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保密法》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密法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保密法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密法律法规,以规范个人和组织在信息传递和利用中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密法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一、保密义务的含义与范围保密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承担的对特定信息的保密责任。
保密义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安全和利益所必需保密的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保护自身商业利益而需要保密的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私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的主体与标准保密义务的主体涵盖个人、法人和公民组织等。
个人在受聘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工作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法人和公民组织在享受保密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保密责任的主动性、保密内容的明确性、保密手段的安全性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处罚。
三、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对于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保密法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分为民事违约和刑事违约两种形式。
民事违约主要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罚,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刑事违约涉及保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反,将对违约人进行刑事追责,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四、保密法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在保密法的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保密法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保密手段的更新换代速度快,如何通过立法手段跟上信息技术的步伐,形成切实可行的保密机制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保密法律的执行和监管也面临一定难度,如何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密法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安排。
个人、组织及法律机构都需要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的法律职责与义务
保密法的法律职责与义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密法律,规定了个人和机构的保密职责与义务。
本文将以保密法的法律职责与义务为主题,分析和探讨在保密法律框架下个人和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人的保密职责与义务作为个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承担着保守秘密的职责与义务。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隐私保护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每个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获取、使用或泄露个人的私人信息。
个人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审慎选择,避免将敏感信息泄露给不可信赖的个人或机构。
2. 保密工作涉及的义务对于从事特定行业或担任特定职位的个人,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对所知悉的商业或政府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研发成果、技术文档、客户名单等。
个人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该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3. 保密责任的违反与法律后果个人若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商业秘密或他人个人隐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个人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名誉损害、信用失信等法律后果。
因此,个人应当明确自己的保密职责和义务,谨慎处理相关信息,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机构的保密职责与义务除了个人外,机构也有着特定的保密职责与义务。
1. 机构内部保密制度的建立为了保证商业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保密政策和流程,规范员工对商业机密的管理和使用。
机构还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2. 组织保密工作的实施和监管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或保密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保密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机构的商业机密。
3. 加强对保密责任和义务的监督与执行机构对员工执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
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
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
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
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新保密法内容
新保密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在生活中,保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法律,因此,保密法对相关人员也有一定的责任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到你们。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三章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科技、国防、外交、文化等领域的重要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密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条国家实行保密制度,建立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制,保密工作实行事先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建立保密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原则,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措施,坚决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保密工作必须与加强依法治国、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相结合。
国家保密工作的开展要坚决抵制和打击各类非法活动,组织和个人要依法配合保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划定第七条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机关、共青团中央、全国性政党、武装力量、国家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国家经济、科学技术、外交、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机关、组织之间制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公开信息。
第八条国家秘密按照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组织、个人知悉的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法保守。
第三章保密工作的制度保障第九条国家建立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保密机关和保密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各级保密委员会的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保密计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核定、变更、撤销、解密。
第十二条组织、个人对国家秘密的知悉和取得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密工作的责任第十三条国家保密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秘密工作的职责,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指依法确定的应当保守的事项。
第四条国家秘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泄密事件,保护国家秘密安全;(二)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提高国家秘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加强对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二)国家秘密的确定和解密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明确标准,确保合法、合情、合理、合度;(三)国家保密事务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原则和依法负责原则;(四)国家保密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接受监督;(五)国家保密工作应当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保密工作应当把握信息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特点,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加强对保密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形成、确定和解密第七条国家秘密的形成、确定和解密,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秘密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形成,决策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重要会议的记录、资料等,依法享有国家秘密的保护。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范围和期限,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应当依法定期”检查保密。
没有保密必要的,应当及时解密。
...第十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法所称的国家秘密工作人员,包括国家保密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的保密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最新条款释义
《保密法》最新条款释义
引言
本文旨在对最新修订的《保密法》条款进行释义,为读者提供
对该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条款释义
第一条 - 保密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密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款,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律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 -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
该条款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该条款,国家秘密包括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 - 保密审查制度
本条款详细介绍了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该条款,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未经保密审查批准的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处理、使用和传递。
第四条 - 保密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密责任。
根据该条款,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 泄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责任
本条款详细阐述了泄露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泄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对《保密法》最新条款的释义,我们对该法律的内容和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
大家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密法》新规定阐释
《保密法》新规定阐释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保密法》新规定的重要性和影响。
《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工作的基本法律,对维护国家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近的修订使该法更加贴近时代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个人、组织和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规定概述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新规定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增加了一些关键领域的涵盖,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2. 保密责任的加强:新规定明确了个人、组织和国家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的有效实施。
3. 保密审查的加强:新规定增加了对重要领域和关键项目的保密审查要求,加强对技术、科研和商业机密的保护,以防止泄密和知识产权侵犯。
4. 保密教育的普及:新规定强调了保密教育的重要性,增加了对各个层级和人群开展保密培训的要求,提高了保密意识和能力。
影响和挑战《保密法》新规定的实施将产生以下影响和面临以下挑战:1. 提高了国家秘密保护能力:新规定的加强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秘密的保护能力,有效预防和打击泄密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 加强了个人和组织的保密责任:新规定对个人和组织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要求,促使他们加强保密意识和行为规范,从而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3. 加大了保密工作的成本和压力:新规定的要求可能增加了企业和组织在保密工作上的成本和压力,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确保合规。
4. 需要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新规定对保密教育的要求提升了对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要求,需要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
结论《保密法》新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各个层级和人群都应加强对新规定的宣传和理解,积极落实保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密,国家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201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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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泄密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保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着重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保密部门的责任追究。
(一)明确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大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攻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二)明确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者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
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四)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保密行政管理行为,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