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长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6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1•【字号】长国资〔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资〔2013〕258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经2013年12月10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提出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国有独资公司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人数为3至13之间的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外部董事,并逐步达到外部董事人数占多数的目标。
(二)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董事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董事会组织机构(五)董事会应设有专门委员会,一般可设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监控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专门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贯彻执行财政财务政策,确保资金安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中财务行为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国有资本营运并行使国有资本主体职能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文化单位等。
重点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市属重点工程计划范围,由市财政或实施单位通过融资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应派驻财政监督员的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派出财政监督员。
财政监督员属行政编制,其工资及福利归口市财政局,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财政监督员作为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层组成人员,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为财政监督员提供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章程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规范性原则。
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作为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样本,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改章程。
第二章章程基本内容第四条部分重要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设立依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规范;(二)经营宗旨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条款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三)出资人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的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56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7【实施日期】2014.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
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区县(市)财政局为各区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和上报单位。
第四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单位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统一汇总。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分级实施,并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和发挥效率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或行为时可能导致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管理,具体包括的情形有:1、注册资本变动的管理;2、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3、投融资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4、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行为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5、资产交易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6、资产损失核销、产权无偿划转、捐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称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长政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
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监管方法和程序,实现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全面监管、科学监管,有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有效调控,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通过明确监管制度、范围、方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归口职能、统一内容、明确方法,有助于全面开展企业考核、统计、规划、重组等工作,掌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科学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有效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一)市政府成立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监管职责(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外,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
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工作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国资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工作:(一)企业重大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2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9【实施日期】2012.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一)产权(股权)转让;(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五)改制企业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未纳入改制范围移交管理的各项资产的处置及纳入监管的相关负债的重组(以下称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1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报批事项是指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报备事项是指告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并接受其指导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其中经理为首席报告责任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其中由国有股东代表出任董事长的,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四)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一名国有股东代表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6.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长政发[2006]1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8号)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并加强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视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益)。
1、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列入政府性股权处置管理范围的股权转让收入除外)。
2、市属企业改制剩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净资产在扣减各项改革成本后出售给新组建公司取得的处置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移交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及监管资产处置净收入及债务重组净收益: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处置净残值收入;各项不计入改制资产范围移交给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处置(补偿)净收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监管的债务重组净收益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长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现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
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设立窗口、监管办公室。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长国资安监〔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国资安监〔2017〕94号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市城镇联社、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现将《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长政办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开展房屋(构筑物)、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
第三条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以引促改”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长沙市国资委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审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困难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特困的改制企业的房屋(构筑物)隐患;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安全隐患;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重大隐患。
第六条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作为政府性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引促改”方式安排。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长政办函〔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为加快处置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破解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难题,根据全省国资委系统深化国企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和《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17〕7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长办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19年完成处置任务,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科学处置。
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动组织,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按“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要求,科学制订企业处置方案,有序推动企业处置工作。
(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关系,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长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0日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外资”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一)落实外商准入负面清单。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各领域的开放措施,不增加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二)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
根据我市重点发展的 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聚焦智能装备、智能汽车、智能终端、生物医药等领域,紧盯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显示功能器材、高端装备制造等外资重点先进制造业,鼓励外资制造业项目落地。
鼓励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产业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三)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长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5日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分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两种形式。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先行提供部分核心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由企业按照承诺时限补齐相关非核心要件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7]3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31【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或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工商、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受法律保护。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一)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串通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漏评、少评以及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二)违背规定程序,擅自批准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转让,或在审批中以权谋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长政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7日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上述人员,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外派董事、外派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和非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相区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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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提升监管层级的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国资国企总体战略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规划定位和功能使命,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规划管理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行审核管理,对其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审核。
受托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委托监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发展战略与规划送审稿进行初审。
第五条企业是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分层分类监管原则;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原则;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原则;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