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偿新闻的措施
有偿新闻 法规制度
有偿新闻法规制度
近年来,有偿新闻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规范有偿新闻的
行为,我国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
个人,在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支付报酬等方式对被报道对象进行利益
输送,或者违反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偿报道,都是违法的行为。
其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任
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利用新闻信息服务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和传播。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将有偿新闻信息和
非新闻信息严格区分,不得传播有偿新闻信息。
此外,还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
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刊播
和评论的活动。
总之,有偿新闻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各类法规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十分重要,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偿新闻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新闻媒体的声誉。
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
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
有偿不闻
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有偿不闻的实质是新闻敲诈。有偿不闻分为三类:
一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接受或变相接受了被监督方的贿赂,就对他们的问题不闻不问,不予报道。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被动受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繁峙矿难中记者受贿事件。二是借舆论监督之名,索要赞助、强拉广告、推销报刊。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主动出击。
三是借舆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敛钱聚财。这已经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这里面以聘用和假冒记者居多。产生的根源
1.局部新闻从业人员理想信念不坚决,缺乏社会责任感。 2,办报办刊理念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3.对采访活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防范和治理
有偿不闻是新闻战线的腐败行为,它严重腐蚀新闻队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基层正常工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有偿不闻从根本上进行治理。
1,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2.严格队伍管理,严肃宣传纪律,标准舆论监督行为。
3.加强行业自律和媒体他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有偿新闻
定义:有偿新闻是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缺乏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播送、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表现形式:
1、接受劳务费等红包、有价证券、礼品,获取各类消费、好处,如餐饮、旅游、入学、住房和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论有偿新闻的道德与法律审视
越来越多蛉 金 钱黔灞憋,托握不住自己的操守,出现了 “ 有偿新 闻”这种产物。
有偿新闻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它把新闻刊播权完全 当成 了一种用金钱作衡量的自由交换和让渡的权利,谁给钱,就可 ’ 随卞疗翻对如何有效遏制有偿新闻进行了一些探讨. 以为准刊播 “ 新闻” 。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收受 了金钱和物质, 从而 影响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 泡制出大量的“ 低俗新闻”“ 、 文 L 词j 苷键 新闻工作 有偿新 者; 闻:道德 惩机制: :奖 新闻法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 多极化趋势 日益 明显的今天,整个世界变 化垃圾” “ 、 虚假广告” 败坏了新闻工作的职业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 。 得越来越纷繁复杂。作为客观世界与现实生活的记录者和反映者的 职业形象。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对媒体的报道有了不信任感。并且 媒体传播也呈现出超时空和全球化的趋势。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 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舆论工具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代社会的 三、如何制止有偿新闻 . 影响力}益增大,被誉为看不见的 “ _ ] 第四权力” 而随着媒体传播这 既然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他的现实的原因,那么要从根本上有效 种舆论监督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同时,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杜绝有偿新闻,一方面要从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入手;另一方 和道德要求也越柬越高。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新闻的 面进行新闻立法,努力完善新闻法制建设,从而从根本上堵住有偿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浅析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
