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暴雨期间巡查及停产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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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暴雨期间巡查及停产撤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范应对暴雨天气期间可能引发淹井、全矿井停电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此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健全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处置机制。密切掌握本地区的天气变化、汛情通报及矿井所在区域的降雨量情况,突出抓好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规定,确保在降大到暴雨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条在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防治水人员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地面积水坑、河流、湖东大堤和井下涌水点、挡水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全面巡查矿区洼地积水和河道泄洪情况。

第三条认真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凡在24小时内连续降雨量超过50mm时,矿井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

第四条地测科负责对井上、下水文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降雨期间及时向调度室上报降雨量,为矿井停产撤人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五条矿调度值班人员按照公司应急撤人规定和公司经理授权书,一旦出现险情,矿调度值班人员有权先下令撤人,然后再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应急组织及指挥机构。“雨季三防”领导小组为暴雨天气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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