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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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发表时间:2018-07-30T11:52:02.6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中作者:王继慧[导读]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区 100081)摘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

关键词:生态修复;完善措施;立法措施;法律责任一、生态修复概述与生态修复相似的概念有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改建和生态改良等。

虽然这些概念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别,但都包含了“恢复和发展”的意思,即恢复受到干扰或者损害的生态系统,使其可持续发展并为人类长久持续开发利用。

焦居仁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停止人为干扰,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规律演替,通过其休养生息的漫长过程,使生态系统向自然状态演化[ ]。

吴鹏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 ]综合理解,我认为,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破坏,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恢复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在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组织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基础上,辅以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良性帮助,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并且生态受益者、损害者要对生态保护者、受损者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

由此可得出,生态修复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多元的。

环境污染犯罪视角的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研究——以1479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环境污染犯罪视角的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研究——以1479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65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5 2021问题的提出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1]。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出台,我国环境污染类刑事诉讼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大提升,甚至逐渐常态化。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物性质鉴定及数量认定关系着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因此,科学、客观、准确地界定涉案物质属性对环境案件审环境污染犯罪视角的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研究——以1479份裁判文书为样本*Empirical Study on the Judicial Trial of Pollutant Properties Identif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Analyzing Samples Based on 1479 Judgment Documents■文/吴超越 原野 张成 赵泽华 张后虎摘 要 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污染物的性质是法院认清案件事实并实施公正判决的前提。

本文总结了2012—2018年一共1479起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对案件的基础信息、污染物性质、鉴定的主客体、鉴定意见形成与使用以及刑法适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案发地域不均衡、涉案污染物种类繁多、鉴定主体杂乱、属性判断依据争议大等特征。

为此,结合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评估技术文件,探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中污染物性质鉴定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鉴定程序、判定依据、法律适用等难题,以推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体系和污染物性质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作为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那么,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吧!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一、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

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同时在对环境污染行为举证中,对生产行为和客观上存在的人身或者环境恶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格外困难,举证时我们常常发现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了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待证明课题,并且很多是其他学科中就现有的研究水平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答案的证明问题。

因此也无法在审判中以明确证据出现来认定被告人应负法律责任。

另外,理想的环境品质的设、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涉及科技水平的衡量标准。

在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出台之前,环境决策者的决策难免会有偏差。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的科技标准等直接影响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家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急速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得到了迅猛提升,各种生产机械和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大自然在人类面前似乎变得柔弱了很多,人类运用科技能力能够对自然进行各种破坏和掠夺。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生产原料和场所,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都采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砍伐树木等方式对自然进行掠夺并且丝毫没有修复的意图。

同时,为了经济利益和效率,各国普遍将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料和垃圾不加任何处理的排入自然中,形成了全球性的严重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迅速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

化学工业尤其是有机合成化学工业生产了大量的化学品,人工摄取的化学品的种类与日俱增,而其中不少是有毒、有害及难以降解的生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进入环境,在环境中扩散、迁移、累积转化,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或在特定气候条件下造成危害,最终损害体健康,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犯罪研究论文_1

环境犯罪研究论文_1

环境犯罪研究论文摘要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现况,结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法规条例,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和惩罚方式两个方面进行了一些论述及思考。

本文在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的论述及思考后,认为:应该加大、加宽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的范围,运用刑事法律制裁这个强有力的手段去遏制社会上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变相的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从而使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为我国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好保障。

本文在对环境犯罪的惩罚方式的论述及思考后,认为:应该针对目前的国情、社会氛围,以及公民的环保意识,充分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规定类似“责令恢复环境”的刑罚手段,使那些因为过失导致环境犯罪或主观恶意性不大,并且主观认罪态度又好的犯罪人能用自己的劳动恢复自己破坏的环境。

结论: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借鉴“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加大刑事法律制裁来保护和我们密切相关的环境。

其中加宽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并且在惩罚的方式上以剥夺犯罪人自由及罚金和责令犯罪人恢复环境的形式相结合将是目前环境保护的一种效率较高的方式。

