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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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
第四条设立条件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
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
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六条合法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
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规经营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履行数据报告义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履行数据报告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