刘晓U201117073 新闻1102班
浅析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
摘要:在我国,有偿新闻问题非常严重,随便翻开报纸,有偿新闻随处可见。不仅我国,世界各国都有类
似的情况,有偿新闻已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本文旨在研究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并提出相
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有偿新闻、伦理规范、“新快报”事件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当代,媒体在公众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拥有强大的力
量和资源,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媒体的影响。但媒体也是一柄“双刃剑”,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加剧,许多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逐渐浮现,其中之一就是我
们所说的有偿新闻问题。在伦理道德失范的情况下,传统的道德底线遭遇严重挑战。如何更
好地规范媒体行为,杜绝有偿新闻问题,也是新闻传媒领域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课题。
有偿新闻报道是我国新闻界的顽症,也是痼疾。20世界80年代,媒体开始启动“事业
单位、企业化运作”的市场化改革,有偿新闻在我国潜滋暗长,一直发展到今天,有愈演愈
烈之势。逐渐由个人行为演变为集体行为,长期存在着采编人员或新闻机构与被采访者圈钱
交易的某些行为,媒体与记者的形象被逐渐侵蚀,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防火、防盗、防记
者”的说法。
世界各国都为禁止“有偿新闻”做出过明文规定,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中宣部
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措施,对有偿新闻禁了又禁。1993年5月上旬,中共
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媒介和记者个人均不得接受报道地区或单位的金钱(或实
物)奖励。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在北京联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正文:
----------------------------------------------------------------------------------------------------------------------------------------------------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
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15日中宣发[1997]2号)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有偿新闻
摘要:媒体的高度发达,使信息传播无孔不入,舆论宣传的巨大力量使媒体成为普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报纸、广播、电视中,严重损坏了主流媒体代表社会良知、追求客观公正的诚信形象,从法律角度来说,还经常构成对广大受众的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权益的侵害。 关键词:本文来自: 骆驼论文有偿新闻 社会监督 新闻自律 一、有偿新闻的定义 有偿新闻,就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或者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它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因为隐匿和扣押新闻很有可能就是变相的在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二、有偿新闻的成因 1、从思想根源上分析。被封口的记者之所以忘记了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神圣职责,不是一时冲动,更不是偶然发生。一是受贪图享乐奢侈生活方式的思想严重影响。一些思想自制力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经受不住形形色色灯红酒绿的考验,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以钱权交易满足私欲。二是受拜金主义影响严重。当金钱至上的观念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新闻单位时,受错误价值观念的诱惑,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的利义观出现了变异,开始以手中的报道权寻求获取额外的金钱和物质利益。而那些社会影响小、传播范围有限的新闻机构为了生存,便片面地强调抓创收,把新闻事业当作单纯的经济经营活动,把自己手中的话语权作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换的筹码,一心钻进钱眼里,沦为“黑记者” 、“不良媒体”。 2、从文化根源上分析。有偿新闻是一种腐败,也是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较量,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如果腐败呈现出流行化的趋势,除了体制层面的原因外,还获得了一种文化潜在的支撑。当前笑贫不笑娼的思潮在社会上仍有市场,有的媒体从业人员以金钱来衡量自身价值,有
多管齐下抵制“有偿新闻”
摘 要: 在 当今 的新 闻传播 过程 中, 存在 “ 有偿 新 闻”是 不争的事 实。“ 有偿新 闻”严 重背 离了法律 与社会道德 , 抵 制这种 行为 必须 多管 齐下 , 仅 靠社会 单一群体 的力量是 无法实 现的 。同时 , 也应 意识到 改变不是一朝 一 夕就可 以完 成的 , 要 对过程 有耐心 , 对 结果有信心 , 坚定信 念抵 制 “ 有偿新 闻” 。 关键词 : “ 有偿新 闻”; 新 闻腐败 ; 社会舆论监督 ; 职业道德准则 ; 业 内监督 组织 ; 新 闻工作 者
一
、