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土地利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出现了大量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给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于刑事制裁,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有效的遏制环境形式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有力地打击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可是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虽然早已经存在了,但是把它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很多方面和内容还值得完善和商讨,现通过该文,对环境犯罪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论述。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战略,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实现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旨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和有效惩处。

通过该机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执法理念、部门协作等多方面的原因,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执法理念滞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倾向,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3. 部门协作不顺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协作不畅的问题,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效率。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提升执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确保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顺利实施。

3.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合作,提高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效率。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之定位与选择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之定位与选择
研 究 的 重 点 。 这 一 种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思 路 要 求 工 业 发
展 和 环境 保护 是 两个 互 相 促 进 的循 环 经 济 体 系 : 一 方面 , 建 立一种 工 业 循 环 发 展 的经 济 体 系 。这 一 体 系 的要 求 是统 一规 划 , 然后 分步 实施 发 展方 案 , 通 过
动, 最 大程度 上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的协 调 发
展; 另一 方 面 , 建 立 生 态 环境 安 全 的循 环 保 护 体 系 。
例如 , 在 水 资源 利用 上 建 立 适 应 中 原 经济 区社 会 发
展要 求 的节 水型 和 防 污 型 的水 资 源 使 用 制 度 , 通 过 严格 的法 律保 护 体 系 、 详 尽 的社 会 政 策 法 规 以及 协
参 与 的推 动 下 , 解 决 水 资 源 利用 方 面 的效 率 低 下 和 水污 染事 故严 重 等 问题 , 使水 环 境 恶 化 的趋 势 基 本
得到 遏制 。
参考文献 :
思路 , 建 立 自己 的产业 循环 体 系 、 城 市基 础设 施 体 系
以及 生态 环境 安 全 的法 律 保 障体 系。后 者 即是本 文
其后 是 由环境 行 政 法 附属 刑 法 的形 式 来 调 整 , 最 后 发展 到包 括环 境刑 法 在 内 的多 元 化 调 整 阶段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 在 刑法 分则 第 六章 “ 妨 害社会 管 理 秩 序罪 ” 中专设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节 , 设定 了
胡 雁 云
( 华 北 水 利 水 电学 院 环 境 与 资 源 犯 罪 研 究 中心 ,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6)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关系分析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关系分析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关系分析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年轻人本应该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然而,一些青少年卷入犯罪的行为却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引发了学者和社会关注者对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思考和探索。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

即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展产生影响,同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也会对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的反馈作用。

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的稳定与与否对青少年的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研究发现,家庭中缺乏父母的监督、教育和关爱,缺乏良好的家庭沟通,以及暴力家庭等因素都与青少年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家庭环境的不健全和不和谐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增加呈正相关。

其次,学校环境也对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学校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于青少年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一些研究发现,学校环境中存在的欺凌、偏见、暴力和教育资源的不均等等问题都会导致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和消极行为的产生,进而引发犯罪行为。

而良好的学校环境、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师的积极影响则可以起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作用。

再次,社会文化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展。

社会文化对个体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产生着塑造作用。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竞争压力、物质至上和缺乏信任等文化现象,加上社交媒体的普及使用,使青少年容易受到物质诱惑和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从而增加犯罪行为的风险。

此外,社会对于追求刺激和冒险的文化认同,也使得部分青少年崇尚冒险和违法行为,从而进一步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社会的资源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经济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公正、社会的腐败以及执法力度的不足等问题都会导致青少年对社会秩序的怀疑和失望,从而给犯罪提供了土壤。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为中心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为中心

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汉兴(1990—),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17BFX07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项目“预防性刑法立法问题研究”(2018BS114)。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处罚单纯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对象。

[1](p645)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338条的罪名从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争论。

[2](p98)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法益结论,并最终影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

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指导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实践,是当下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及成因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严重污染环境”代替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性要件,由此导致了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口袋化”、解释标准“抽象化”以及犯罪边界“模糊化”等司法困境。

究其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

虽然生态法益论和人类法益论均尝试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提供解释方案,力图勾勒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但是两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作者:黄英壮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依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结合强制性的法律惩治措施,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再受到破坏,逐渐好转。

