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2011)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活动的通知-榕政办[201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活动的通知-榕政办[201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活动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活动的通知(榕政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011年,我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以服务领导决策为宗旨,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年度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总结、评比类型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单位、政务信息优秀工作者。

二、成绩显著单位评比条件(一)政务信息建设有创新、有突破,所提供的信息能紧贴中心工作和领导思路,时效性和适用性强,领导批示率高;(二)坚持“喜忧兼报”原则,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为上级机关提供基层的真实情况;(三)所有参评单位须认真总结2011年信息工作情况,包括信息工作的建设、发展状况,特别要立足今年、把握明年,从创新机制入手,以重在提升、重在实效的实践精神,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四)及时、优质地完成市政府办公厅的信息约稿任务;(五)信息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干部队伍稳定。

三、优秀工作者评比条件(一)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文字功底较强,所在单位信息采用累计分数居上游;(二)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

四、评比方法和时间(一)政务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及优秀工作者评比综合考虑2011年各单位信息工作得分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情况、总结等有关材料报送情况、约稿应约情况及各单位信息工作建设发展状况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1]2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1]2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政府网站的整体绩效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8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1〕170号)要求,近期市数字办对12个县(市)区政府、46个已建网站(含子网站)的市直部门、22个未建网站但有“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的部门(含5个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以及“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了第三季度绩效考核。

现将第三季度绩效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结果总体来看,通过制订出台政府网站评估新指标、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培训等措施,各级各部门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认识不断提升,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已基本树立起“集中建设、统一管理、共同维护”的网站集群发展理念。

例如,市公安局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福州公安公众服务5+N网上办事大厅,办事事项从43项增加到286项,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还强化了在线办事服务,服务公众能力大大增强;市药监局、人防办、经委、公务员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积极要求依托“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建设子网站,市发改委、规划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容管理局、水利局等部门主动联系市数字办根据新指标要求调整栏目设置,水利局、发改委等部门还制订了本部门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榕政办[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06〕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六日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任务1、督查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3、督查省、市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4、督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5、督查、督办、核查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政务督查职责分工一、市政府督查室: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2、负责市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3、负责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4、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5、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榕政办〔2015〕174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5〕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19号)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我市行政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全面清理和精简市、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其他相关职责及乡镇(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内,涉及企业、公民办事的各种证照(卡)有关证明,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公民核发的各类证照(卡)、执照和企业、公民办事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证明类材料。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应予以取消;进一步精简办理条件,梳理前置条件尤其是互为前置的条件,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落实“五个规范、四个统一”,统一规范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和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办事作风,提升群众满意率,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证难”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自查自纠,提出清理意见。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清理意见。

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市、县、乡三级涉及企业、公民办事的各种证照(卡)进行自查,并提出清理意见(详见附件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年思路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10]2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年思路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年思路》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2009年总结暨2010年思路2009年,福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坚持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督查力度,突出落实时效和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政务督查任务。

2010年,政务督查将继续坚持“重在协助、重在推动”的工作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创新督查思路,着力从改善机制、强化网络、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入手,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全力推进市政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2009年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回顾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次(扩大)会议精神,以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八大方面33项重要工作部署为主线,对市政府召开的23次常务会议88个议定事项和25次市长办公会议151个议定事项逐件跟踪,落实通报;并组织开展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创文明城市”、“水资源污染治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专项督查86余次;落实督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16件57项,件件有落实。

组织政府系统落实办理省、市领导批示(办)件10176件。

其中承办省委、省政府及领导交办、督办的事项125项(件),办结率100%;承办或转办市政府领导批示件10051件,办结率96%;其中,承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2196件,反馈率达100%,办结率达98%。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榕政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榕政办[200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我市从2006年开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

现已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为下一阶段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基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决定开展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职权分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解工作的原则。

1、遵循法定职责原则。

在将行政职权分解成各执法环节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体现本单位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