位间 的竞争 。“ 没 有永远 的朋 友 , 只有永远 的利 益”这一 法则 在新 闻行 业同样适用 。抵 制 “ 有偿新 闻”可 以充分利用 这种 竞争, 使媒体与媒 体间形成监 督模式 , 为遏制 “ 有偿新 闻”现 象的发生提供有力保障。 但 媒体 相互监督也应 防止 因有 意打压竞争 媒体造成 的捏 造、 谎报现象, 防范恶意攻击造成新闻行业秩序混乱等负面影响。 四、 加 强社 会舆 论 监 督 在我 国 , 新 闻媒体 作为党 和政府 的喉 舌 , 一 直具有很 高的 地 位和威信 力。通过新 闻媒体传播 出来的 “ 有偿新 闻”使人 更容易相信 和接受 , 会对人 民群众 的利 益造成损 害。因此 , “ 有 偿新 闻 ”的 “ 受 害者 ”—— 群众 , 更应对新 闻媒体加 以监督 , 坚决抵制 “ 有偿新 闻”的不正之风 。 首 先 ,《 中 国新 闻工 作者 职业 道德 准则 》不仅 应该 被新 闻从业 者牢记 , 也应被社会公众 了解 , 使其认识到 “ 有偿新 闻” 的危 害性 , 方便新 闻消费者更好地进行监督 。 其次 , 媒体 自身也应设立监督热线 、 在线 监督 等监督渠道 , 方便社会公众反 映问题 、 进行监督 。 早在2 O 世纪9 0 年代 , 《 人民 日报 》《 北京 日报 》《 辽 宁 日报 》 《 吉林 日报 》等多家报纸都 曾在头版刊登过禁止 “ 有偿新 闻” 、 欢迎各界监督 的公告。1 9 9 7 年, 中宣部 、 广 电部 、 新 闻出版署和 全国记协联合成立 了举报中心 ,3 g 间收到投诉举报近1 8 0 O f  ̄。 由此可见 , 加 大社会公众 监督 力度是控制 “ 有偿新闻” 的重要 手段 , 应坚定不移地深化这一举措 , 推 进治理 “ 有偿新 闻”问题。 五、 严 格区分 “ 有偿新闻”与媒体经营创收 有一种 观点认为 ,“ 有偿新 闻是 市场经济带来 的结果 , 这 是错误 的。实际上 , 有偿新 闻恰恰是违 背了市场经济原则的” 。
有偿新闻规定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宣发[1997]2号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浅谈有偿新闻的危害与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和等多种形式的媒介类型,在宣传贯彻党的政策方针、表达民情、教育群众和舆论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在推进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我国新闻界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虚假新闻”、“不良广告”、“低俗之风”和“有偿新闻”盛行,这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新闻界自身地广泛关注。其中“有偿新闻”的蔓延最为广泛,影响也最为恶劣。
一、“有偿新闻”的集中表现
按照《新闻学大辞典》的解释,“有偿新闻”指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费用。
实际上,“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主体不仅有新闻机构还包括新闻记者和其他新闻从业人员,不但依照版面、播出时间和录制费用收费,还有其他表现和手法。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和索要钱物。这也就是常说的“红包新闻”,你给红包我发新闻,不给红包不发新闻;红包多报道多,红包少报道少。新闻报道不是依据事件本身的“新闻点”,而取决了是否出钱和出钱多少。
2、利用兼职名义获取报酬。记者兼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顾问、策划顾问等,帮助企事业“制造新闻事件”并负责报道宣传,从中领取“工资”。
3、利用新闻拉赞助、广告,增发行量。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不分。以新闻开路、打基础,以赞助、广告和发行量为目的,新闻报道沦为经营获利的工具。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
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
动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按照中宣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将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
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个别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我们怎样禁止有偿新闻
我们怎样禁止有偿新闻
方家良;王镛
【期刊名称】《新闻实践》
【年(卷),期】1991(000)007
【摘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出版物不准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准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牟取私利的规定,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可谓切中时弊。近几年来,搞有偿新闻是一个普遍现象,作为中共重庆市委机关报的重庆日报也不例外。去年9月我们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指示精神,再次明确宣布,严禁有偿新闻,并且围绕这个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上制止了有偿新闻。首先,我们从廉政教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方家良;王镛
【作者单位】重庆日报社;重庆日报;社长;原总编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
【相关文献】
1.试论禁止有偿新闻 [J], 潘伟胜
2.禁止有偿新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J], 周苏;胡少石
3.禁止有偿新闻应纳入法制轨道 [J], 宁静波
4.中国记协举行座谈会强调禁止有偿新闻要常抓不懈 [J],
5.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公布禁止有偿新闻和禁止买卖书号刊号举报电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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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纪字[1995]2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5.11
【实施日期】1995.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
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纪字〔1995〕267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已经中纪委、中宣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大力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新闻队伍建设,禁止“有偿新闻”是关系到确保广播电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肃执纪。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广播电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有偿不闻”现象解析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媒介产业化进程的深入,假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媒介管理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通知、意见来进行遏制,但效果甚微。本文试图从有偿不闻这种行为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其危害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治理之道。