本文凭借作者自身的工作经验,结合国际性的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对我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措施提出了部分探讨性意见。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完善措施一、前言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科学技术、物质条件已经到达了较高的水平,但这却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代价,使得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想要妥善的解决环境问题,单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的作用的,必须还要有管束性、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对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惩治作用。

二、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议(一)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扩大保护范围客观来讲,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所触及的范围还不够广,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但其覆盖面积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使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可以进一步的扩大。

所以,应当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国际环境的未来趋势进行综合考虑,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并增加一些未曾设立过的环境犯罪罪名,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或地面沉降罪、非法引进境生物导致生态破坏罪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罪等等,以此使环境刑法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二)增设危险犯在最近几年的时间以内,我国环境刑法受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刑法立法的影响,在部分的思想观念上开始转变,比如在想方设法保护当前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开始加大了对环境及后代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刑法逐渐的在向国际靠拢。

不过,对于危险犯这一罪名,我国环境刑法却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增设与规定,要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真正走上可持续的道路,环境刑法就必须在此方面做出改变。

我们客观的站在环境犯罪的角度上来说,只要有环境犯罪的行为开始发生,那么就将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破坏可能是现实的,也有可能是潜在的,但不论如何它对我们的生态环境系统是会产生危害的。

环境法益保护的刑法检视及立法完善——基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视角

环境法益保护的刑法检视及立法完善——基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视角
有 学 者认 为 , 污染 环 境 犯 罪 的 客 体 是 环 境 权 和环 境 生 态 安 全 , 坏 自然 破
范 , 种权 利只能是 空洞的。” 我 国宪法第 2 这 { 6条第 1 也明确规定 : 款 “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但 至今 , 并没有将“ 环境权”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提上修宪的议事 日程 在缺乏“ 环 境 权 ” 宪 法 法 定化 这 一 基点 下 , 境 权 的保 护 犹 如 空 中 楼 阁 。 次 , 的 环 再 环 境 生 态 安 全 或 利 益 也 不 是保 护 法 益 。 染 、 坏 自然 环 境 的 行 为 必然 侵 污 破 犯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 , 括环境 公共安全 、 包 公共福利 、 公共权利等 , 至 于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则不具有必 然性。因此 , 环境刑 法的法益应 当是环境公共利益。 而. J 然 从我 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来看 , 我同刑法 没有把 环境利益 , 特别是生态利益纳入 自己 的保护范围 , 由此可见, 环境公共利益并不是 目前我 国环境刑法 的保护
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 ,而单位环境犯罪 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 比例。 尽管如此 , 单位环境犯罪并没有 得到有效 的控制。环境 刑事立法 的滞 后 、 无法可依 、 良法可依 已成为 无 环境刑法低效运作的主要 原因。单位环境犯罪学界已有论及 , 虽概念 的界定尚有分歧 ,但对其触犯环境刑法侵害环境法益的本质属性学界 早已达成共识 。笔者认 为 : 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 、 单 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 关 、团体 为谋 取 本 单 位 利 益 而 违 反 国 家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所 实 施 的破 坏 生 态环境或 自然资源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文将以单位环 境犯罪为研究视角 , 针对环境 法益 刑法保 护的不足 , 对环境刑事法益 的 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1环 境 法益 刑 法 保 护 中存 在 的 问题 . 环境 日益恶化 、 资源 日趋稀缺 的问题 已逐渐 突出。节约资源 , 保护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也随着国家政策 的鼓励 和推行开 始广为接受 : 然而 , 环境法益的法律保 护 , 特别是最为直 接的刑法保护领域 , 环境法 益被“ 人身和财产” 两大传统 法益“ 包容 ” 私化” 环境法 益缺乏独立 和“ , 和应有的保护已是 目前刑法面临的突 问题。 11 . 环境法益缺乏应有的独立保护 法益是指法所保护 的利益 , 刑法上的法益即刑 法所保护 的利益 。 