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程序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的完善
民主与法治
。 史华松
卢 宁
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 机制 , 是党 犯罪 。 教育刑论将报应 刑刑罚 的 “ 看” 向后 转化为 “ 向 中央着 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实现社会长治久 安作 前看” 从对犯罪 的消极反应转化为积极反应 , , 是蕴含
柱, 其健康成长攸关 国家 、 民族 的生存与发展 , 亦是其 等也认为 , 人是 “ 经验 人” 外部环境对人 的行为善恶 ,
父母 与家庭 的希望所在 。所 以, 创新未成 年人社会管 具有 决定性影响 ,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成长过程 的 理 , 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是契合胡锦 涛总书记关 预
不同 , 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承担的是追诉犯罪的司法 指 出的是 , 法庭教育作为社会教 育的类 型 , 具有 如下 职能 ,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 对未成年人 的程序保护 特殊性 : 一是被告人 以其普通社会 成员的身份 , 享有
就是其落实好教育职能最重要的内容 , 也即其教育矫 正 当程序保 障的权利 , 而作为特殊 的未成年个体 , 他 正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权 们又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和教育 的优待 , 法 保障上 ; 而刑罚执行环节 的教育矫正则主要反映在对 庭教育 正是这种 基于未成 年个 体双重特 征的特殊 教 未成年犯具体行为及其犯罪心理的矫治上 ,两者 与下 育形式 。二是 与通常 的社会 教育一般是 事前教 育不 文论 及的法庭教育存在一定的联系 , 但仍 区别于作为 同 , 法庭教 育是对被告人 的事 后教育。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首要价值的教 育矫正的内容 。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保障儿童优先发展 、 促进儿童 理念融通 而共 向 , 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成 集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是生理变化显著,智力发育很快,精力旺盛;二是心理发育正处于由幼稚趋于成熟的过渡阶段,外部表现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模仿欲,对外界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事事要求独立。
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
这些导致未成年人容易忽视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但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根据这些特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的有所区别。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法,并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这已成为大势所趋。
从实践而言,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19世纪初,迄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和上诉制度等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对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分案处理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及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特点,遵循如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始终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摘要】由于我国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而只是在立法上零散的规定了一些审前准备活动,这不仅不利于切实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也不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率。
为此,笔者将在在本文中通过介绍审前程序设立的理论价值以及剖析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来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审前程序价值现状完善措施民事审前程序即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后直至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起到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防止诉讼突袭等作用,甚至可以提前结束争议,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
下文正是要通过对审前程序设立的价值意义的探讨来进一步对比我国此程序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建议,以期此程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设立审前程序的理论价值众所周知,公正是审判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
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要求审判者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为双方提供对等的辩论和防御机会,并禁止法庭上的“突然袭击”。
对我国民事诉讼来说,设计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确定争点,防止证据突袭,为庭审做准备。
审前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之间及时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与之相配套的举证时限制度,更能有效地防止了诉讼突袭的发生,使庭审真正成为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其次,审前程序极大的提升了这诉讼效率的实现。
通过审前程序的准备,双方对彼此掌握证据的程度及诉讼结果都有着较为准确的预测,这有利于双方提前达成和解。
最后,诉讼效益是指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而是诉讼效益不变或得以提高的状态。
审前程序由于赋予了当事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和义务,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大为减少,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益。
