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的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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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贯彻对接新《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甘肃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11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严格、科学、便民、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本);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个人收集制作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 投融资中心赵越业务专用仅限业务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 1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 2 -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重要性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为了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并保护生态环境,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要求。

一、环境影响公示的目的与意义环境影响公示是指在环评项目的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通过向公众公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EIA)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民主参与:环境影响公示的核心在于向公众提供项目信息,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会,使公众能够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同时通过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来完善评估报告,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2. 保护公众权益:环境影响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等信息,从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众通过了解项目信息和参与评估过程,可以提前预防和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3. 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环节的存在意味着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通过公示环节获得的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决策。

二、环境影响公示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评项目中重要的文件之一。

公示环节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评价结果和主要结论等。

同时,也应公开报告的评审过程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2. 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告应当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征收意见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和产能等基本信息,以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和噪声等影响,从而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3. 其他相关信息: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告外,环境影响公示还应当公开相关的专家论证会议的纪要、项目评审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信息和反馈意见等,以便公众全面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环保评[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沪环保管〔2008〕475号)同时作废。

2013年6月1日起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工作应符合本通知规定。

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5月7日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为规范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公众参与的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会同该项目环评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第六条【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

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

报审表 修正版 (1)

报审表   修正版 (1)

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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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
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

一次性告知单(样表)

一次性告知单(样表)

承诺时限:
作日的“受理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审核(①作出拟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同时在市 环保局网站进行不予批准的公告;②作出拟审批的决定,须现场 核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的有关规定,在区环保局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审批前公示”,) →审批(“审批前公示”结束后,召开局环保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 议,会议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批复意见)。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不收费
表三:
名称 事项名称::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1、建设单位环评报批申请; 2、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3、带专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需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行业主 管部门预审意见); 4、发改委备案文件; 5、规划选址手续;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文件; 7、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环保机构初审意见(盖章)。 1. 属于区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属于《大观区环保局负责审 批市级工业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2.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3. 符合属地规划和产业导向; 4.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规定; 5. 符合其他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区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一次性告知表
表一:
名称 事项名称:
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政策依据: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1、建设单位环评报批申请 2、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 4、《营业执照》复印件(老企业) 5、 发改委备案文件 6、 规划选址手续或房产证复印件 7、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公众参与资料 9、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环保机构初审意见(盖章) 1. 属于区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属于《大观区环保局负责审 批市级工业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2.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3. 符合属地规划和产业导向; 4. 符合其他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保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公众参与第三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位于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敏感区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相一致,即与环评确定的评价范围相一致,并且涵盖项目的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粉尘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一节公示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示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七)省环保厅有关审批处室的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范本)

有限公司及其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范本)文件编号:【编号】ZSWD2023A0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阶段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讯,为此,现将有限公司 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二、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根据调查,目前,项目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见下表:表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表2 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保护目标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情况根据分析,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情况如下:表3污染治理措施一览表经过预测分析,在采取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的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四、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选址基本符合《 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只要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施,切实做到“三同时”,加强环培管理,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可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及总量控制要求,因此。

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的方式和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示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公众认为必要时,在项目审批前可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索取环评补充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征求公众意见范围主要为项目拟建址周围区域内的居民、单位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1)公众对于本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2) 公众对于本项目从环保角度考虑是否认可:(3)公众就本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4)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可通过向公示指定联系方式发送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发表对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2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建设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第三条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审查、审批。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由本厅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并提交。

编制机关报送审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规划环评审查申请文件;(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版)。

第五条本厅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由规划环评主管处室作退件处理并出具退件函。

第六条经初步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审查要求的,应报分管厅领导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已按照《指南》要求,将《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因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因此未删减),于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8日在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的网站进行了公示。

二、我公司递交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文本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三、我公司递交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文本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四、报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单位(签章):。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定西市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要求,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履行部门职能(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政治方向、战略定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等,充分利用局党组会、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集中学习机会,推动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心、走深、走实,力求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落实领导班子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局党组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依法治市工作任务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三)科学谋划工作思路。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普法责任清单(2021年)》《2021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等,保障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前瞻性、连续性和科学性,促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在行政处罚、建设项目审批、重大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重大事项上,严格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党组会、局务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决定事项全部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1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容卫生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容卫生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信息主要内容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开本信息。