众 所周知 , 国《 我 刑法》 第二条 明确 规定了刑法 的任 务 , 用刑罚 同一 切 即“ 犯罪行为作斗争 , 以保卫 国家安全 , 保卫人 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 和社 会主 义制度 , 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 , 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 产 , 护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 保 民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护 社 会 秩 序 、 维 经 济秩序 , 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尽管这一条概括周全而 , 详尽 , 对象从 国家 、 集体再到个人 , 国家安全 、 从 社会主 义制度再到个人 各项权利 ,但最终落脚点无疑是通过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得 以实现刑 法“ 惩罚犯罪 、 保护人 民” 目的 , 的 刑法是 “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毫 “ 的, 无疑问, 刑法保护的人身和财产两 大法益 是与《 宪法》 第三十 三条“ 国家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和第 十三条“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 公 等 涉及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权利 条款一脉相承的。 19 9 7年《 刑法》 在第六章 “ 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妨 中设立 了“ 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 。学界一般认 为这 一次类 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法益 , 但 对于这一环境法益的具体 内容 , 却存在 以下 不同的认识 : 一类观点认 第 为 ,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 犯的是传统法益 即人 身 、 破 财产法益 ; 二类 第 观点 认 为 , 坏 环境 资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是 环 境 权 或 生态 利 益 ; 破 如有 学 者 认 为 。环境 刑 法 的法 益 是 环 境 刑 法 规 范 所 保 护 的为 环 境 犯 罪 所 侵 害 的 人 们 共 同 享 有 的 生 态利 益 , 即环 境 法 益 。l 三类 观 点 认 为 , 坏 环 境 资 I l 第 破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法 益 是 多 重 的 , 包 括 传 统 法 益 , 包 括 环 境 法益 。 如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践 中真正 因为监管失职造 成严重后果 被追究刑事 责任 的十 分 困难 。根据 《 刑法》 4 8条的规定 , 第 0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 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 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 重不负 责任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 重后果 的行为 。由此可见 ,环境 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不限于环保部 门 的工作人员。为此我认为 ,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还应包括
201 老 区建设 0 2 1
L 0 Q A uJ S E H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 问题研究
●杨 秋 林
【 提
要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 ,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 国政 治生活 中的头等大事 , 但是我们一些地方的环境监
管部门滥用职权 , 法不严 , 执 使得环境资源的破坏 日益严重, 加大对环境监管人 员的法律责任的立法 已成为我 国当前 和今后 一段 时期立法的主要 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主体问题 的研究 , 出对该犯罪主体 的范围予 提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的 土 地 、 矿产 、 林业 、 农业 、 水利 行 政 主 管
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2 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 的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 ) 3 各级公安 、 交通 、 铁路、 民航 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根据各 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其 他 有 关 主 管部 门在 各 3 自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大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监 督 管 理 。
3 《 污 染 防治 法》 .水 的规 定

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的研究作者:苑立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环境违法现象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这一现况,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刑法规定的典型环境犯罪,基于理性层面对其若干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研究。

这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析了该罪的若干问题,并简要阐述了作者对于该罪立法执行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严格责任;认定;处罚原则一一、引言地球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各种高科技的同时,也给地球带来了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人们不要以盲目的乐观或者悲观的态度来面对这种情况。

正是因为如此,针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活环境和当今社会层出不穷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可见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目的我国重大污染事故罪立法目的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二是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三、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内地环境刑事法律不完善中国香港有一套颇为完整的环境刑事法律惩处环境犯罪,小至很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到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都是刑事污染罪行,都规定在环保法例中。

虽然说大陆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通过修改而比较完整;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只是对于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罪加以处罚,轻微的污染环境事件不在刑法管辖范围。

所以说两地环境刑法覆盖了主要的污染类型,但是香港的环境刑法在预防污染的范围上比中国内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只管制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要广泛得多。