而对于当事人来讲,由于只能在审前程序中提供证据,确定了争点,亦能防止诉累。
二、民事审前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民事审前程序是与庭审程序联系密切但又具有其独特诉讼功能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其实践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调查制度探究
地 区的 《 少 年 事 件 处 理法 》 规定 , 在 少 年法 院 专 设 少 年 调 查 官, 少年 调 查 官 的 主 要 职 责是 搜 集 与 少 年保 护 事 件 相 关 的
资 料 。 少 年 法 院在 接 受 案 件 以后 , 由少 年调 查 官 就 该 少 年 的犯 罪 行 为 、 品格 、 个人经历、 身心状况、 家庭情形、 社 会 环
充 实我 国司 法 民 主 的 内涵 。该 项制 度 的 完善 涉及 调 查 主体 、 调 查 内容 、 介入 时 间 等诸 多方 面。
【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审前调 查; 完善建议
[ 中图 分 类 号 ] G 9 1 3 .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2 1 0 8 ( 2 O l 3 ) 0 1 - 0 0 6 5 — 0 3
查制度的 前 调 查 制 度 的 概述
种 制 度 作 了专 门 的规 定 , 并 将 调 查 结 论作 为 对 涉 案 未 成 年 人 采 取 相应 处 置 的依 据 或 参 考 。 美 国将 未成 年犯 罪 案 件 中 的这 项 调 查 制度 称 之 为 “ 处 置 前 调 查 制 度” , 相 当于 成 人 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 的 “ 量刑 前 调查 报 告 制度 ” . 它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各 个 阶 段均 有 所 涉 及 。 日本 《 少 年法 》 规 定 了 家庭 裁 判 所 调
查 官 制 度 。庭 裁 判 所 调 查 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将心 理 学 、 教 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审 前 调 查 制 度是 指 在 法 院 判 决 前 , 由专 门 机 构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个 人 基 本 情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以国际标准为参照
2 0 1 4年第 4期( 总第 l 4 4期)
我国未成 年人 刑事侦查程序 的完善
— —
以国际标准为参照
赵 新 彬
( 铁道 警察 学 院 , 河 南 郑州 4 5 0 0 5 3 )
摘
要: 刑事侦查中处于被追诉地位的未成年人正当权利极 易被忽视或受侵 害, 为有效实施少年利
作者简介 : 赵新彬( 1 9 7 2 一
) , 男, 河南商丘人 , 铁道警察学 院科研处副处长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刑法 、 刑事诉讼法研究。
1 1 5
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学报
2 0 1 4年 第 4期
权 。少年 案件 侦查 专 门机构 的设 置 , 主要 是 为 了摆 脱 普 通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模 式 , 采取 适 应 少 年 身 心 特
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 , 国际公约除 了 规定未成年嫌疑人 享有辩护权、 不得 自 证其罪等一般性诉权 外, 还 制定 了侦查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 犯罪背景调查、 特别援助、 隐私权特别保护、 限制羁押等刑事侦查国际 标 准 。我 国 已加入 相 关公 约 , 立法上 也在 逐渐 与 国 际标 准接 轨 , 但 案件 侦 查过程 中仍 存在 着 专业化 实质 缺乏、 审前羁押 率较 高 、 特 别援 助不 到位 、 案件 处理 不及 时 、 程 序 不够 简约等 差距 , 需进 一 步加 强与 完善 ,
处于被迫诉地位 的未成年人个性、 心智 尚未发育成熟 , 在侦查 中除 了享有正 当法律程序保障之外 , 还需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 , 这 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 和承认 。国际上业 已形成 了比较完善 的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标准。我 国签署了 1 9 8 5年《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 ( 又称 《 北京规 则》 ) 、 《 联合 国保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则》 等国际法律文件 , 国内相关 立法及公检法机关发布的规定或在个别化区分基础上的教育。《 儿童权利公约》 第4 0 条和《 北京规则》 第1 条、 第 2条 、 第5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机制的完善
二 、 格界定 未成年人 案件“ 严 有逮 捕必要” 的范 围
《 人民检察院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 案件 的规定》 1 第 3条规
应当作 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退
2 时 介 入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 立 对 未 成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适 建
定 了几种可以做 出不批 准逮捕的情形 , 但该 规定仍体现 “ 不
Tour s i m Today
当 《 代 旅 游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机制的完善
娄 艳 龄
( 州 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温 浙 温州 35 2 ) 2 0 7
摘
要 : 捕 是 最 为严 厉 的 强制 措 施 。在 我 国 , 高的逮 捕 适 用 比例 与我 国 法律 关 于 未成 年 人 犯 罪 的 保 护性 刑 逮 较
事 实 ” 以适 应 打击 犯 罪 的需 要 。虽 然 国 家六 机 关 对 “ 证 据 , 有
证 明有犯罪事 实” 出相关 的解 释 , 作 但该 解释并没有 区分未 成年人与成年人犯 罪案件 , 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本地 区的司法
实 践 形 成 或 宽 或 严 的证 据 证 明标 准 , 利 于 公 正 执 法 和 未 成 不 年 人 权 益 的 保 护 。 鉴 于 未 成 年 人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特殊 性 , 审 在
性 未 成 年 人 是 否 怀 孕 必 须 查 清 ; 是 是 否 初 犯 、 犯 必 须 查 六 偶
、
从 严 制定未成 年 人案件 逮捕 证据证 明标 准
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法把 原来刑事诉讼 法规定 的逮捕 条