将行政执法环节分解为受理岗位、审查岗位、审核岗位和决定岗位。

2、科学分解的原则。

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本部门“三定”方案、处室职能相结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解,做到流程清楚、运转高效、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职责重叠的问题。

3、责权一致的原则。

分解职权的目的在于明确执法责任,将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职权分解到各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同时,要明确和岗位执法责任和执法标准,使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责任的承担和追究相挂钩。

4、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岗位、合法性把关机构、作出决定的岗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和领导工作,分解后的各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间,既要做到流程运转明晰规范,又要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150号)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构建“阳光政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福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95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新闻发布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确定本单位新闻发言人所依托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为新闻发言人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要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媒体采访接洽和对外发布审批流程。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受理新闻媒体的日常采访要求,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服务。

对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转发的新闻媒体采访申请应迅速组织回应材料,并按要求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在接受或应对新闻媒体采访时,如需要帮助或协调,可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联系,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动面对媒体,精心策划新闻发布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面对新闻媒体,主动开展本单位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

在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或回答媒体采访前,要认真编写新闻发布稿和准备答复口径(尤其是对于热点敏感问题),并按照本单位工作流程报审后对外发布。

要结合各单位的工作重点,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上报新闻发布选题和应对新闻媒体采访情况。

三、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新闻发布工作效能问责制。

各单位主要领导应重视新闻发布工作,单位新闻发言人为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或由业务分管领导经授权后做好相关新闻发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榕政办[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2013年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业已完成。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3〕20号)要求,现就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及已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证书领取、发放对今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待证件下发后,市政府法制办将尽快通知各地、各部门前来领取。

为了提高效率,便于相关人员尽早申领行政执法证,省政府法制办已将今年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人员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依据,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领取。

二、关于行政执法证申领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18号)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申报行政执法证件,并注意如下事项:(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证号码编排要求认真编排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码,避免重号。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单可向市政府法制办领取。

(二)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应以文件名的形式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码和姓名。

(三)《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中“执法区域代码”一栏应为4位数,即“01+县(市)区代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3篇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3篇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3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和《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府办发号),定于近期开展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及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并选送案卷,县政府法制办组织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一)自查自评阶段(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组织自查自评全部案卷。

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每个乡镇、部门选送行政处罚案卷3宗、行政许可案卷2宗,于8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评查阶段(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部门选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

实行一案一评,按百分制打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选送案卷的平均分,为乡镇、部门得分。

无正当理由不选送行政执法案卷的乡镇、部门为不合格。

四、评查结果处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将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本次案卷评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全县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是贯彻落实全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举措。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决定组织开展____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及内容____年11月至____年11月期间,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结的行政处罚(不含简易程序案卷)、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卷,均纳入此次评查评选范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榕政[201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榕政[201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榕政〔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等9件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2000年6月30日榕政综〔2000〕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185号公布)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1日榕政办〔2001〕185号公布)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2003年5月8日榕政综〔2003〕108号公布)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办理金山新区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建筑相关证照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7日榕政综〔2003〕222号公布)5、《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榕委办〔2004〕68号公布)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榕政综〔2007〕151号公布)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关于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30日榕政办〔2007〕109号公布)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2007年9月14日榕政综〔2007〕289号公布)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若干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的通知》(2007年11月12日榕政办〔2007〕191号公布)——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榕政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目标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榕政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2〕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规程(一)建立巡查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机制。

1、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机动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区违法建设开展日常机动巡查。

2、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即区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下同)、区国土局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包片巡查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定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开展巡查工作。

3、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城建协管员,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包片执法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联合巡查和监控,协助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4、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违法建设所占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分别报告市、区规划(执法)局和国土局。

(二)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1、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关于2024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关于2024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关于2024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自查报告”一想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我的思绪就像打开了闸门,10年的写作经验瞬间涌现出来。

咱们得明确这次评查的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执法效能,打造法治政府。

1.工作背景2024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比工作正式启动,我们这次自查报告就是要在这一大背景下展开。