由此可见,我国内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不够完整的。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安 阳师范学 院学报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立 法 价 值 研 究
侯 帅
( 郑州大学 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0 ) 5 0 0
[ 要] 摘 环境刑事立法 中的危 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 了环境 污染 和破坏 行为 , 环境 、 对 财产造成 了间接危 害 , 对公众 或 生命与健康构成 了威 胁 , 并可 能造成更严重 的后果 。之所 以要在 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 的危 险犯 , 是因为其具 有三个 方 面的立法价值 , 这三方 面分别为 : 从环境刑法 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 , 从环境刑法 的体系完善为角度 , 和从环境 刑法 的 功能增强为 角度 。环境犯罪侵犯 的客体 因其重 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 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 险犯还有 助 于对环境刑 法中过失犯局 限性之 弥补 。并且 , 对环境刑法 的功能是一种极大 的增强 。 [ 关键词 ] 环境 犯罪 ; 危险犯 ; 立法价值 Nhomakorabea、
以环 境刑 法保 护 的客 体特 征 为角 度
犯罪的客体特征密切相关。然而 , 环境犯罪的客
体一 直 是 饱 受 争 论 的话 题 。主 要 观 点 有 以下 几 种 :. 境 资 源保 护 管 理 制 度 说 。有 些 学 者认 为 1环
破 坏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的客 体是 国家 对 环境 资源 保 护 的管 理 制度 。该种 观点 主要 是从 国家对 环境 资
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 当前最为关心的生存
问题 之一 。刑 法作 为 保 护 各 种社 会 关 系 的“ 后 最 防线 ” 在 保 护 环 境 时 也 应 当发 挥 自身 特 殊 的 积 ,
极作用。当今 , 很多 国家都把环境犯罪危 险犯 的 理论设想变为了现实。那么 , 环境犯罪危 险犯在 刑法中的设立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价值何在? 是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有充分理由采纳 这 种 立法 例 ?笔 者将从 以下三 个方 面 阐述在 我 国

环境犯罪立案管辖探究

环境犯罪立案管辖探究

件 数 ( 起)
注: 各 项 数 据 均 是 笔 者 搜 集 整 理 而 成 .目前 相 关 数 据
冲突、 司法公正 、 专业 需 求等 问题 , 我 们应 当 以完善环 境犯 罪刑事 程序 启 动机 制 、 建 立更 加健
全 的 立案 管辖 模 式 以及 培 养 专 业性 的 司法 工作 人 员等 方 法 来进 行 积极 有 效 的应 对 . 以更好 地 发挥 刑 事 法律在 环 境保 护 方 面的作 用 。
映 水 污 染 的有 1 0万 件 , 大 气 污染 的 2 6万 件 , 固 体 废 物污 染 的有 1 . 5万 件 , 噪声 污染 的有 2 4 . 3万 件, 反 映“ 三产” 等 其 他 污染 的 3 . 3万 件 。 据我 国 环境统计 公报显示 。 2 0 1 0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废 气 中 二 氧化 硫排 放量 2 1 8 5 . 1万 吨 , 全 国 废 水 排 放 总 量 6 1 7 . 3亿 吨 , 比上 年 增 加 4 . 7 %. 全 国工 业 固体 废 物产生量 2 4 . 1 亿吨 , 比上 年增 加 1 8 . 1 %。 与 之 相 对应的是 2 0 1 0年 , 环 境 污染 治 理 投 资 为 6 6 5 4 . 2 亿元 , 比上 年 增 加 4 7 %. 占当 年 G D P的 1 . 6 7 %。 从 这些 统计 数据 中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环 境 污染 治
4 5
环 境犯 罪立 案 管辖探 究
表一 :
2 00 5 2 0o 6 20 0 7 20 08 2 0 09 2 01 0
题进行探讨 , 并 拟 提 出 一 些 建 设 性 的意 见 和 建 议。
当 年作
出环 境 行 政处 罚 决 定 9 3 2 6 5 9 2 4 0 4 l 0 1 3 2 5 8 9 8 2 0 7 8 7 8 8 1 1 6 8 2 0 的 案件 数( 起) 当 年受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特殊性分析1.1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带来高消费,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严重,生活污染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比重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二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高于城市,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国家不得不采取强行关闭“十五小”等作法来扭转劣势。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受到限制等。