我局已尽力确保信息资料准确,但对于本信息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时的准确性或恰当性,并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陈述、申述、保证或担保。

一、项目名称:中穗广场(暂定名)二、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浦东新区源深路1号地块,基地东至源深路、南至浦东大道、西至现状住宅、北至昌邑路三、建设单位: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四、评价机构: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五、受理日期:2010年9月26日六、信息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公开文本)(链接)中穗广场(暂定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公开版本)建设单位: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评价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1 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中穗广场(暂定名)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

(3)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浦东新区源深路1号地块,基地东至源深路、南至浦东大道、西至现状住宅、北至昌邑路。

(4)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为340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4283平方米;分为住宅和商业办公两部分,其中住宅用地面积为2321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803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731平方米,建筑内容为3幢24~26F的高层住宅楼、地下会所、地下停车库及其他配套公建等,绿化率35%;商业办公部分用地面积为954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3819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265平方米,建筑内容为1幢24F的办公楼及地下停车库等,绿化率20%。

(5)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约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

2 工程分析(1)废水本项目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车库冲洗水,由住宅、会所、办公及配套等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547t/d,平均水质为CODCr<300mg/L,NH3-N<40mg/L,SS<350mg/L;游泳池排水为23t/d,平均水质为CODCr<50mg/L,SS<100mg/L;地下车库冲洗水量为45t/d,平均水质为石油类<100mg/L,SS<500mg/L。

环保窗口办事指南

环保窗口办事指南

环保窗口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四、办理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原件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份。

六、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环节:经办人员根据《办事指南》,对申报材料的形式进行初审。

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福州市马尾区环保局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福州市马尾区环保局受理承诺单”,并告知办理承诺时限。

受理后,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福州市马尾区环保局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报件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的明确的审批意见。

受理公示、技术评估、拟审批公示等特殊环节,按相关要求实施。

、特殊环节:()受理公示环节:经办人员于事项受理后,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对项目环评文件等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时限为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号第一条)()技术评估环节:在受理公示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估,包含现场踏勘和召开技术审查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拟审批公示环节:经办人员拟作出审核意见之前,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对项目进行拟审批公示,公示时限为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1概述泰和医院二期工程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529号周南中学新校区对面,二期建设用地面积为37996.68m2,总建筑面积为178167.53m2,主要建设有病房楼、办公科研综合楼、培训+值班宿舍、康复楼(一)、康复楼(二)。

总投资为3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将新增934张病床。

本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项目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公示。

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公开内容及日期为了增加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发布环境信息公告,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项目与环评单位签订合同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本项目于2018年8月2日在湖南省环保管家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首次公示时间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

2.2公开方式2.2.1网络本项目选择于2018年8月2日在湖南省环保管家上进行公示,该网站了解的人相对较多,属于湖南人民政府网的管理平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公示网址为https:///eia/gongshi/373.html;公示截图如下:图1网上公示截图2.2.2公众意见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对项目拟建场址附近的单位、居民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调查结果可知,附近居民及企业均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3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公示内容及时限本项目于2019年6月5日在湖南环评与排污许可信息网上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以及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示。

同时于2019年6月11日及2019年6月13日进行了报纸公示,并提供了查阅纸质书的地址及公众意见表及征求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示期间并无收到反对意见。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满足《办法》要求。

3.2公示方式3.2.1网络本次网络公示选取的是湖南环评与排污许可信息网,于2019年6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该网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及公众认可性,是可行的,且该网站专门进行湖南的环评项目及排污许可相关的公示,符合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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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的告知事项
1、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 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受理信息。
2、受理信息公示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信息发布起 10 个 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信息发布起 5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环境影响 形式 评价机构
公示 时间
公众参与 情况说明
新增电子元 崇明区 上 海 环 境 影 上海达恩 2019-05-29 建设单位
器件生产线 城桥镇 赛 滨 响 报 告 贝拉环境 ~2019-06-04 按照国家
项目
滨洪路 特 种 表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 (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1-69696753。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 1501 号区行政服务中 心 40 号环保局窗口收(邮编:202150)。请在信封上注明:对 XXX (建 设项目)的意见。 4、信息公开后,我局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 以采纳或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5、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 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 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发展
和上海市
501 号 电 子
有限公司
有关要求
元器
开展建设
件有
项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众
限公
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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