件中的“ 主要 犯 罪 事 实 已经 查 清 ” 宽 为 “ 证 据 证 明 有 犯 罪 放 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谢樑;林丽君【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人权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各执法部门配合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未成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在施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无法达成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正当权益的目的.司法机关应该找准自身定位,立足本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施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维护法治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期刊名称】《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5)001【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者】谢樑;林丽君【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36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因犯罪而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下刑罚的犯案纪录予以封存,只有有关的司法机关或是特定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卷并依法保密。
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之改过自新,并且在入学、就业时不受到区别对待,重拾信心,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这一法律的施行对于保障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义深远,其施行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1.封存环节出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操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如在某些法律文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时的前科予以披露,这导致其未满十八周岁时的相关犯罪情况被一览无余。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的保管未能实行严于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保管的方式,导致其犯罪记录只是处于普通的保管状态,而非实质性的封存。
2.查询环节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三家各有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均随时可以查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如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到涉嫌犯罪人员的各项信息。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般就是按一般规定、开庭准备、审判、执行这四个流程来走的,考虑到嫌疑人的年龄问题,对案件处理环境会认真考虑。
在如今这个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常常会误入歧途。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对我国审前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审前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制度的反思一、未成年人刑事侦查工作目前,我国侦查阶段的分案处理主要表现为办案组织或人员的专门化、分案侦查、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分案侦查是指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拆分为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别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负责办理。
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对口的未检科(包括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下同)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则分别向未检科和侦查监督科提请逮捕,分别向未检科和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
(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1.杨浦模式以上海市为例,2004 年11 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的推动下,杨浦区公安分局在刑侦支队专门设立一个未成年人办案小组,集中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该小组的公安人员专职侦查、预审未成年人案件,不承办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只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则全案交由未成年人办案组办理;若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区公安分局认为符合分案要求的,则将未成年人案件部分交由未成年人办案组办理。
分案侦查之后,由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向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提请逮捕,侦查终结之后向未检科移送审查起诉。
2007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召开现场会议,将“杨浦模式”推广到全市的公检系统。
[1]从分案侦查、分案提请逮捕到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一条龙分案处理机制。
杨浦模式在侦查阶段的分案处理是最为彻底的,既保证了办案人员的专门化,又实现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程序分离。