1.2社会人文因素层面的原因。

一是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

二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

三是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困难得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1.3环境问题自身层面的特殊性。

与国外相比,环境问题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一直较受重视并得到较有效的防治,与一些发达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基本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我国则比大多数国家严重得多,特别是近年来这个差距更为明显。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学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模式,不能只重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予以同等的或更多的关注。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原则研究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原则研究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原则研究[摘要]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遵循四个原则:明确性原则、协调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环境危险犯的明确性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险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这决定了环境犯罪危险犯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环境危险犯的协调性原则包含与环境系统的协调性、与相关环境法的协调还有与相关犯罪的协调三个方面的内容。

谦抑性原则是指在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中要对构成要件各个要素的内容明确化以防止入罪过宽;正确选择环境危险犯的类型;并在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设置中充分考虑谦抑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环境是指环境立法要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均衡、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有短期发展效率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原则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由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特殊性质所决定,增设环境危险犯对完善环境刑法的体系、增强环境刑法的功能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设立环境危险犯有重要的立法价值。

把设立环境危险犯从理论构想转化为实际立法,不可或缺的一步就是明确环境危险犯的立法原则。

环境危险犯因为其自身特殊原因,只有在立法中遵循相应的原则,才能符合符合正义、公平的原则,才可以发挥环境刑法的积极作用。

一、明确性原则环境危险犯的明确性主要指环境危险客观方面的明确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险内容等方面的明确。

危险行为的明确性决定着危险犯的可操作性,而“危险”内容则与前两者一起决定着罪与非罪的内容,并且与谦抑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关系密切。

首先,危险犯要求有导致危险的行为,因为危险状态由危险行为引起,危害行为是原因,危险状态是后果,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属性,其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可能属于危险状态。

立法实践中,环境危险犯一般是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要求有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危害行为,这也是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表现。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主要集中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大部分以“空白罪状+叙明罪状”的方法描述构成要件的内容。

浅谈以环境设计预防犯罪

浅谈以环境设计预防犯罪

浅谈以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侯 妍(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摘要:介绍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概念及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了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主要内涵。

通过国内的实际案例分析,总结出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法,重点探讨对几种环境要素的设计方面来防止犯罪。

关键词:以环境设计防止犯罪;可防卫空间;犯罪1.CPTED的概念及发展及现状1.1环境设计防治犯罪的定义从字面意义就能理解,以环境设计来防止犯罪就是通过环境的改变来降低犯罪率。

 这方面研究的重点是, 环境的哪些设计特征可以促使居民能自觉地对居住环境进行非正式控制与防卫,促进社会往,藉此降低罪率,提高安全感。

简称“CPTED”,即Crime prevention though Enviromental Design.[1]1.2“CPTED”发展现状1.2.1国内发展现状纵观中外城市的发展历史,城市犯罪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的一大顽疾。

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数字,全世界城市暴力行为在过去20年中每年增长3~5%。

特别是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的数量上升,使社会治安问题迅速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城市生活节奏开始加快, 社会空间分异现象开始出现,传统的以单位为主体的邻里社区开始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冷漠的高档社区和混乱的低收入社区,进一步恶化了社会的治安环境。

,城市犯罪问题成为了我们必须控制的迫切任务。

(1)城市公共绿地需求大,绿地建设发展迅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聚集加剧,人们对改善居住环境有了更迫切的需要。

生活水平提高的城市居民有了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开始追求在公共绿地中休息放松以及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而且公共绿地并不仅是城市居民放松休闲的场所,它还起着更多正面的作用。

它是社区居民交往的场所,是社交的纽带,也是打造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

同时,公共绿地在美化环境和提高城市土地价值的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绿地是现代城市安全防灾疏散的空间载体,承担着城市卫士的角色。