关键词:有偿不闻新闻腐败
有偿不闻概述
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以公开曝光或编发内参为名,换取当事人的财务或利益,然后不写或不发新闻或内参。简言之就是以不发新闻的形式换取利益的行为。
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也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介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表现。近年来,随着媒介市场化程度的深入,有偿不闻作为媒介对外寻租现象的重要表现,在形式上发生了许多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媒介由被动变为主动,由消极变为积极。消极的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接受了被监督方的贿赂,因而对应该监督的问题不予报道。在现代社会,其典型形式是封口费,收受好处的记者和媒体集体失声。这类有偿不闻,媒体和记者都处于被动地位,但最终的结果是拿了人家的好处,该报道的没有报道。
积极的有偿不闻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媒介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一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获取利益,媒介开始主动出击,索取利益。积极的有偿不闻也分为两类:1.隐性的有偿不闻。这类有偿不闻经常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行不法之实。表现为强拉广告、索要赞助费、强行推销报刊等。这类行为隐蔽性极强,属于周瑜打黄盖型的,即使引起怀疑遭到查处,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上的证据而不了了之。2.显性的有偿不闻。这类有偿不闻不仅手段恶劣,而且行为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表现为借舆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这类行为极尽猖狂之能事,性质恶劣,属于严重违法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实施法律制裁。
杜绝有偿新闻 提高媒体亲和力
支 撑读 图时代走 向成熟 的在重 要 因
素是 空 前 繁 荣 的影 视 业 和 卡 通 业 。 着 新 随
熟 , 为真正意义上 的头脑产业 。 成 然而 , 我
们 不 禁要 质 疑 , 当我 们 的思 维 方 式 变得 越 来 越 流 水线 化 , 来 越 直 观 化 , 们 对 于 越 我 语 言 和 文 字 的 敏感 力 会 否 减 弱 ? 而 失 去 从
嚣 器
懿 豁
学 子 论 文 选 登
杜绝有偿新闻 提高媒体亲和力
■宋春 波
【 摘要 】 有偿新 闻是一 些不正之 风在新 闻工作者 中的反 映, 它不仅违背 了新 闻的基 本原 则, 而且严重损 害 了我 国新 闻事业的声誉 。 本文通过说明有偿新 闻的有 害性 以及新 闻亲和 力的作 用 , 提醒 广大新 闻从业人 员要杜绝有偿新 闻, 出受众喜 闻乐见 的具有 亲 写
非正常手段获取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 这
取 金钱 的手 段 , 闻工 作 者 从 被 报 道 对 象 新 那 里索 取 费用 及 好 处 ; 是 有 偿 新 闻 的变 三 种— — 有 偿 不 闻 , 新 闻 从 业 人 员 在 新 闻 即
与提倡新闻亲和力的社会主流背道而驰 。
一
、
有 偿 新 闻 的表 现 形 式
媒体 的崛起与普及 , 人们可以迅速接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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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偿新闻的措施
在一系列治理措施中,新闻单位的市场化改革和新闻事业的法制建设是最为重要的。通过市场化改革,让新闻单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加强市场的竞争,才会让更多的新闻企业有积极性去打击有偿新闻的行为。同时,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福利和待遇,让他们不必通过有偿新闻的额外收入来维持生计。
同时,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新闻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尽快制订并颁布《新闻法》,无疑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新闻法》既保护了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进行监督的有效武器。除了新闻法之外,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新闻法完善有关的规定,司法部门也要制订比较完备的关于有偿新闻的司法解释。在对有偿新闻的依法打击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新闻单位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不同责任,既不能让新闻单位承担应该属于记者个人的责任,也不能因为具有司法治理途径,而放弃新闻单位内部对编辑、记者队伍的治理。
适当减少对新闻报道舆论导向的要求,至少不让坚持舆论导向作为比衡量新闻单位经济收入重要得多的指标,也是一个治理有偿新闻的重要步骤,尽管它的作用是间接的,但却是持久的。
在推动市场化改革和司法建设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新闻单位内部对编辑记者队伍的制度建设。这需要制订一系列稿件奖惩制度,在这方面,这样做一是让认真写报道的人能够获得至少不低于从事有偿
新闻的报偿,二是通过奖惩制度衡量稿件质量,减少刊登或播出有偿新闻的可能性。
同时也不能忽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建设。但是这种建设绝不是喊几句口号,或者制订一个行为准则就能够实现的。西方大多数主流媒体或者没有成文的行为准则,或者仅有篇幅很少的最基本规范。重要的是,职业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制度的完善——即新闻单位的市场化改革、新闻法制建设、以及新闻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加上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和人们信誉制度的建立,有偿新闻的发生和扩散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