2. 目标交易所审查:交易所将对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查,并评估债券的适当性和合规性。
3. 发行公告:交易所会发布债券上市的公告,包括上市日期、上市代码等。
深交所公司债注册流程
深交所公司债注册流程
1. 准备材料,发行公司需准备相关的注册文件和材料,包括公
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发行计划书等。
2. 申请登记,发行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公司债券发行的登记申请,包括发行计划书和相关材料。
3. 审核核准,深交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发行公司
的资质、债券发行计划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会要
求发行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
4. 发行公告,经审核核准后,深交所会发布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等。
5. 发行定价,发行公司与承销商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并进行发行定价。
6. 募集资金,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公司开始募集资金,
并在发行结束后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7. 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债券将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以上是深交所公司债注册流程的主要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深交所和上交所注册制流程
深交所和上交所注册制流程今天咱们来聊一聊深交所和上交所的注册制流程,这就像是一场很特别的比赛,不过这个比赛是为了让公司能在交易所里上市呢。
咱们先来说说深交所。
有一家小公司,它做的是超级有趣的智能小玩具。
这个公司想要在深交所上市,就像小朋友想要参加一场盛大的游戏比赛一样。
这个公司得先把自己的情况都讲清楚,就像你要告诉小伙伴你的名字、年龄、爱好一样。
它要告诉深交所自己是做什么的,有多少人在公司工作,赚了多少钱,还有未来打算怎么发展。
这就像是给深交所讲一个关于自己的故事。
然后呢,深交所会有专门的人来听这个故事,看看这个公司是不是真的像它说的那么好。
这些人就像很严格的裁判一样。
他们会看这个公司的小玩具是不是真的很受欢迎,有没有很多人想买。
如果这个公司的小玩具在市场上卖得特别好,而且大家都觉得这个公司很有潜力,那这个公司就离上市更近一步啦。
再说说上交所。
有个做绿色环保小发明的公司想在上交所上市。
这个公司也要像前面那家一样,把自己的各种情况告诉上交所。
它要把自己发明的环保小产品怎么制作的,能给环境带来什么好处,还有能不能赚到钱这些事情都讲清楚。
上交所也会有像聪明的侦探一样的人去检查这个公司说的是不是真话。
他们会去看看这个公司的小发明是不是真的很有用,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
比如说,这个环保小发明能不能让垃圾变少,能不能让空气更清新。
如果这个小发明真的很厉害,很多人都想要,那这个公司就有机会在交易所上市啦。
不管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这个注册制的流程都是为了让好的公司能够被大家知道,能够得到更多的钱来发展自己。
就像小朋友如果有一个很棒的想法,要是能得到大人的支持,就可以把这个想法变得更好一样。
而且呀,在这个过程中,交易所还会一直看着这些公司呢。
就像老师一直看着小朋友们成长一样。
如果公司在上市之后没有好好做,就像小朋友不遵守纪律一样,交易所也会采取措施的。
所以呢,深交所和上交所的注册制流程就是这样一个很有趣的过程,它让那些有梦想、有实力的公司有机会在更大的舞台上展示自己,就像小朋友们在学校的舞台上表演节目一样精彩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做好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年报补充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发行人”)应当按照《38号准则》、《年报补充规定》、《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相关
规定,做好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债券上市交易 (4)第一节债券上市申请 (4)第二节债券上市审核 (7)第四章信息披露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定期报告 (10)第三节临时报告 (10)第五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12)第一节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 (12)第二节受托管理人义务及职责 (13)第三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14)第六章停牌、复牌 (17)第七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18)第八章申请复核 (18)第九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9)第十章释义 (20)第十一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本所对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所对债券的认购环节和交易环节实行一致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并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干货】深交所债市新规全系列解读
【干货】深交所债市新规全系列解读01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新政策2015年6月3日今年年初,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升级。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交易所也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出台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称“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新规则颁布以来,不仅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券类别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大公募债券”)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小公募债券”),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审核方式、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机制、中介机构职责及责任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披露及持有保护机制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一是新增了“小公募预审核”程序,取消发审委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公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申请不再直接由证监会核准,而是先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
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核准程序,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从预审核工作流程的特点来看,首先是环节少,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等环节,取消了发审会。
其次是时限短,交易所内部一般程序的预审核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受理时限(二个工作日)、审核时限(十个工作日)、决定时限(五个工作日)和封卷时限(三个工作日)。
具体来说,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备性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审核人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召开反馈会议、确定需向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自收到发行人最后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后,交易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专家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债券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及“有条件通过”;审核结果为“通过”的,交易所应于收到申请原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封卷,并向发行人出具预审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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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事项等环节。
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依程序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
第四章反馈第十一条反馈会主要讨论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和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讨论的事项,并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书面反馈意见。
审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按照本工作流程第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反馈会由本所财务及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审核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列席反馈会。
第十三条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由审核人员通过固收专区发送予发行人。
审核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应当在固收专区通知发行人。
第十四条自申请材料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延期回复时间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可以申请中止审核。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预审工作时间内。
第十六条发行人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审核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以会谈方式进行沟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会谈。
第十七条审核人员对回复意见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不需要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进一步落实或反馈的,依程序提交审核报告给审核专家会议进行审核。
第五章决定第十八条审核专家会议从本所聘请的内外部审核专家中选择五名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原则上审核专家会议应当于收到最后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
审核专家会议主要关注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确定预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审核专家会自审核人员通知发行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材料中的特定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由审核人员告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拟询问的事项,并通知其派人参加审核专家会议并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审核专家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审核专家会议的组成人员、工作规程等,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结果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未通过”三种。
第二十三条本所于审核专家会议召开后二个工作日内在固收专区通知发行人审核专家会议的审核结果,并办理相关会后事项:(一)审核结果为“通过”的,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原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封卷工作,并向发行人出具符合上市条件的预审意见函,同时向证监会出具审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承诺报送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本所审核的电子文档一致。
本所符合上市条件预审意见函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发行人超过有效期未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的,预审意见函自动失效。
(二)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本所向发行人出具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预审意见函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将审核专家会议确定需要补充披露或进一步反馈落实的重大事项在固收专区反馈给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充说明和解释材料,经本所确认后修改相关申请材料并履行前款封卷及发文程序。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说明和解释材料的,应当在到期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
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提交补充说明和解释材料的,发行人可以申请中止审核。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时间内。
第六章期后事项第二十四条本所出具审核文件后至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本流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的事项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中介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及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进行审核后依相关程序处理,并视情况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所收到期后事项材料后,审核人员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需重新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的,按照期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七章特殊情形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本所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的事项,以及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所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发行人:(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司债券上市事项影响重大的;(二)发行人、增信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三)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相关申请文件已过有效期,短期内难以提交的;(四)本所收到涉及发行申请举报材料并需进一步核查的;(五)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理由正当的;(六)其他本所认为应当中止审核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同意中止审核的,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固收专区通知发行人中止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工作流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中止审核的,该情形消失后,发行人申请恢复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同意恢复审核的,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固收专区通知发行人恢复审核。
依照本工作流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中止审核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核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核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时间内。
第三十条发生本工作流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可采取核查或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证监会稽查部门调查等措施。
本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认真自查、配合核查或调查,并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
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时间内。
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上市条件的,本所恢复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发现存在问题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所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核并在固收专区通知发行人:(一)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的;(二)发行人因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三)发行人未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回复意见或未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和解释材料,且未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或未在延期时间内提交前述相关材料且未申请中止申核的;(四)中止审核超过三个月的;(五)其他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审核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授权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审核通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所应当做好上市预审核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债券存续期超过二十年的,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债券到期后的三年止。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流程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