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修正)(2013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概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回收再利用已经成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指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本文旨在探讨和提出一系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帮助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率和水平。
2. 目标与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目的、任务和责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具体职责如下:2.1 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和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2.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体系和流程,加强与供需双方的对接和协作,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再生资源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
2.3 社会公众的职责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减少废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支持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意识。
3. 管理措施和规定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和职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和规定:3.1 开展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3.2 设立回收站点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设立各类回收站点,方便公众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同时也可以帮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更方便地进行收集和运输,提高资源回收率和资源质量。
3.3 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的政策,加强与公众的对接和协作,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运
作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再生资
源回收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推动
可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市场和价格管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机制,防止不
正当竞争和价格虚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包
括污水、废气、噪音等排放控制,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降低环境风险。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意外。
5. 经营行为规范: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包
括质量标准、合同履约、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企业的服务质
量和市场竞争力。
6. 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再生资源的
回收率和利用效益,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形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关于印发《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
武供社经…2011‟35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通知》(武政办[2011]58号)精神,现将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的《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通知》(武政办[2011]58号)精神,加强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导向和扶持作用,加快我市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时间自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视当年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而定。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武汉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二)办理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三)符合再生资源产业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四)符合各类项目的具体建设、验收标准。
三、扶持项目及标准2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的方式,支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大做强。
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一)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每个站点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验收合格的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经营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6. 环境保护要求: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要求企业在回收、处理 和利用再生资源过程中,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7. 宣传和教育: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 和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回收行动。
8. 监督和执法: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和执法,打击非法回收和倾倒行为, 保障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措施和 要求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3. 经济激励措施:政府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定的经济激励,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 优惠贷款等,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4. 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出台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包括提供土地、设施、 技术支持等,促进行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5. 市场准入和准入标准: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规范企 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竞争力。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 下是一些常见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
1. 回收目标和指标:政府设定回收目标和指标,要求企业和的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2. 立法和法规:政府通过立法和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并规定相关 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例如,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法、废物管理条例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第一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第五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条公司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四条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第五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公司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八条公司在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九条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第十三条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公司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六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9 10:45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
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项目编号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审批部门
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
承办人
孙海沙
联系方式
65770151
证/书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无
办理限
5个工作日
设立
(收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年检1、申请。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备案证明原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2、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上述资料,并对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区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资料;3、市行业管理部门年检。区行业管理部门将申请年检资料报送市行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证或在备案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并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
受
理
条
件
武汉市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日内,同时符合《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和《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设区域和具体地点的批复的通知》(武政办[2011]131号)相关要求者。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再行申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人
孙凯莎、戴静
联系方式
65770151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等技术手段,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分为回收、处理、利用三个环节。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回收范围、处理能力、利用产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质量检测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再生资源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追溯制度,对再生资源的来源、处理、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利用活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激励与监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监管。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安全规章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人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体系,履行主体责任。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作业流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分析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紧急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处理机制,对突发状况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修正)(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7-0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武汉市新洲区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武政办[2010]6号)精神,促进和规范新洲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根据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重点,为了量化指标,便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目标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底根据完成目标的百分比计算实际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指导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全区文明创建的总要求和政府推动、专项扶助、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逐步铺开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整合网络资源,明确规范标准,增强目标的导向性、考核的科学性、奖惩的激励性,确保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三、目标及完成情况二0一一年,按照全市绿色文明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总要求和总目标,以“七统一、一规范”为标准,即在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计量、统一服务、统一价格、规范经营的前提下,使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全区的60%,服务辐射面达到100%。
(一)业务工作1、规范性站点目标。
全年计划建设规范性回收站点20个,实际完成25个,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2、特别目标。
(1)完成各类分拣中心3个。
(2)完成集散交易市场1个。
3、网络体系建设情况。
(1)2010年完成15家:邾城街3家、阳逻街3家、李集街6家、张店街6家、旧街街1家、仓埠街1家、潘塘街1家。
(2)2011年申报10家:邾城街7家、李集街1家、凤凰镇1家、汪集街1家。
(二)保障工作(1)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报送信息。
(2)精神文明和机关建设工作。
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抓落实、年度有总结。
(3)完成阶段性中心工作。
四、考核办法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社工作部署情况(30分):按照省社要求,及时传达贯彻省社工作会议精神,计10分;以政府名义或与治理办联合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社会议精神,计5分;联社发文,进行工作安排,计10分;与治理办联合下发文件,计5分。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我司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回收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再生资源:指由日常生活、生产及所有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其组成部分,具备一定可利用价值的物质及其余物,或可经加工处理后供生产利用的物质及其余物。
(二)再生资源回收:指从废物中回收可重复利用的物质,以及除可重复利用物质外的物质及其余物经加工处理后可作为原材料或可再利用的产品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节约资源,污染下降。
坚持节约资源,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的作用,有效地减少污染和节约原材料。
(二)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管理。
坚持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工作,积极宣传绿色消费,营造绿色生态环境,做到为群众带来绿色安全,为保护环境尽职尽责。
第四条具体要求
(一)回收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以判断再生资源是否符合回收标准。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再生资源类型、入库、整理、标识、
质量检测和回收处理等工作,确保回收物质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三)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追踪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再生资源回收动态。
(四)建立专门的再生资源回收技术措施和服务,完善回收服务系统,提高回收质量和高效率。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培训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经过上述,本规章制度确定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五金作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储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乞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也须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机构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相关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人民政府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室内设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监管部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直卿回收工商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可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跨国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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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或者委托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利用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
第六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霸占、操纵再生资源回收市场。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在禁止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区域设点经营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超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通讯、消防等专用物品;
(二)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
20091203(颁布时间)
20100101(实施时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文号)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实行经营区、加工区和生活区分离,经营区内金属区和非金属区分离。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
(二)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储存,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标示所存物品的名称;
企业对失去原效用的原材料应当自行回收,并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建设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废干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效益的可再生物品,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攒交和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措施,引导、支持符合环保要求、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规范的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交售方出具的报废证明,并如实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按月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送登记资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保存登记资料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内的有关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指导和服务事项。
公安、工商、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涉及的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逐步实行城乡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军事、市政等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三)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从事回收活动;从事回收活动时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运输再生资源,应当采取防止其扬散、渗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发生污染或者危害情况时,应当立即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鄂常备[2009]21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090924(批准时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服务和管理网络,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招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为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第十条 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三)国家、省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前款所列物品的回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交售方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约定所交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交售期次和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集散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再生资源回收电子政务系统,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定期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行业统计;
(三)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四)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具相关证明;
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