2.其他地方的做法与上海市的做法相比较,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地方的侦查机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只是指定专人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或者指定专人侧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序分离方面,很多地方都没有进行实质分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仍然是办案人员统一办理,只是分案提请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比如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情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个派出所和刑侦支队办理(其中大部分都是各个派出所办理的),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起诉之前均由区公安分局的预审科进行审查,派出所、刑侦支队并没有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科也只是由专人侧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兼办其他案件。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审前社会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不全面: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并不完善,调查范围狭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基本信息,而未能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重要方面。
2. 调查不及时: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并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背景未能及时了解,无法有效地制定出合适的教育和矫正计划。
3. 调查方法不科学: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缺乏系统性和标准化,导致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保证。
4. 调查人员不专业: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特点了解不够,影响了调查工作的质量。
以上问题影响了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制约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应对。
需要对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完善,以提升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控能力。
二、完善建议1. 加强调查范围和内容:(1)扩大调查范围:应当不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和学习情况,还要涉及其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生活习惯等方面。
(2)加强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应当更加全面,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方式、社会交往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学习和生活状态等方面。
2. 提高调查及时性:(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调查情况,确保调查结果能够及时用于法律程序。
(2)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调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科学化调查方法:(1)建立标准化调查程序: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科学合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制度研究
导帮教 以及社 会调查的工作之中 ,有的地区还专 门设立 了诸如未 成年 人观护站等类似的专 门机 构 。这 种做 法 虽 然有 利于 调 动社 会 各方 面 参 与未 成年 人 刑 事 司法 的 积极 性 ,但 存 在 较大 局 限 性 :
( )主 体 不 一 ,缺 乏 统一 的机 构 ,专业 化 、 中立 性 程 度 低 一
从 总 体 上 来 看 ,各 地 区 从 事 审 前 服 务 工 作 的 主 体 有 很 大 差 异 。 I  ̄ 就 未 成 年 人 观 护 站 而 : u L
青 少
【 稿 日期 】 0 9—0 1 收 20 卜 0 【 者 简 介】史立梅 , 作 北京 师范 大学法 学院副 教授 ,法学博 士。
过 减 少 羁 押措 施 的适 用 、 暂缓 起 诉 、 不起 诉 、 用缓 刑 或 非 监 禁 刑 等 方 式 对 未 成 年人作 出宽 缓 处 理 。 这 种 宽 缓 处 理 不 适 但 能 以牺 牲 社 会 安 全 为 代 价 , 就 要 求 辅 之 以科 学 的 调 查 评 估 机 制 和严 密 的监 督 考 察 机 制 。 前服 务 制 度 正 是 以 完 善上 这 审 述机 制为 宗 旨 , 建 立 审 前 服 务 机 构 、 确 审 前 服 务机 构 职能 、 从 明 构建 审 前服 务 机 构 的诉 讼参 与程 序 、 善 审 前 服 务人 员 完 责任 体 系等 方 面 , 高 未 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审 前 释放 的安 全 性和 刑 罚 适 用 的准 确 性 。 提
I 键 词】 成 年 人刑 事 诉 讼 ; 关 未 审前 服 务 ; 前 羁 押 ; 会 调 查 审 社
【 圈分 类号 】 1 . 中 c9 35 l 献 标 识码 】 文 A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此次新民诉修正案对颇多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制度调整,取得了可喜的立法进步,但对于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等问题仍没有做出回答。
因此,探索审前程序的完善路径实属必要。
关键词:审前程序;民诉修正案;释明权;司法adr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直至案件开庭审理的中间程序。
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体现了对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和民事诉讼运作机理的遵从。
一方面,通过整理争点和证据收集,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的程度,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集中连续地进行,维护诉讼公正;另一方面,在获得充分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对话,促使案件在庭审前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因此,审前程序对于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审前程序的立法进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将审前程序将其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来进行制度设计,也不具备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承载的交换证据、争点整理、促进和解等功能。
如果仅仅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现了一种将案件经过审理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
可喜的是此次民事诉讼修正案中对审前程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制度调整。
