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

第四条设立条件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

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

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六条合法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

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规经营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履行数据报告义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履行数据报告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