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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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司改名流程及费用标准

河北省公司改名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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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核准规范及操作实务

企业名称核准规范及操作实务
第十 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 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登记注册 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 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企业名称的限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 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 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区划 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行政区划进行了 明确划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 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也做出了明确说明: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 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 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 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 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不能单独冠用市辖区作为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 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 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企业所起字号不能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 和误认。企业名称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企业 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 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 短句除外。在确定企业名称字号时,应考虑符合社会 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封建糟粕、格调 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核发会计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为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三、名称命名原则
1.企业名称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2.企业名称应当具有合法、公正、诚信、积极的含义,不得有欺骗性、误导性和诱骗性。

3.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害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4.企业名称应当遵循中国语言文字规范。

四、名称登记、变更和注销
1.企业名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企业名称的变更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未经许可,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名称。

4.企业已经注销并完成清算,可以在有关文件上加注“已注销”。

五、违规处理
1.企业名称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

2.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3.企业将企业名称违规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4.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调整。

河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河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冠“河北”字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依据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受理机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注册大厅)四、审批机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五、许可条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七、办理流程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企业名称登记岗申请人八、办理时限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预审核准结束开始申请网上申请是 否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部门名称:河北省工商局机关纪委地址:石家庄体育南大街316号(二)电话投诉:(0311)88636519(三)信函投诉部门名称:河北省工商局机关纪委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邮政编码:050021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暑期工作时间14:30-17:30)(三)乘车路线:公交世纪公园和石家庄市广电中心站下车步行3分钟即到。

十二、公开查询自核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内资企业核准登记)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包括内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冀工商字[2006]27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商字[2006]279号)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其名称冠以“河北”或“河北省”字样,而不冠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划名的,属于冠省名的范围(以下简称冠省名)。

第三条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及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后冠省行政区划的,也属于冠省名的范围。

第四条根据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企业冠省名应当报经省工商局核准。

未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各市、县(市、区)工商局不得核发冠省名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一)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二)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三)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四)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

第六条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4、名称核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由登记主管机关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的命名、保护企业名称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命名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不健康、不良名称。

2.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已经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军队等组织机构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与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或没有实质联系。

4.企业名称中的字、词应当标准规范、易于辨认,不得模糊,不得使用省略、口语化、繁体字等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语言文字。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不得使用拉丁字母、数字等非汉字字符。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和管理1.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等材料。

2.企业名称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名称注入企业名称库,作为后续管控的重要依据。

3.使用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在广告、宣传、合同等情况下使用企业名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名称作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名称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1.企业未经核准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企业未按规定主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违规处理。

3.企业名称在营销广告、合同等场合未真实使用或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1.本规定中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形式。

2.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注册时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企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在本地区进行企业注册的主体。

三、企业名称的要求3.1 命名规范1.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法规。

2.企业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字义,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或误导性的信息。

3.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雷同,以免误导消费者。

4.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政治敏感词汇或有悖和谐社会的内容。

3.2 命名原则1.企业名称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记忆,不宜使用过于复杂、晦涩的词语。

2.企业名称的语言应当规范,不得涉及粗俗、猥亵等内容。

3.企业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当符合企业实际经营范围。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4.1 名称预审1.企业注册前,应进行企业名称预审,确保名称符合规定。

2.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企业注册手续办理。

4.2 风险提示1.企业名称有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需在名称登记时进行提示并签署相关责任协议。

2.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名称,需进行审议,确保企业名称合规。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将做出以下处理:1.提出修改建议,限期整改。

2.如限期内不整改,将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3.情节严重者,将暂停企业注册资格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结束.。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命名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推动企业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以便严格规范企业命名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名称的合规、规范和有效运用,有效维护企业名称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优势。

一、名称的审定1.企业取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情形:(1)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违反社会主义制度,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过分歪曲或者丑化社会主义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邪教、封建迷信等;(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众利益;(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有宗教性质、性别性质;(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其他情况。

2.企业名称的变更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经公司注册局批准。

3.企业名称的审定应遵循合理、规范的原则,能够准确体现公司经营性质、规模、行业特点,不得模糊、混淆、歧义。

4.企业命名审定程序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法务部门对企业名称是否合规进行审查,认为可以的发表意见后,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5.企业名称申报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以充分保障审批时间。

二、名称使用规定1.企业名称在使用时,应当在公司注册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公司名称标牌,使之清晰易辨认。

2.企业在商务合同、营业执照、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全称,不得以其他名称使用。

3.企业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方式使用或者公布公司名称。

4.企业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名称进行年检,确保公司名称的合规使用。

5.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随意更改、增加、减少公司名称的字号和标识。

三、企业名称权益保护1.公司名称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员工应当共同保护公司名称权益,不得有损公司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8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篇.doc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篇.doc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冀市监函〔2019〕72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在总结前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自9月30日起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通过登录河北省名称自主申报系统(:8007/netself),根据系统提示申报办理名称自主申报。

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办理登记时,即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办理。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文书制定下发前,各级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并经确认予以保留后,根据申请业务类别,分别向申请人发放《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附件2)、《市场主体名称变更预先登记告知书》(附件3),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相关告知书一并存入登记档案。

名称预先登记和名称变更预先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预先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优化登记流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要举措,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冀市监办〔2019〕56号)的工作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人员保障、抓好统筹协调,确保取消名称预先核准许可事项相关工作落地落实。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冀工商[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工商〔2009〕3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二○○九年三月十八日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申请人在其所在地申请办理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减少企业运行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

第三条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是指经省局授权,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对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通过内网将申请材料信息和受理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网上核准后,由受理审查机关直接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名称核准方式。

第四条申请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就近到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省局通过内网实施远程核准,也可以到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由省工商局直接核准。

第五条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分为:(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冀市监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北”字样。

二、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

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三、放宽冠“河北”企业名称行政区划表述。

适应企业名称个性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的前后顺序,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表述为“河北”或“(河北)”。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事项调整限制。

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的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经股东(投资人)申请,可以变更住所、登记机关、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五、放宽农村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降低企业名称登记门槛,对于在农村从事新能源、生态旅游、特色农业、农业科技及民族文化等产业的,申请冠“河北”名称企业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

六、允许特殊功能区作为行政区划后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以作为行政区划的后缀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但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七、放宽省级企业集团名称使用条件。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进行如下规范和规定:
第一条公司名称的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登记。

第二条公司名称的登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德、民族感情等敏感词汇。

2.真实性原则:公司名称应真实反映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法律地位等,不得采用虚假、夸大、误导等方式进行宣传。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名称应与已有的公司名称相区别,不得与已有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以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第三条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公司注册申请人应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公司名称申请登记书,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审批登记:相关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予登记,并颁发公司登记证书。

3.公示公告:登记机构应依法公示发布已注册公司名称,供公众查询和核实。

第四条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责任和处罚:
1.对于违反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登记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撤销公司名称或者给予处罚。

2.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对于恶意注册、滥用公司名称等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范文,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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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06]2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冀工商字[2006]279号)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其名称冠以“河北”或“河北省”字样,而不冠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划名的,属于冠省名的范围(以下简称冠省名)。

第三条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及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后
冠省行政区划的,也属于冠省名的范围。

第四条根据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企业冠省名应当报经省工商局核准。

未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各市、县(市、区)工商局不得核发冠省名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二)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
(三)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
(四)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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