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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要】加入WTO以来,受外国进口产品冲击,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逐年

增加,反倾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涉及行业和产品范围日趋扩大,企业自身反

倾销意识逐步提高。虽然中国进口反倾销有了一定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对外反倾销现状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反倾销行业过于集中,征收反倾销税

率较低,调查期限不灵活,反倾销措施与外资政策重点冲突,国内从事反倾销

专业人才缺乏,等等。中国政府应及早建立反倾销措施与产业战略和外资政策

配合的经济战略组合,完善反倾销立法对调查期和税率的规定,扩大中国反倾

销机构并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关键词】进口反倾销;反倾销调查;经济学;中国现状

一、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一)对外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及发展趋势。自1997年颁布反倾销反补贴条

例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43起。每年立案数从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别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国对原

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今年中国对外进口反倾

销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国每年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极少,四年间共立案6

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开始增加,从加入WTO至今中国

已立案36起,占对外进口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4%,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

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

全及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与同时期中国遭遇外国反

倾销比较,自欧共体对中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

发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国遭遇

外国反倾销调查已达493起,而对外反倾销调查仅18起,但2002年1月至4

月,共有七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而中国对外进口

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6起。从493:18到11:6说明中同政府和企业正在

由被动局面转向主动进攻,原本在这一领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补

位”。据统计,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是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平均

每年立案32至35起,与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

展,但仍有差距。

(二)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分析。从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

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涉案最多,高达26起,约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

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约占52%。俄罗斯、欧盟各8

起,台湾地区7起,德国5起,荷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新加

坡、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

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从中

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看,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韩国涉案次数高居榜

首,这主要与中韩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一是两国地域邻近,双

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韩国产品主要销售地,因

而中韩两国贸易频繁;二是,韩国对外贸易顺差很大,这除了与韩国国内市场

对进口商品的抵制之外,与其依赖本国产业优势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对外采用

渗透定价以维护市场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韩两国产业结构有雷同之处,产品竞争激烈。为占领有限的中国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导致拥有竞争优势的韩国企业在中国低价倾销的可能。

(三)涉及行业分析。中国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的行业较集中,主要为化工、冶金、造纸、纺织、电子五大行业。其中,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和通信工业分别是3、4、1、2起,而仅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就有33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3。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较集中与中国现阶段的外资政策重点与进口反倾销措施冲突所致。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资政策调整重点发生转移,为了差别对待质量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外国投资,接受资本雄厚、技术相近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现有外资政策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往往是受到反倾销制裁最严重的行业,如化工、钢铁行业等;投资的产品往往是受到反倾销指控最频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学品,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等;且申诉能力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受到反倾销的指控又最多。中国化工行业自身特点增加了外国倾销的可能。一是化工产品在中国市场巨大,促使了低价倾销争夺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二是由于化工业是中国重要发展行业,该领域中大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实力强,集中度高,当进口化工产品有倾销行为时,各企业易集中选出产业代表提起申诉,维护化工业在国内市场应得权益。

(四)涉及对外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和规定。关于机构的设置,原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受理反倾销投诉的国家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但具体调查、审理、裁定和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机关。这样的设置会导致各部门之间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审理效率,阻碍案件正常审理,反倾销工作不能顺利开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作了更改,将反倾销调查机关由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定为由商务部负责。在调查期限上,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至立案的期限为60天,立案至终裁调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但没有明确规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遏制倾销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时间的长短与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倾销的损害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中国对此期限应及早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对立案期限60天的规定则较长。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0天内必须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欧盟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在45天内发布反倾销诉讼立案的通知。中国规定的“立案至终裁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则过于笼统。此外,新反倾销条例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仅要从受影响最大的国内同类产业这一环节考虑,还应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考虑,须在下游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做出利益的权衡。《WTO 反倾销协定》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他们有发言权。”这表明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正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在高度上与《WTO反倾销协定》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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