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的告知事项
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前期、施工、验收等阶段,通过各种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建设项目公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信息;(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建设项目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七条建设项目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或者公告栏;(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平台进行公示;(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建设项目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公示期限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公示期限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确定。
(一)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条建设项目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公众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贯彻对接新《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甘肃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11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严格、科学、便民、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本);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环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
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将受理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项目位置:佛山市xx区(具体地址另行公告)建设单位: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建设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二、评价内容本次申请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建设活动对周边自然环境(土地、水体、气候、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2.建设活动对周边环境质量(水质、大气质量、噪音等)的影响;3.建设活动对周边人居环境(居民生活、交通状况等)的影响;4.建设活动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影响。
三、评价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如下:1.申请受理:本公告发布后,建设单位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审查受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在指定时间内受理;3.启动评价:经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将由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启动评价程序,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价;4.公示听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将对报告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5.编制报告:根据公示及听证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将综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6.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将报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和批准。
四、意见反馈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期为30天,请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联系邮箱:xxx五、信息公开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将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佛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通告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通告尊敬的各位市民: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大家的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现就我市X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通告如下:一、项目概况XXXX项目是位于本市XX地区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涉及XXX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约XXX亿元。
为充分了解该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我市委托XXX机构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二、公示时间和地点自公示之日起,公示时间为XX天,公示地点为本市XX区环保局大厅。
公示时间内,市民可前往公示地点查看相关资料。
三、公示内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市民可通过查阅这些资料,了解该项目可能对空气、水体、土壤、噪音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市民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市环保局。
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与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相符,具体问题和建议须理性合理,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我市环保局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处理。
五、信息公开为进一步提高公示透明度,公示期间,本市环保局将相关公示资料以及意见反馈情况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方便更多市民了解和关注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六、法律保护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公示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阻碍公示等行为,我市环保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感谢与信任我市非常重视广大市民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通过公示机制,我们希望与市民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而努力。
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与信任!让我们携手保护环境,共创美好未来!注:本公告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公示通告格式发布,便于市民阅读和理解。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6月4日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为了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并保护生态环境,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要求。
一、环境影响公示的目的与意义环境影响公示是指在环评项目的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通过向公众公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EIA)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民主参与:环境影响公示的核心在于向公众提供项目信息,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会,使公众能够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同时通过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来完善评估报告,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2. 保护公众权益:环境影响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等信息,从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众通过了解项目信息和参与评估过程,可以提前预防和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3. 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环节的存在意味着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通过公示环节获得的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决策。
二、环境影响公示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评项目中重要的文件之一。
公示环节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评价结果和主要结论等。
同时,也应公开报告的评审过程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2. 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告应当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征收意见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和产能等基本信息,以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和噪声等影响,从而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3. 其他相关信息: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告外,环境影响公示还应当公开相关的专家论证会议的纪要、项目评审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信息和反馈意见等,以便公众全面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
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尊敬的广大公众:为了提升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_____计划建设一所新的医院。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该医院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_____医院建设项目建设地点:_____建设内容:本项目拟建设一所综合性医院,包括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行政后勤楼等建筑,设置病床_____张,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_____联系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地址:_____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评价单位:_____联系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地址:_____电子邮箱:_____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1、准备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
2、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3、报告书编制阶段: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主要工作内容:1、对项目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价。
2、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
3、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1、您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2、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3、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4、您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
5、您对本项目环境管理和监测方面的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穗环[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环〔2014〕34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透明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3月20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09〕1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保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公众参与第三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位于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敏感区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相一致,即与环评确定的评价范围相一致,并且涵盖项目的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粉尘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一节公示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示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七)省环保厅有关审批处室的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已按照《指南》要求,将《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因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因此未删减),于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8日在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的网站进行了公示。
二、我公司递交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文本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三、我公司递交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文本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四、报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单位(签章):。
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范本一、公示目的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透明度,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性质等基本信息;2.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3. 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方式和途径;6. 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途径;7. 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公示方式1. 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公示信息;2. 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公示栏,公布相关信息;3. 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公示信息;4. 其他合适的公示方式。
四、公示时间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进行第一次公示;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修改后,进行第二次公示;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进行第三次公示。
五、公示反馈1.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2.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3.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实施;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建设项目公示工作的进行。
七、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3. 违反本公示制度,干扰、阻碍建设项目公示工作的进行的,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建设项目立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项目立项是指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决策、审批、实施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全过程。
建设项目立项是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关于土地管理的专门法律,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土地征收、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征收:第四十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2)土地使用: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对建设项目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对建设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投标: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举措,其中之一就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众进行公开。
本文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进行说明。
首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决策过程,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避免一些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得以落地,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多有力的支持。
其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包括评价报告、公众意见和相关决策。
评价报告是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的文书,包括概述、项目背景、评价范围、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防治措施等内容。
公众意见是指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结果提出的疑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形式表达。
相关决策包括项目审批、批复和备案等决策结果,对项目的开展和实施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第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媒体、公告栏等多种形式。
政府网站是最常用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单位应将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进行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参与讨论。
媒体是另外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通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公告栏则是将评价报告、公众意见和相关决策实体公示的地方,可以让附近居民和利益相关方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
最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还需要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疑问和举报。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来推动项目的合规和改进。
此外,建设单位还应主动公开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一、修订背景与过程二、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环境评价四、关于竣工验收五、关于应急预案一、修订背景与过程1.1、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面;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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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 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受理信息。
2、受理信息公示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信息发布起 10 个 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信息发布起 5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
环境影 项目名 建设 建设 环评 响
称 地点 单位 形式 评价机 构
公示 时间
公众参 与情况 说明
上海中 远海运 重工有
上海 环 境
2019-05- 建设单
中远 影 响 上海市 10
位按照
海运 报 告 环境保 ~2019-05 国家和
限公司 环保技
重工 表 有限
护事业 -16 发展有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 (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1-69696753。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 1501 号区行政服务中 心 71 号环保局窗口收(邮编:202150)。请在信封上注明:对 XXX (建 设项目)的意见。 4、信息公开后,我局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 以采纳或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5、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 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 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上海市 有关要
改项目Biblioteka 公司限公司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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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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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环保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公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