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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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手册

目录

第一章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第二节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

第三节安全检查的基本形式

第二章安全检查基础技术

第一节事故隐患

第二节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第三节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节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节隐患整改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第三章主要行业、设备设施和场所安全检查基本知识、要点

第一节用电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二节消防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四节机械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五节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六节锅炉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七节露天矿山安全检查基本要点

第八节加油站安全检查基本要点

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预案和规程安全检查基本知识、要点第一节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二节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基本要点

第三节高危行业安全评价和重要设备检测检验

第四节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五节标准、规程、规范

第六节有关单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

第五章特种作业、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特种作业

第二节安全装置

第三节警告装置

第四节安全标志

第五节安全色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企业危险点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危险点控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第三节危险点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附: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温州市民居企业安全生产五项基本条件

二、温州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六项基本条件

三、温州市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七项基本条件

四、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章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一、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个企业,管生产必须要管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检查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细节决定成败,事故来自隐患”。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都有明确规定,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17 条)、“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8 条)等。

二、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环境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

无数事实证明,有效的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秩序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三、安全检查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

产法》第53 条)、安监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56 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6 条)。由此可见,安全检查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

第二节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

一、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56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6 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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