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法环 境资 源犯 罪 的 犯 罪 主体 仅 限 于 自然 人 , 新 刑 法
规定 单位 也 可 以成 为 该类犯 罪 的 主体 。在 司法 实践
应行 为 刑事 责任 时无 法可 依 。造成 这一 现象 的原 因 在于 人们 当时缺 乏 环境 保 护 意 识 , 从 而对 于 环 境 犯 罪 的规 定过 于粗 糙 , 零 星 的 几 个 条 文散 见 于不 同 的 章节 , 缺 乏 系统性 。
处罚 单位 , 对 单位 判处 罚金 , 从 而抑 制单 位 因经济 利
这 一 阶段 以 1 9 9 7年 新 《 刑 法 》的颁 布 为 起 点 。
新《 刑法》 在 分 则 第 六 章 以专 节 的形 式 对 破 坏 环 境
资源 的犯 罪进 行 了规 定 , 实 现 了 环境 资 源 犯 罪 立 法 模 式 上 的突破 , 川 在对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的行 为 追 究 刑 事责 任 时可 以直 接依 据 相 关 法 条 予 以处 罚 , 不 必 再 比照其 他 犯罪 进行 惩 治 , 这是 我 国环 境 资 源 刑 事 立 法 的重 大 进展 。该 节共 9个 条 文 , 包括 1 4种 罪 名 。
规定 了有 关刑 事 处罚 的条 款 。这些 条款 采用 的 是立 法类 推 形式 , 缺乏 具体 的法 定 刑 , 需 要 比照刑 法 的有 关规 定 处罚 , 有 的 甚 至 只规 定 了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条款 , 具 有更 强 的操作 性 , 使 其 调整 范 围和 旧刑法 相
改 革开 放 以来 , 我 国非 常 重视 环境 保护 工作 , 相 继 制定 了一 系列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法 律 法 规 , 其 中包
括不 少 刑事 法律 的规 定 。从 我 国环 境保 护 刑事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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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现 阶段环境 犯 罪 立法 的保 护 范 围逐 渐扩 护 的态度
展, 除现行刑法 中破坏环境 资源保 护罪共设立 1 5 环境 侵 害具 有 附带 价值 性 的特 征 , 使 得 环 境 个罪名, 加 上 其他 章节 的环境 犯 罪条 款及 规定 , 但 侵 害 行 为是 一种 “ 可 容 许 性 的危 险 ” 行为 , 环 境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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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的根 本 利 益 。 因此 , 人 类发 展 的很 长 一 段 时 更 的灾难 性 , 某 些危 害 环境 生 态功 能 的环境 犯 罪 , 期 内, 牺 牲 环 境 来 发 展 经 济是 一种 合 理 合 法 的行 可 以会产 生毁 灭性 的后 果 , 因此 , 严 格 责任 的 酌采 为, 而对 环 境 危 害 行 为 引起 重视 并在 法 律 上 加 以 与传 统 的“ 无过 错 即无 犯罪 ” 相悖; 再如 , 环境 犯 罪
规 制 。这 种 立 法指 导 思 想不 利 于 对环 境 的保 护 , 现状 , 必须 切 实发 挥 刑 事处 罚在 打 击环 境 犯 罪 中
也 有 悖于环境 刑 法保 护环境 法益 的根本 目的。
( 二) 环境 犯罪 的立 法保 护 范 围过 窄
的“ 利器 ” 作用 。 ( 四) 地方保 护 主义对 环境 犯罪 采取 包庇 、 保
制裁 环境犯 罪 、 保 护环 境 的作 用 。

