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特别推荐:浙江国税解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八大问题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调整[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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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调整[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往往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等特点,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还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近几年来,由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问题日益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进一步加强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转让定价的源头管控。
必须遵循4项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何为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由此可见,独立交易原则强调必须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进行交易各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
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由此可见,公告强调的第二条原则是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行为,能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的其他全部相关证明资料。
该原则在16号公告第三条也得到体现。
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通知【标 签】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外﹝2001﹞117号【发文日期】2001-09-14【实施时间】2001-09-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是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和对其实施有效税务管理的基础。
鉴于在200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漏报、错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较普遍,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及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凡参加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列入本次调查的范围。
二、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历年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等。
详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及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
三、调查要求:(1)加强领导。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纳税人跨国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资料,这是建立、健全反避税信息系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题调查工作,克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工作。
为确保企业填报《调查表》的质量,各级税务部门事前要做好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工作,特别是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的分类、关联交易额的确定等应作明确的说明,避免2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普遍出现的不报、漏报、错报等情况的再次发生。
(3)加强审核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资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疑问较大的要下户核实,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0-3-17【打印】【关闭】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支出问题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
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八种特殊事项发票处理的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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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但无法取得发票, 此项支出可否 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 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 为而发生的, 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企业可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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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特殊事项发票处理的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 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 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 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 位提供确认证明。 二、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 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 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 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 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 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 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 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 据。 三、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 票?
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和出口业务。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境外企业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我国企业需要向这些外国公司支付外汇佣金。
随着出口增长,对外付佣额也快速地增长,本文着重对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剖析,提出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一、佣金的概念和种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在现实的贸易中根据不同的特征,佣金可以大致分为证券交易佣金、销售佣金及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三种,证券交易佣金和销售佣金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并且执行上也比较到位,所以我们重点讨论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及相关的问题。
外贸进出口公司或进外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故此在对外贸易中,更多的表现在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二、对外支付佣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佣金属于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国税部门出具对外支付证明,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控管理,因此少数企业将支付境外的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款项以佣金的名义支付,产生了涉税风险。
因。
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副本

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副本1. 简介对外支付是指企业向境外或外国公司、个人支付款项的行为。
在进行对外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本文将介绍与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对外支付的税务义务在进行对外支付时,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税务义务,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
以下是企业在对外支付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企业所得税:对外支付款项可能被视为企业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对外支付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跨境支付税务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跨境支付税务申报义务,如填报《跨境支付电子信息表》等。
3. 解决方案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对外支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3.1 遵守税务法规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国家的税务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
可以通过咨询税务专家或就税务问题进行培训,确保企业在对外支付时遵守相关法规。
3.2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以降低对外支付过程中的税务负担。
例如,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合理安排企业的对外支付时间和金额,寻找合规的税务减免政策等。
3.3 跟踪税法变化税法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需要及时跟踪税法的变化,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措施。
可以通过订阅税务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参与税务交流活动,深入了解税法变化对企业对外支付的影响,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4. 结论对外支付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在对外支付过程中合法合规。
通过遵守税务法规、采取税务筹划措施和跟踪税法变化,企业可以更好地处理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
注意: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的税务问题解决方案,并不能代替具体的税务咨询。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律师。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7-9 中国会计网《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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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特别推荐:浙江国税解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
支付费用八大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浙江国税纳税指南宣传专刊2015年10月总第148期
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省局在总局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把握政策、规范操作,本期专刊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相关问题作专题解答。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境外关联支付费用交易情况(特别重要)、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相关分析、企业如何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法,等等。
问题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