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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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规 定 ,工 信部 决定 对 电动摩 托车 生 产 项 的 通知 》 ,对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制 度 后 ,方可生 产 电动摩托车 。 企业 及 产 品实 施准 入 管理 。这标 志 着 不 断充 实和完 善 。 电动摩托 车 行 业继 标 准 实施 之后 又 向
正 轨迈 出 了关 键性 的一 步 。 电动 摩 托车 作 为 摩托 车 行 业 的 一 生 产 企业 首 先必 须具 备 与 新 建摩托 车 支是 近 些 年发 展起 来 的 新兴 产 业 ,在 生产 企 业 相 当的 硬性 条 件 ,即新建 独
产 准入 管 理制 度 ,未 经 国 家经 贸委 批
今年 1 】 月 日起 ,电动 摩托 车 标 准 件现 场 考核 补 充规 定 》 明确 指 出 摩
准 ,任 何企 业 和个 人 不得 擅 自从事 摩 正 式 实施 ,虽 然涉 及 到 电动 轻便 摩 托 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
舞 舞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2 ,其 中 ,摩 器 、 电离 转 换 器等 零 部 件 的相 关 技 术 分 发挥 潜 力 的 “ 台 ” ,在 这 个 “ 类 要求 ,完 善 了电动 摩 托 车 生产 企 业 准 台 ” 之 上 ,电动 摩 托 车行 业 必然 经 历 托 车 的解 释 为 : 无 论采 用 何种 驱动 方 入现 场考 核 的审查 内容 。
车辆 生 产企 业 生 产 ,根 据 《 车产 业 发展 政 策 和 工 信 部 以 [0 9 15 文 的 形 式 发 布 考核 合 格 、批 准 列入 《 汽 20 】1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的有关
以下 简称 公告 》 ) 关 于 进一 步 完善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事 及产 品公告 ( 根 据 此 规 定 ,要 新 建 电动 摩托 车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生产工艺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
产品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检测
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对产品进 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产品认证
通过相关认证,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国 际标准。
环保排放考核
环保设施
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噪 音控制设备等。
环保设施
生产线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生 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 量。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确 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得到妥善 处理。
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研发
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能力,能够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
技术人员配备
企业应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以满足生产和技术 支持需求。
技术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 平和操作能力。
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确保所生产的摩托车排放达标,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
节能标准
企业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摩托车节能标准,提高产品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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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01
02
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等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产 品质量稳定可靠。
质量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 制措施,对产品进行严格 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不合格品处理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 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追 溯和处理。
产品检测能力
检测设备配置
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7*、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 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 检样车相一致。
第四条 具备摩托车产品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 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 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 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 条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 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 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 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 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车辆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动摩托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公司决定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我们需要明确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含义。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是指企业在生产电动摩托车之前,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能力和条件。

这是一种合法合规的生产准入许可,也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这些文件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也是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前提条件。

申请者还需要提交电动摩托车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相关介绍。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和生产线布局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于评估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申请者还应提供电动摩托车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这些文件能够直观地展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技术参数,对于评估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性具有重要作用。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测试报告和认证证书,以证明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国家标准。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车间和设备的相关照片和介绍,以便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以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生产的能力。

申请者还需提交企业的经营计划和市场营销策略。

这些文件能够反映企业对市场需求的认知和对产品市场定位的规划,对于评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审核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时间较长,需要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复。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全面准备和积极配合。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序号
申报材料
备注

《公告》内独立目录序号企业成为某集团子公司
1、企业申请(母、子公司同时提出);双方地方主管部门意见;双方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附件:①母、子公司营业执照;②子公司重组协议及公司章程;③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若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可相对控股,若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

企业变更名称(原生产地址及条件不变)。
1、企业更名申请(由更名前企业提出、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附件:①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临时营业执照;②若涉及企业重组,需提交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③企业若为子公司,需提供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企业变更生产地址
(迁址)
1、企业迁址(变更所在地)申请;地方主管部门意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若迁址同时涉及企业重组和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
3、跨市县搬迁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投资备案证明。
4、对迁入地(新址)准入考核申请。

企业变更商标
1、企业申请。
2、商标注册证。
3、若属商标转让,需提供:①转让双方协议或合同;②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4、若属集团公司内商标互用,需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及国家商标局商标备案证明。

企业之间委托加工
1、委托双方企业申请(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企业涌现,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电动摩托车的准入管理也日益重视起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电动摩托车质量的监管。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准入前考核要求1.工厂环境要求要求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车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独立的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等。