的两次重 大事故 的 l 3年 间 已经 发 生 1 1件 环 境 “ 大 事” , 而 受刑 事处 罚 的仅 一次 。 虽 然环 保 部 门 年年 报 显 示 , 公 司销售 收入 2 0 9 . 5 6亿 元 , 净 利润 高
达3 5 . 4 1 亿元, 行政 和 刑事处 罚 总金额 还不 过其 利
责任理 论在 适 用环 境犯 罪这 一特 殊 复杂 的犯 罪 类 比较 而 言 ,刑 事 惩 处 的 范 围和 力 度 显 然 是 不 够 型 时会 出现 诸 多缺 陷 与不足 , 很 难发 挥 其 应 有 的 的。 如据 媒体 统 计发 现 , 紫金 矿 业 至 2 0 1 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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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山 职业技 术 学 院学 报 二。 二二年 第 胡 晓华 我 国 环境 犯 罪问 题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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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环 境 犯 罪 问题 研 究
胡 晓 华
( 鄂 东高等 教育研 究所 ,湖 北 黄州 4 3 8 0 0 0 )
摘 要 :本 文 分 析 了 当前 我 国环 境犯 罪 的刑 法 规 制 方 面 的不 足 ,为 实现 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 可持 续 发展 ,一 定 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些重 大 的环境 污染 犯 罪存在 一定 程度 上 量
环境 的法律保 护 。我 国的生 态环境 犯 罪立 法起 步 刑偏 轻 的 问题 , 特 别 是单 位 犯罪 的很 少 追 究单 位
较晚, 直到 1 9 9 7年 3月 1 4日第八 届全 国人 大五 次 的刑 事责任 , 即使 追 究 , 对单 位判处 的罚金 数额 也 会 议 修订 的《 刑 法》 才 明确 了对 生 态环境 犯 罪 的处 较 低 , 使 得 一些 单 位 和 个 人 觉得 守 法成 本 高 、 违 罚, 之 后 又通 过 刑 法修 正案 的方 式对 生态 环境 犯 法成本低 , 滋长 了对 环境 法律 的漠 视心 理 , 加大 了 罪 的刑 法 规 制进 行 进 一 步 完善u 。但 传 统 的刑事 环境 执 法 的 困难 。 与我 国极 为严 峻 的环境状 况 相
树立预防与保护的立法理念 ,加 大对环境犯 罪者的制裁力度 ,扩 大对危害环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键 词 : 立 法 ;环 境 犯 罪 ;刑 法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4 . 3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J L 0 8 — 0 0 2 7( 2 0 1 3 )0 3 — 0 0 4 4 — 0 3
随着 经 济 和 人 口的增 长 , 世界 各 国生 态 环境 化等行 为 , 根据 现有 刑法规 定也 难 以进 行追 究 。
问题 日趋 严 重 , 环 境 污染 和 生 态破 坏 的现 象 已成
( 三) 刑 罚惩 戒力 度不够

为一 个 重大社 会 问题 , 因此 , 各 国都 加 强 了对 生 态
总体 来 说 , 罪 名 过少 , 遗 漏 情形 较 为 明 显 , 如 对 于 害 行为 的社 会价 值 性体现 在很 多危 害行 为具 有促
不合理 甚 至掠 夺性 利用 土地 , 造 成土地 盐 碱 化 、 沙 进 经济发 展 的积 极 意义 , 这一点, 符 合 了人 类生 存
作者简介 : 胡晓华 ( 1 9 6 1 一) , 女, 鄂东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研究方向 : 高教研究
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方 面 给 予 了千万 元 的经 济 罚 款 , 但根 据 紫金矿 业 2 0 0 9 的不足

( 一) 立 法指导 思想滞 后
主 要表 现 在 认识 不够 与 时俱进 , 过 于 注 重对 润 的 1 %。违 法成 本过 低 这 也 是 导 致 了紫金 矿 业 环 境 犯 罪侵害 人 身 、 财 产 法益 的保 护 , 忽视 了对环 屡 屡 犯错 的 重要 症 结之 一_ 2 。在 这 样 的 司法 背 景 境利 益、 生 态利 益 的保 护 。对 于那 些未 造 成 人身 下 , 不仅 企 业不 用承 担“ 足 够 威胁 ” 的经 济 负担 , 企 和 财 产 侵 害 的行 为 , 环境 刑 法 往 往难 以对 其进 行 业 的利 益 既得者 也 没有“ 牢狱 之 灾” 。 要 改变这 种
规制, 也是到 了现代环境 问题非常严重 , 已经影响 大 多具有潜伏性 , 危害结果可能在很 久的将来才 了人 类 的生存 发展 时才 出现 的 事情 。 正是 大部 分 能显 露 出来 , 少 则 几年 , 多则 几 十年 , 而传 统 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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