此次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这是修正案关于审前程序中最具亮点和建设性的设计,意义非凡。
(一)审前程序在结构上初步具有了整理证据和明确争点的功能修正案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当事人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构成立法上的统一性和证据失效制度,这就限制了随时举证主义,使得第一百三十三条能够得到贯彻,而非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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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儿童权利 公约》 4 第 O条第 4款规定 :应采用 多种处理办法 , “ 诸如照管 、 导监督令 、 指 辅导 、 察看 、 寄养 、 教育 和职业 培训方案及不 交 由机构 照管 的其他 办法 , 以确保处理儿童 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 ”
②《 少年 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 1 第 8条 : 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 “ 使其具有灵活性 , 从而 更大限度地避 免监 禁。有 些可以结合起 来使用 , 这类措施包括: a 监管、 () 监护和监督的裁决; b 缓刑 ; c 社区服 务的裁决; d 罚款 、 偿和赔偿; e 中间 () () () 补 ()
( ) 未 成 年人 犯 罪行 为 的非 行 政 处 分 一 对
保护法》 《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中, 与相关 国际公
约 诸 如 《 童 权利 公约 》 4 条 第 4款0 《 年 司法 最 低 限 儿 第 0 、少 度 标 准 规 则》 1 第 8条 比, 刑 罚 措 施 的 种类 偏 少 , 些 相 非 一 方 法 如 社 区 服 务 等 没有 涵 盖 在 内 。n ( ) 成 年人 犯 罪 的 专业 矫 正 机 构 较 少 二 未
一
( ) 未成 年 犯 罪行 为 的 行 政 处 分 二 对
收容教养是比送入工读学校更严厉的一种惩罚和改造 措施 。收容教养依据 的是我 国《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有 , 轻微犯罪行为, 又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进行强制收容, 劳动改造 。 对于青少年违法情节较重 , 不构成犯罪, 又不适 合工读的情况 下, 就要进行收容 教养 。 ( ) 未成 年 人 犯 罪的 刑 事 处 罚 三 对 根据我国 《 刑法》 1 , 4周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 对任何犯 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但 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 的 人, 犯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特殊罪行 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审前程序存在 的问题 我
【 收稿 日期】2 1- 0 - 0 0 2- 5 2 - -
和发达国家相 比较 , 我国矫正未成年人犯 罪的专业矫
正机 构较 少 , 仅有 工 读 学校 、 少年 管 教 所和 未 成 年 劳 动 教养
管理所等几种 , 且部分机构 的管理 、 运行不完善, 不健康 的
【 作者简 介】李建光 , 北京市密云县人 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男, 徐尉, 北京市密云县人 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男,
21 0 2年 7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a f Hu i i e st o lc o r l be o Un v ri f Po ie y
J y 201 ul. 2
No. S rN o. 3 7 e. 10
第 7 总 第 10 期 3 期
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 审前程 序 的完善
( ) 刑 罚措 施 较 少 一 非 我 国关 于 非 刑 罚措 施 的规 定散 见 于 《 法》 《 刑 、 未成 年 人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程序 的模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基于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 心理特点, 在将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送往法庭之前, 通过程序保 障的完善和专业的未成 年人性格鉴别、 教育矫正机构的建设 , 最大 限度地将刑事处 罚转变为非刑事处罚, 最大 限度地挽救、 教育未成年人 , 是 社会应尽 的责任和义务。
待 遇和其 他待遇 的裁 决; t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 g 有关寄养、 ( 3 () 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 ;h 其他有关裁 决。 可 以 () ” 看 出, 合国主张对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形式 多样 的非监禁措施 , 联 以尽可能避免监禁刑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
根 据 我 国 《 防未 成 年 人犯 罪 法》 3 条 的规 定 , 以 预 第 5 可
将 由该法规定的严重不 良行为 的未成年人送 入工读学校 。 工读学校是我 国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办的 特 殊学校 。工读 学校不仅是整个 教育事业 的一个 组成部 分, 而且还是教育 、 挽救失足青少年 的重要机构。
未成年人犯罪 , 是当今世界各 国所共 同面临的社会难 题, 其与环境污染、 品泛滥被并称为“ 毒 世界三大公害 ” 据 统计, 近年来我 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上升 , 未成年人实 施 的犯罪主要有抢劫 、 盗窃、 故意伤害、 强奸、 寻衅滋事等。 这些犯罪也正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最突出的种类 。 关于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的研究成果林林 总总 , 不同的 学者从不同的视 角提 出了各 自的解决之道 。 本文拟从审判 前 的处理程序及专业机构建设等方面提 出对策 。 本文所指 的审前程序 , 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到法 院进行刑事审判 之前 的审查、 处理程序 。
李建光 , 徐 尉
( 北京市密云县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 10 ) 0 5 0
【 摘
要】 未成 年人 犯 罪 问题 日益严 重 , 已成 为重 大社会 问题 。我 国对 犯 罪的 未成 年人 采取 “ 以拯 救 、 育 为主 , 教
惩罚为辅” 的刑事政策, 实践 中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目标的具体措施还很不完善 。在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刑事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