2.生产工艺能力要求要求企业能够独立进行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组装、测试、检测和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符合各项标准。

3.设备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如焊接机、剪板机、冲床、数控机床等,并拥有配套的生产线,确保质量和产量。

4.员工素质要求要求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生产团队,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有效地防止缺陷产品的出现。

二、准入时考核要求1.材料的选择和控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企业要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和环节的连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追溯和记录。

3.产品检测的质量和方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规章制度,确保检测质量和方法准确可靠。

此外,检测人员也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4.产品标志和标识要求企业在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上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识,以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使用的安全性。

三、产品出厂前考核要求1.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基于多个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2.技术文件要求要求企业为每辆电动摩托车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确保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后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3.出厂产品样品要求企业每批量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两辆出厂样品,供检验及质量监测部门验收。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精)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精)
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 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在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 - 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
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 - 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信息。 - 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

方具有附件四要求的且有效受控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即认为符合要求。

所有的产品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应与实际的产品和生
产工艺相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制造、检验、
安装、调试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11*、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岗位来负责收集、识别和 管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9、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
活动都是非法的。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等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有了较大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和自律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竞争更加规范,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但摩托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没有有效解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一)申请新建摩托车企业的,在满足准入管理原有规定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新建独立法人的摩托车企业(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企业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其设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新建两轮摩托车企业还应当具备年产配套发动机30万台的生产能力,具备箱体、缸头、缸体等的机械加工及检测设备。

2.集团公司新建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当超过90万辆(以上传合格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并且: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7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16*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17*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33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34*
具备发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试验验证能力,能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久性试验及强检项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
35*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新产品开发任务书”应包括:产品总体描述、新产品效果图、总体构成、产品特点、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适法性对策、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投资和效益分析等。“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应明确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各业务的流程,产品所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活动、阶段确认、阶段验证、阶段评审、批产确认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部门、阶段接口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得到企业领导批准。
序号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36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 条件
摩托车生产考核 要求
生产准入基本条件
技术能力:具备摩托车研发、 设计、生产、检测等技术能 力
生产设施:具备摩托车生产 所需的厂房、设备、生产线 等
企业资质:具备摩托车生产 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等
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安全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如 摩托车安全标准等
技术研发: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如 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进等
生产准入环保要求
废气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气 处理设备,如催化转化器
噪音控制:符合国家噪音控 制标准,如GB1495-2002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 准,如国四排放标准
废水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水 处理设备,如沉淀池、生物
环保要求:符合环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要 求,具备环保设施和措施
安全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法 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设施
和措施
生产准入技术条件
生产设备:具备生产摩托车所需的设备, 如发动机、车架、轮胎等
生产工艺: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如焊接、 喷漆、装配等
质量控制: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 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
环境保护:具备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 废水处理等
生产考核环保要求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如国四排 放标准
噪音控制:摩托车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废气处理:废气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废水处理:废水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需妥善处理,达 到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如废气 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等
生产考核安全要求
设备安全: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本文将就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展开探讨。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生产准入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企业需要具备合法注册,拥有相关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并且遵守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保障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生产准入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电动车辆,其核心技术是电池和电机。

电动自行车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研发和生产电池和电机的能力,并且要求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此外,电动自行车企业还需要具备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除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外,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生产准入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场要求。

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要具备市场洞察力和创新能力,了解消费者需求并能够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此外,电动自行车企业还需要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以提供优质的购买和使用体验。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生产准入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环境要求。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工具,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企业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和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电动自行车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废弃电池回收和处理体系,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生产准入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电动自行车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电动自行车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产品的安全性测试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准入条件是保障电动自行车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电动自行车企业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具备市场洞察力和创新能力,符合环保要求,以及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能源危机的日益严峻,新能源车已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而要开始生产新能源车,首先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资质。

下面是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的详细介绍:
一、企业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可以生产纯电动汽车或者其他新能源汽车。

2.企业规模:具有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规模完善的生产建设、制造及检测系统。

3.技术实力:拥有核心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生产线设备等以确保新能源车的质量。

二、产品条件
1.产品类型: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HEV)、燃料电池车和增程式电动车等。

2.核心技术: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特点,具有坚实的技术基础。

3.质量标准:新能源车生产申请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三、生产条件
1.生产线:在新能源车生产资质审批中,需要明确车辆生产工艺流程及装配关键技术,建立完善的生产线。

