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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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9日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税降费政策1.按国家规定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

继续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15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

2022年,继续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4.按照国家部署,将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责任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等11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2013年1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为切实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三)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二、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选择原有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共同负担。

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全额负担。

市、县(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负担70%。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5•【文号】劳社厅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2003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王文铎、张达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附件:下岗失业人员统计报表┌───────┬────────┬─────┬───────┬─────────┐│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时间│├───────┼────────┼─────┼───────┼─────────┤│劳社统就11号│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年(季)报│各省、自治区、│季报:季后5日前;│││《再就业优惠证》││直辖市劳动和社│年报:1月5日前;│││情况││会保障厅(局)│遇节假日顺延│├───────┼────────┼─────┼───────┼─────────┤│劳社统就12号│领取《再就业优惠│年(季)报│各省、自治区、│季报:季后5日前;│││证》人员实现再就││直辖市劳动和社│年报:1月5日前;│││业情况││会保障厅(局)│遇节假日顺延│├───────┼────────┼─────┼───────┼─────────┤│劳社统就13号│领取《再就业优惠│年(季)报│各省、自治区、│季报:季后5日前;│││证》人员享受再就││直辖市劳动和社│年报:1月5日前;│││业扶持政策情况││会保障厅(局)│遇节假日顺延│├───────┼────────┼─────┼───────┼─────────┤│劳社统就14号│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年(季)报│各省、自治区、│季报:季后5日前;│││况││直辖市劳动和社│年报:1月5日前;│││││会保障厅(局)│遇节假日顺延│└───────┴────────┴─────┴───────┴─────────┘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号:劳社统就11号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函[2003]12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4年10月填报单位名称年季度单位:万人┌────────────┬──┬─────────────────────────┐│││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国有│国有│国有企业│享受低保且失│其它│││序号│领取《再│企业│企业│关闭破产│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就业优惠│下岗│失业│需要安置│城镇其他失业│││││证》人数│职工│人员│人员│人员││├────────────┼──┼────┼──┼──┼────┼──────┼──┤│甲│乙│1│ 2 │3│4│5│ 6 │├────────────┼──┼────┼──┼──┼────┼──────┼──┤│总计│1│││││││├────────────┼──┼────┼──┼──┼────┼──────┼──┤│其中:中央企业人员│2│││││││├────────────┼──┼────┼──┼──┼────┼──────┼──┤│其中:男50岁以上和女40岁││││││││││3││││││││以上人员││││││││├────────────┼──┼────┼──┼──┼────┼──────┼──┤│其中:女性│4│││││││├────────────┴──┴────┴──┴──┴────┴──────┴──┤│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上报日期为:年报,1月5日前;季报,季后5日前。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洪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发[2006]8号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

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发放程序1、申请登记。

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1、下岗家庭创业减免三年税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将重点扶持发展下岗工人家庭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3、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4、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5、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2、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下岗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政策(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所有行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一)。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按其缴纳的地方税的实际税额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补贴。

即,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100%、个人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25%、城建税的100%、教育费附加的100%计算,总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总额低于500元的,按地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补贴。

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足额列入预算并按季度拨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3年内免征营业额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赣府厅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6日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最基本支撑。

“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省“十四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规划。

一、发展环境“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就业任务,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五年来,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6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均值保持较低水平,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740亿元,扶持个人创业和带动就业278万人次,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03.5万人,帮扶23万余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8万余名就业困难人员、131.5万余名农村贫困劳动力、5万余名退捕渔民就业创业,高技能人才总量从121万增至149万人。

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为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企业用人相对减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要达到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最终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

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把这项“第一位的工作”抓紧抓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全民创业政策

国家全民创业政策

国家全民创业政策关于全民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应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底之前履行未到期的,可持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个人因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随军家属自谋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巧培训业务,家禽、牲口、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9、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遵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10、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工 本 费 公安 部 门 流动 人 口暂 住 证 工 本 费
船 舶 登 记 费 船 舶 修 造 厂技 术 条 件 认 可 收 费 交 通 部 门 船舶 营运 证 工 本 费 汽 车 维修 专 用 标 志 牌 工 本 费 工 人技 术 等级 评 定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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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之 固
附件
收费 部 门 收费项 目 经 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工本 费 工商部 门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集 贸市 场 管 理 费 执 行 依 据 川 价 函 (9 5 4 1 9 ) 8号 价 费 字 ( 9 2 4 4号 19 ) 1 川 价 费 (0 1 3 2 0 ) 4号 减 免 免 收 免 收 免 收
维普资讯
省财 政 厅 、 物 价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财 政 部 省 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 经营 的下 岗失业人 员和 高校 毕业生实行 收费优 惠政 策 的通知 川 财Biblioteka 综 [0 6 6 2 0 ) 号
摊 为进 一步鼓 励 和促 进 下 岗失业 人 员 、高校 毕 业 严 禁各 种形式 的集资 、 派和乱 收 费 。 生从事 个体 经 营 ,现 就我 省 贯彻 落实 对从 事 个体 经 营 的下 岗失 业人 员 和高校 毕 业生 实行 收 费优 惠政 策
毕业 生 免收 的收 费项 目
免 收费项 目 , 下 岗失 业人 员 、 使 高校 毕 业生 及时 了解
和掌 握有 关收 费优 惠政策 。 严禁 强制 服 务 、 制收 费 强
四 川省 财政厅
四川省 物价 局
以及 强 制加 入 各 种社 团并 收取 会 费 或 订 阅报 刊 等 ,
二 oo六 年三 月二 日

13、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13、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13、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省政府38号文件规定,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安置可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认真贯彻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切实关心职工工作与生活,在使职工充分享受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为社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创造条件,做好各项服务咨询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利用安置的优惠政策创业。

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1、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中规定:国有中小企业实施改制时,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在改制后的企业中重新就业的,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的历史拖欠,企业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也可与职工签订合约,分年付清。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示续订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改制时,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及其他类型蝗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2、省委《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文件规定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免收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二是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

各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确定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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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2]5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06
【实施日期】200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3号2002年12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公安、市容、城管等有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相关收费。

四、各市、县(区)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五、全省各级价格、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公安、烟草等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收费优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大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八、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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