行政执法案卷作为执法工作的核心载体,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公正、公平和权威。

2.工作目标(1)全面检查行政执法案卷,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提升执法效能。

(3)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3.工作内容(1)案卷评查范围这次评查范围包括2024年以来的所有行政执法案卷,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

(2)评查标准①合法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②合规性: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执法流程。

③完整性: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反映执法全过程。

④准确性: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是否准确无误。

⑤效率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是否高效,是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3)评查方法①自查:各执法单位对照评查标准,对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

②互查:组织各执法单位之间进行互查,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③抽查:由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单位进行抽查,确保评查质量。

4.工作步骤(1)动员部署召开动员大会,明确评查任务、评查标准和评查要求,确保全体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性。

(2)自查阶段各执法单位对照评查标准,对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互查阶段组织各执法单位之间进行互查,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4)抽查阶段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单位进行抽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评查质量。

5.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将其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益民2016年1月2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相结合,采取建议、提醒、告诫等方式,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按照职责分工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跨县(市)区案件,由市局牵头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所”)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比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比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榕政办[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比活动的通知(榕政办〔2012〕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比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的评比在综合考虑2011年各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情况、查办落实领导批示件和为民办实事情况、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情况的基础上,参照201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市级机关单位政务督查考核得分情况(原则上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出20个政务督查成绩显著单位。

二、关于政务督查优秀工作者的评比(一)评比条件1、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督查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2、熟悉督查工作业务,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达能力;3、从事督查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坚守在督查工作岗位;4、督查工作业绩突出,得到本单位领导的肯定和认可。

(二)评比方法“政务督查优秀工作者”名单,由各单位按本文所附分配表名额推荐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评定。

被推荐者须认真填写《2011年福州市优秀政务督查工作者推荐表》,经单位盖章后于2012年5月30日前寄送市政府督查室,逾期取消参评资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闽人社文[2013]271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全省人社系统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省厅决定下半年在全省人社系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和对象(一)案卷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工伤认定案卷。

(二)评查对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伤认定职能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评查方式采取本单位、本部门自查,上级人社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案卷评查工作从8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分自查、检查、整改三个阶段进行:1.开展自查(8-9月)。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省厅下发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评查标准,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具体评查工作方案,对评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对本部门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工伤认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人社部门法制机构。

2.组织检查(10-11月)。

10月份,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应组织对三分之一以上县(市)、区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11月份,省厅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设区市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反馈。

3.情况通报(12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督查是政务督查的核心和重点,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榕政办〔2006〕139号),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任务和职责(一)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措施;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对我市有全局性影响的文件。

(二)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任务:着力发现并帮助解决各项工作部署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的环节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加以改进;或提出措施意见,协助市政府领导、推动落实提供依据、建议。

(三)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市性督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与有关部门衔接后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执行。

《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件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实施;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落实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直接立项实施。

二、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工作程序(一)督查准备。

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读有关文件,准确把握市领导的意图,明确贯彻落实的重点以及督查事项的具体任务及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26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8
【实施日期】201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1〕267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今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考评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2月上旬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卷评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具有重要
意义。

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提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近几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效率”指标的考评,也都将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作为主要的考察内容,其评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市绩效评估的总体成绩。

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绩效评估标准,今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查,仍主要评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现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及《网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评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整理以及案卷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对照评查标准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整改。

三、市政府法制办将于今年12月上旬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重点评查省政府法制办确定抽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因组织不力、存在案卷质量问题影响我市绩效管理指标考核结果的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网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评查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得分
调查取证(35分)
7
8
证据合法(19分)
(1)书证(2分)
A 、有书证的原件
1
B 、无法取得原件而只有复印件的,
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和出处 1
(2)物证(2分)
A 、取得原物
1
B 、无法取得原物的,应取得与原物
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
1 (3)视听资料(2分) A 、取得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或复制

1
B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
人等
1
(4)证人证言(4分)
A 、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
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1
、有证人的签名
1 、注明出具日期 1 、有证人身份证明
1 、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 1 、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1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
1
13
作出(4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