2.车辆检测:应具备完善的汽车检测设施,并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产车辆应该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

3.环保设施:新能源车生产资质审批,需要公司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确保生产无污染无公害。

总的来说,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非常严格,对企业技术实力、规模、产线、质量标准、车辆检测、环保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仅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产品质量,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推动新能源车事业的健康发展。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摩托车是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是对其生产需要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下是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

1. 技术实力: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包括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2.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3. 安全标准: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确保生产的摩托车能够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 环保要求:摩托车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

5. 生产许可证: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规。

考核要求:1. 质量抽检: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配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 安全检测: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对生产的摩托车进行安全检测,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3. 环保验收:生产企业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行业评定:行业协会或组织会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和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总而言之,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对生产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证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到摩托车生产行业中。

此外,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诚信和责任意识。

对于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能,企业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承担三包责任,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企业伦理,坚持诚信经营,避免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条件要求(一)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二)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

二、准入申请2.1 申请资格•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未曾因生产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

•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2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准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相关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简历三、审批程序3.1 权责分配•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

•地方质检机构协助开展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2 审批流程•企业提交准入申请。

•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

•质检总局审批,发放准入证书。

四、准入监督4.1 监督内容•定期对准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跟踪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情况。

4.2 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吊销准入证书。

五、准入证书管理5.1 颁发准入证书由质检总局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5.2 变更企业如有重大变更,需重新申请准入。

六、附则6.1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经审批后实施。

以上为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及产品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2010年实施)G B/T 24158—2009(2009-06-25发布2010-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勇、赵静炜、赵丽娜、叶建军、姚湘江、贾爱萍、王业明、黄金权、陈明均、黄晓东、赵春明、王强等。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ISO 780:1997,EQV)GB/T 5359.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性能GB/T 535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尺寸(GB/T5359.3—1996,neq ISO 6725:1981)GB/T 535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轮车零部件名称GB/T 535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 5359.5—1996,neq ISO 6726:1988)GB/T 535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 5359.6—1996,ncq ISO 9132:1990)GB/T 535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尺寸GB/T 53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测定方法GB/T 53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537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GB/T 538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0405 控制电机型号命名方法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4023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023—2006,IEC/CISPR 12:2005,IDT)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5365—1994,eqv ISO 6727:1981)GB/T 1536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车零部件名称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ISO 3779:1983,MOD)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 1735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 1838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 kHz~30 MHz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2004,ISO 8713:2002,NEQ)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 2415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QC/T 67 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QC/T 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QC/T 792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及其控制器3 术语和定义GB/T 5359.2—5359.7、GB/T 15367和GB/T 19596中所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两轮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准入资质条件

两轮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准入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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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11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12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13*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14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15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19*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24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5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6*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27
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28*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零部件汇总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标准、紧固件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企业标准;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产品使用说明。
38
企业对自制件至少应制定下列工艺文件:
工艺流程图;
工序作业文件,内容包括:加工工件的工艺要求、装夹方法、加工步骤、操作要点、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合格基准等;
企业生产的每个车型产品均应制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受控,内容至少包括:检验项目、抽样方式和频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后处置等。
29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得到充分实施,相关质量记录应完整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检验作业指导书。
39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40*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41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4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
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
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16*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17*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33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34*
具备发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试验验证能力,能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久性试验及强检项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
35*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新产品开发任务书”应包括:产品总体描述、新产品效果图、总体构成、产品特点、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适法性对策、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投资和效益分析等。“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应明确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各业务的流程,产品所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活动、阶段确认、阶段验证、阶段评审、批产确认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部门、阶段接口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得到企业领导批准。
45*
企业除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过程检验设备外,还应具有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具体见附件五《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46*
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注:*号项为否决项。
21*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
●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
22*
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纪录应按规定保存。
23*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30
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工业设计、整车设计、发动机设计、电器设计、试制、试验和检测、标准、情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31
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设计开发成果等。
32*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能进行造型设计、整车匹配设计,能应用CAD/CAE进行设计分析计算,能够产生设计输出。
36
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形成相应的文件。
37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产品图纸(含部件图、组件图、零件图以及图样目录);
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20
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适用时应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阶段确认和批产确认,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43
企业应保存上述各阶段的验证和确认记录。
44
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品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确认的记录。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增加:1)电动机过载性能;2)绝缘性能; 3)能量消耗;4)防水试验】
6*
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检样车相一致。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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